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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从政治社会学角度对近代史的地方权威授权来源变化作了深刻的剖析,认为地方权威身份的官化过程,改变了基层权威原本向下的权力基础转向上级,改变了基层权威的利益依赖和服务对象,并逐渐构成了一种新管辖体制的社会基础:利用官方名分合法化其独有规则,而不是把它们分开,这成为基层治理的普遍特征;原先以集聚财富为本的自治之道合理地进入官制之道,官事和私事互利与互用被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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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制以外的地方治理
历史研究表明,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有两个不同的部分,它的上层是中央政府,并设置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官制系统;它的底层是地方性的管制单位,由族长、乡绅或地方名流掌握。这种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是两种情况的结合:文化、意识形态的统一与管辖区域实际治理权的“分离”。(2)在基层社会,地方权威控制着地方区域的内部事务,他们并不经由官方授权,也不具有官方身份,而且很少与中央权威发生关系,这事实上限制了中央权威进入基层治理。表面上看上去,中央下达政令,有一个自上而下的正规渠道贯彻着帝国的整体秩序,但在实际运作中,经过各级人员的变通(intermediaries)处理,帝国秩序并不能真正触及地方管辖的事务,双方都默认并谨慎对待管制领域的边界,除非在基层无法处理的事务才上达官方。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权威的“自主”管辖权没有受到严重挑战,它们各成一体,虽然,正式官制制度并没有承认这种分治局面,但事实是,分治的迹象“随处可见”。(3)
倘若我们接受Shue的说法,称费孝通描述的地方控制领域为地方体(locality),我们可以大致推论说,传统中国事实上有着两种互不干扰的秩序中心。一个是官制领域,以国家为权威中心,对于具体社会而言,它的整合意义多是文化象征性的;而另一个则更具有实质性,因为它承担着实际的管辖权力,这就是地方体中的权威。经过多年的实践,这两种秩序在各自的领域中形成了各自的权威中心,并学会了在互相的礼节性交往之外,小心避免触及他人领地,这在两种秩序中间形成了安全的隔层(gap)。因此,建立于多种局部地方体上的国家政治制度,为广泛的社会整合提供的基础主要是文化意义上的,而结构意义上的政治整合则事实上在地方体的层次上完成,并且由地方权威充任。于是人们可以见到,只要取得了地方的象征性承认,国家从未谋求对地方体真正的、具有挑战意味的管辖权(Shue,1988)[4],甚至在治理的规则方面,国家也未能实际推行统一的管制原则,而任由地方根据惯例掌断。在国家抽象原则下的“因地制宜”,一向是正当合法的,国家总是通过地方权威、而不是企图取代他们治理地方社会。在地方范围里,尤其在它的基础结构层,地方权威替代了国家所不能完成的局部整合作用。
地方整合之所以能够达成,在于地方权威的权力来源与地方体的密切关联。地方权威的权力地位与三个因素直接有关:财富、学位及其在地方体中的公共身份。其中“学位”是科举进考后确认的功名,它可以增加学位者的社会声望,因而算是帝国整体制度的承认以外,其他两项因素都只与地方社会有关。其中,“财富”具有家庭或私人财产的性质,它虽为地方权威获得社会地位提供了令人仰慕的经济条件,但并未对其权威地位构成最主要的决定作用。一些学者认为,更为主要的因素是学位:“在明清两代的大部分时期中,中国缙绅地位的由来只有部分是财富,而极大部分是(科举所得的)学位”(何炳棣,转引自王先明1997:页47)。但这似乎说的是一般绅士,而地方权威是绅士涉入“地方公事”活动的结果。有相当部分绅士,虽然具有学位和财富,但并不能成为权威,因为他们的活动局限在私人领域,没有在地方体中获得公共身份的地位。在这方面,华南人类学者的研究提供了颇为细致的观察:
“历史上的珠江三角洲,宗族文化非常发达,单姓村普遍,地方领袖通常由族人产生,再获政府认同。他们多是祭祀、教育、水利和商会的主持人,他们管理的事情很多,行使的权力相当广泛,涉及立法(族规制定)、司法(极端者族中由杀人权)和执法权,更不用说祭祖拜神、组织生产、教育社化(如祠堂私塾)、调解纠纷、赈灾救济、应付官府等事务。由是之故,对地方领袖的要求非常之高。首先是智力要高(恐怕“学位”乃是证明-张静注),其次要懂道理,熟悉当地社会规范,再次是他愿意为社会服务。……他要清楚地表示自己愿意办公事,并表现出办公事的能力。这个人还要能代表该村出面,外村人有事找谁?被找的人就是村长。这个位置自然而然产生,也没有任命,但大家都知道,因为众人都来找他断事,在进行一些礼仪活动时推他出来,他便开始成为基层社会的领袖之一。……凭借经济实力创建祠堂,也可以通过笼络人心,顺理成章地成为族中、或其某一分支的基层领袖”(李秀国,单世联,1999)。[5]
公共身份的获得需要介入地方公事,这突出地显示在地方权威的社会责任方面。根据历史学者的观察,这些责任主要有三项:第一,地方学务-兴办学务,设馆授徒,修建社学,义学,维修官学校舍,贡院,修撰地方志等,乃绅士义不容辞的职责;第二,地方公产-属于地方公共财产、经济事业,如育婴堂,恤扶局,粥厂,义仓、社仓等皆由绅士管理、组织积储和捐输,其中“社仓”作为地方公共经济利益的保障,绅士对其具有明白无误的管理特权;第三,地方公务-水利、桥梁、津渡的工程建设主要由绅士处理(王先明,1997:页52-55)。如果加上教化、治安(团练)、断案、调节、祭祖、礼仪、书写记帐、福利等诸事,直接面民治事者非地方绅士莫属。而其乡里之“望”,即公共威望与身份,便从这些活动中产生。
重要的是,“公共身份”说明了地方权威和地方体的公共利益相关,这要求权威具有将私益事(扩充财产)和公益事(地方社会的发展、安全及秩序)一致化的能力。只有将二者联系起来,地方权威的声望和地位才算真正确立,而仅仅经营私产──或许这有助于集聚家财──并不能使他们得到公共地位。作为地方体中具有公共身份者,他们需要投入地方体的公共事务,得到社会对其能力和地位的确认;借助于绅士的文化能力,他们也充当着地方体和外界交流的媒介;他们还成为祭祖活动的组织者、成为处理地方纠纷的代理人、签约中人和安全保护人等等。这些活动赋予了他们地方公共身份,公共身份又有效地保护了他们的经济财产安全,可以说,地方体的安定,来自于地方权威促进其政治和经济利益互惠的行动,即地方权威和地方社会利益一致化的行动。
作为一份政治资源,“公共身份”意味着公共责任,它给予了乡绅权威地位,地方管制秩序不能不极大地依赖他们对于地方体公共事务的责任。但是这些责任的限度十分明确,只限于地方区域。地方绅士的权力虽然得到官府的认可,但都不是来自于官制系统的授予,相反,绅权总是设法避免与胥吏官权的瓜葛,官方亦反对绅士“干预(地方之外的)公事,把持官府”:
“生员不可干求官长、结交势要,希图进身”;“凡有官司衙门,不可轻入”(《大清会典》);“于各乡村广设义仓,并责公正绅耆妥为管理,不准胥吏干预”(《清朝续文献通考》)。[6]
公共身份的获得及其制度支持
地方权威的公共身份虽不由官方获得,但也不是天然继承的,更不能由财产权得到授予,它需要通过个人在地方体中的实际行动获得。 “地主只管制佃农和债户是不够的,他必须是一个有责任的kinsman和社会领袖(张静加注)才能取得合法性。同样,中国南方的家族亦不能自动成为有威望的精英、或自然移交权力给他的下一代,他们必须经过自己的努力,在整个家族中建立象征资本和公务形象,承担照顾他人和其它社区事务的责任。只有能够提供社区公益需要、能够以多种方式提供人身保护的人,才能在众多地主中取得与众不同的精英地位”(P. Duara, 1990,页265)。[7]
而精英地位的获得,需要一系列制度、文化传统的支持。比如,权威的社会责任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家长式的、道德化的力量辐射到每一个农户,他们必须关心生产和福利及其有关的一切事务。在歉收之年,与一般地主不同,他们往往减免租赋,或出面安慰佃农,总之,对社会提供各种“关照”和“保护”显然是地方权威的义务。虽然下述这些说法有“美化”绅士之嫌,但还是可以看出,传统对一个普通绅士和公共身份者不同的道德要求:
“收租之日,则加以宽恤……,至于凶灾、争讼、疾病、死丧及芄独贫厄,总宜教其不知而恤其不及,须令情谊相关,如一家之人可也”;“及佃户受田之日,至其室家,熟其邻里,察其勤惰,计其丁口,慎择其勤而良者,人众而心一者化之”( 《补农书校释》,1983)。[8]
尤其重要的是,这些看上去非常依赖“个人”品性的行为,在中国历史上的某些地区达到了相当的制度化水平。这些制度包括,土地主要由全家(族)所有,而不是严格地归个人所有,以保证乡村公共事务的必要开支不必因“私人”财产受到限制。一些研究发现,在中国南方的某些省份,私人地主的政治和经济势力远不及“集团地主”──即集体、集团性地占有土地者,它指土地实际上或名义上为一户以上的村户所有,除了租给佃户之外,它收益中的一部分,需要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地方公共目的。集团地主控制的生产资料,其收益的固定部分总是被规定为在某一个范围内公共分享,例如“学田”、“庙田”、一些社会团体或商会拥有的“会田”,以及尚未被宗族中的各户瓜分的“族田”等(陈翰笙,1984[1936])。[9]这些田租收入常常规定拥有特别的公益用途,它们在协调乡村“公共”与“私人”的利益关系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公田的租金收入用于支付社区仪式、津贴贫困学生、公立教育开支、生活津贴、考试路费、学者津贴、残老补助、灾害救济,甚至帮助族人支出婚丧费用”(《梅县县志》)[10]。
为了保证集体地占用这种积累,还有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发展出来。比如,未经同意,私自出卖、瓜分族田或家庭财产会严重地触犯族规(陈翰笙,同上,页30 );未征求宗族意见而出售土地会被宣布无效(满铁调查,见杜赞奇,1988;页88)[11];另外,家产被规定为所有家属的“共财”或“公同共有”的财产,即坚持“同居共财”的原则(戴炎辉,1979)[12];人们更为熟悉的,是在家财转让方面优先亲邻的规定,即“亲邻先买权”:“若卖业不先向亲邻尽让,径行卖于它姓,则亲族即可出而争告”[13]等等。这些规定的用意显然在于,保证财产的家族-共同体-集体拥有及分享,以避免因私人土地交易,使乡村社会的整体失去生存资源。这些制度看起来不那么符合现代经济原则,但如果改变了分析角度,从乡村政治(整合)原则去观察,就可以发现其不同的存在理由。
赵晓力曾在一篇相关的研究中推测,亲邻先买权反映了乡村“道德”经济的传统及长期“互惠”的俗约,一些西方学者也多用儒家文化及教养说明绅士的统治,而我宁愿认为,这些安排具有重要的地方政治意义。它的基本目的,在于稳定地方体内公共责任得以实现的财政来源,以利于团体生存和安全,巩固地方内聚及相应的秩序。自然,它也是地方权威得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这种安排对于地方利益的结构关系起着平衡作用,它确保了地方体内的财产安全、生活安定和政治稳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支持孔飞力的观点:(在中国)保护财产的作用应该放在关心共同利益这一背景中来考察,财富的运用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财富本身,而且是为了保护村社。一个人作为财产拥有者的作用,只有在他发挥了本族和村社成员的作用时,才会有意义和被认可(P. Kuhn, 1990[1980],页223-224;张静加注)[14]。
权力基础:地方共同利益的建构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有理由推定,传统中国地方权威的合法性并不来自于官府授任,也不能自动地从对私有财富的控制中得到,更无法仅凭借学位的容光获得,这个权威必须有能力使一个地方性的利益共同体形成──它内部的各方利益必须被相关化,即分散的利益被政治地、或经济地组织化为一体,必须有一系列规则保持共同体的内聚,避免它的分散──只有在这种时候,地方权威才可以在强制之外获得社会服从的力量。正是这个原因,地方权威的建构需要与地方体内部利益关联的建构融为一体,同样,精英公共身份的确立,也需要依赖于其建构地方共同利益的贡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为何不是所有的有财产者或有学问者都能成为地方权威。
对于地方权威而言,这是一个政治和经济的互补性安排。财产处置的某种“集体”产权制限制了自由买卖,强制性地把私人事务和公共利益联系到一起,这不仅有效地阻止了资源外流,使得由土地获得的收益很难通过私人的生活迁移而带走,它还通过控制资源收益的分享,保证了地方共同利益的存在。共同利益的建立和保持作为政治资源给予了社会精英所需的社会地位和管制权力,它与保护绅士的经济利益并不矛盾,因为权利声称和责任分担总是紧密相连,如果它们分离了,政治冲突导致的力量变化能够改变财产控制的秩序,对它的责任、收益、及豁免等等权利配置,也会跟着的变化(William H. Riker and Itai Sened, 1996,页286)[14]。为了保护这种秩序,长期的传统社会实践,造就了经济运营和政治内聚、财富获益和公共责任在地方结为一体的形式。这一点,构成了地方体高度整合的基础。
因此,一些传统财产制度的政治功能,在于协调地方社会的“公”域和“私”域的关系,借以维系地方权威关系和财产安全。这些制度明确并巩固了个体对于社区内他者的信用,即责任和义务,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维系了社区的秩序。这些东西,在现代社会本应由政府提供,但在传统社会可能由任何集团或组织提供。在居住稳定、交易范围有限的条件下,村、族等自然单位总是试图建立共同利益,并要求个人牺牲自己的利益服从这些共同利益,如果这些个人确需依赖共同体的长期保护且没有其它选择,他就不得不尊从这些强制性的共同利益,地方体也因此免受冲突的损害。
综上所述,在传统中国,地方权威地位获得的重要来源之一,是它对地方体内部利益整体关系的主动建构,它并非由帝国(国家)授权来确立或颠覆,国家官位虽然有利于荣耀地方权威的政治地位,但那主要是一种保护(而不是建立)的作用。对于社会而言,其根部的基础,仍须源于共同利益的建构,以保证自然单位、族群、血缘和地缘村落内部的整合。在此意义上,我们就可以理解,在三十年代的乡村改革中,为什么新任的官职──村长、乡长及其下属,绝大多数是由那些大家族的当权者推荐,在宗族中有地位的人也往往自己兼任官方确认的乡长和村长(陈翰笙,1984[1936],页44)。这种现象反映了授权来源方面的一个重要事实:不是帝国授予地方权威以公共身份(这种授予即使存在,也不能有效解决地方共同利益的建构问题),而是那些原本位居地方整合中心的人物,取得了帝国行政权力的认可,即他们真正的权力来源不在外部世界,而在地方体内部的利益关系本身。用授权他人取而代之的方法,并不能改变业已建立的地方利益结构,来自下部的合法化才是地方权威真实的权力基础所在,换句话说,只有地方体内部的整合遇到危机,才可能真正危及地方权威的权力。国家的认可可以用于防备或增加荣耀,但在通常情况下,地方权威没有理由求助国家,除了经科举确定的学位资格之外,地方权威需要依赖的支持系统,它的经济财富和政治权力都主要来自于本地社会。
地方权威进入官制授权系统
地方体内部的共同利益关联,需以传统中国的两个治理系统──地方权威(乡绅,其管辖权在乡村以下单位)和官府权威(衙门,主要在县以上区域活动)(Kathryn Bernhardt,1992)[16]的分离为条件。在通常的情况下,这两个系统互有关联、但基本各司其职,并没有管辖权意义上的相互纠缠。士绅虽可以借助官方的权威光宗耀祖,但这主要是一种荣耀(Honor),他们本身并不能因此而增加权力,也不具备官授的行事权力;而官府权威则生活在县市以上,依赖基层的供赋。他们关注基层秩序并不是为着管理,而是为着自己生活的安然,只要这份安然没有受到打扰,乡村的治理就完全不在他们的视野中,也没有进入他们的管制范围。乡绅地主给予官方的,主要是尊敬而不是实际的管辖权力,相反,他们双方都企图阻挡对方管辖权的扩张。传统称呼上对“皇权”与“绅权”的区分也反映了这一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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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杨
(选自《开放时代》杂志1999年五、六月号,总第1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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