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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地带县域社会的役政革治与再结构化*

——以清代西和县为中心的考察

台文泽

【内容提要】 考察明清以降赋役制度变革是理解近世中国社会结构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切入点。以通道为视阈,本文对地处中国陕甘川毗邻区而“路通蜀汉”“道接西番”的“冲”字型政区西和县的清代役政革治进行考察。研究发现,通道在将位居其中的“冲”字型政区社会链入由其路线所构建的通道世界后,也就将之置于更大的权力关系(中心与边疆/王朝统治者与反抗者)网中,进而在这种被关联起来的通道世界的压力传导下,使通道社会中的官员与士庶获具深刻的“通道世界意识”,积极围绕县内县际役政中的利益平衡展开制度调适,从而在县内近城与偏乡,以及县际役政利益的持续调适中强化了县域社会一体化和国家对地方的控制,再现了清代中央集权加强背景下县域中国社会的再结构化。

  考察明清以降赋役制度变革是理解近世中国社会结构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先行研究主要认为,明中期以后,受商品经济发展中白银货币化推动而兴起的均徭法、“一条鞭法”等赋役制度变革使明王朝的徭役征应开始从“力役亲当”向“纳银雇募”转变;随之,负有征赋派役职能的乡村基层组织里甲制度的存在基础则日益被削弱并“逐渐被以‘缉孥奸盗’为主要职责的保甲所代替”。①清承明制,尤其雍正年间“摊丁入亩”作为“一条鞭法”改革趋势之继续,更深入地推动了徭役征应走向“纳银雇募”,从而进一步解除了徭役征应对人身的控制。②先行研究关于明清之际赋役制度变革的实施及作用的理解有过于理想化之嫌:“‘摊丁入亩’政策是清朝初年重要的财税制度,它取消了人头税,减轻了人民的人身依附关系,保证了国家税收,但人民身上的负担依然有增加的趋势。”③在上述研究趋势下,围绕“四差”(均徭、均平、民壮、驿传)中“驿传”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典型范例,如新近研究认为“清朝在革除明季摊派、加征等驿弊方面确有可圈可点之处,但实际上明末加派之征也通过各种隐蔽方式在清代得以延续。而在清初一再裁驿费充军饷的财政制度调整下,清代驿站财政走向了既病民又病官的深渊”,从而与先行研究过于突出明清之际驿站财政差异和断裂的观点形成截然对立:“由于顺治初年清朝明令驿站差役由民当改为官当,一切驿站经费全由地丁钱粮出办,驿站财政的筹措和运转不再具有特殊性,故而一般认为清朝入关后一扫旧弊,摊派、加征得到有效抑制”。④

  已有研究既存之分歧表明,围绕明朝中期以降兴起的一系列赋役制度变革仍需做进一步的讨论,特别是这一过程中“力役折银征银”的役政变革历史及其之于社会秩序的重塑逻辑,其中就明清驿传制度的讨论而言,则需特别注意制度实施的空间区域差异。据相关研究,与明代驿道分布呈现出较高的一致性的是明清“冲僻烦简”或“冲繁疲难”中的带“冲”字政区。⑤冲者,交通要道也。在此意义上,要在区域视角下以驿传制度为中心深化讨论役政变革及其结构化影响,一个可行的路径即是以“冲”字型政区为例。本文以地处中国陕甘川毗邻区而“路通蜀汉”“道接西番”的“冲”字型政区西和县为例,在通道视阈下对清代该县的役政革治进行考察,一方面试以具体案例拓展关于明代中期开启的役政变革趋势在区域社会中是如何实际展开的历史经验,另一方面借此具体而微地深化制度何以变迁的理论讨论。作为一项制度史的区域性研究,本文得益于在充分利用正史资料的基础上对明清及民国西和县方志的深入发掘。  

一、明清时期的西和县:一个“冲”字型政区的历史与空间

  (一)近世陇右政局下明清时期西和县的政区演成

  《巩昌府志》:

  西和县在郡东南,古为羌戎所居,本秦临洮县,汉为上禄,属武都郡,魏析上禄置长道县,盖诸葛武侯出师地。隋唐因之。宋绍兴中,金人入中原,陕西尽陷。吴玠复五路,改属洮岷,又以去洮岷远,徙治白石镇,据南山建城,十二相连,极严峻,为岷州侨寓,属利州路,领长道县,后复与金人和,改名和州,元并长道入本州县遂废,明改州为西和县,隶巩昌府。⑥  

  又载:熙宁七年(1074年)划秦州长道县归岷州,治祐川(今宕昌县理川镇),隶秦凤路;建炎五年(1131年)移岷州治长道县之白石镇,改隶利州路,此即府志“岷州侨寓”之意也;绍兴十二年(1142年)“因金人请和,又以岷字犯金太祖谦名,故改岷州为和州,此和之名所由来。同时,又以淮南有和州,故冠西字以别之,县名西和,义本于此”⑦。

  可见,“西和”之置,既因宋金陇右对抗形势的演变,亦缘地处疆域西向。延至明洪武二年(1369年),降州为县,隶巩昌府、陕西承宣布政使司。清仍县置。

  (二)明清时期西和县疆域空间及稳定性

  比较《巩昌府志》、乾隆邱大英《西和县志》(以下简称“乾隆《西和县志》”)、民国王访卿《重修西和县新志》(以下简称“民国王版《西和县志》”)、民国朱绣梓《西和县志》(以下简称“民国朱版《西和县志》”),惟乾隆《西和县志》和民国王版《西和县志》载疆域四至相同,并与《巩昌府志》、民国朱版《西和县志》所载各不相同:

  县在郡东南三百一十里。东至成县界晒金寺一百里;东南至徽州一百六十里,南至阶州粱旗寨三十里,西南至徽州界七十里,西至礼县界张官坡三十里,西北至秦州八十里,北至秦州界盐官镇九十里。⑧ 

  东至花桥子八十里成县界;南至麒麟山七十里礼县界;西至朱家后河一百二十里礼县界;北至盐官镇九十里礼县界;东南至纸坊镇一百一十里成县界;又东南至朱家河一百二十里阶州界;东北至晒金寺一百里徽县界;西北至白家山一百二十里秦州界;又西北至张官坡三十五里礼县界;西南至江底河九十里阶州界;又西南至冯家山四十五里礼县界;县至巩昌府三百三十里 。⑨

  东至薤菲山五十里成县界,西至彭家寺三十里礼县界,南至小山寨一百里礼县界,北至长道镇六十里礼县界,东南至纸纺镇一百一十里成县界,西南至麒麟山九十里武都界,东北至晒经寺六十里徽县界,西北至老龙王山三十里礼县界。⑩

  上述所载大抵反映了明清、民国疆域沿革的三个阶段。《巩昌府志》所述为乾隆《西和县志》所载疆域调整前的状况;民国王版《西和县志》系继乾隆《西和县志》而作,故其相同所载反映了后者所云疆域调整后至民国初年的情况;民国朱版《西和县志》所载为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新调整之疆域,而此次所调整的疆域即民国王版《西和县志》与乾隆《西和县志》相同所载之情形。依此可推知:至少自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西和县志》撰修时起至朱氏修志的民国三十四年间,在长达171年中疆域保持了一致。再比较《巩昌府志》与乾隆《西和县志》所载,疆域所存之局部差异,说明明清之际曾有调整,但调整显然是十分局部的——要明了此种情况,则先要看到《巩昌府志》对西和县与邻封疆域的方位关系表述存在明显“谬误”:一是“东至成县界晒金寺一百里;东南至徽州一百六十里”,照实际方位,当为“东至徽州界晒金寺一百里;东南至成县一百六十里”;二是“西南至徽州界七十里”,以实际方位,当为“西南至阶州界七十里”,经此辨误再行比较,即可知疆域四至整体相差不远。

  (三)“形同花样”与“状如皮外悬疣”:与邻县疆域之复杂插花

  民国王版《西和县志》:“与礼地犬牙相错,形同花样。”11

  礼县始设于明代:

  所自秦为天嘉,汉为羌道、上禄、西县地,属陇西郡。东汉为西县地,仍属陇西郡。魏置潭水郡,元魏分上禄置长道县,后魏太平真君五年於县置汉阳郡,西魏废帝改为长道郡而县曰汉阳。隋开皇中改郡曰汉阳,由废郡以长道属成州又置潭水县。唐为长道县地,后属秦州,咸通四年废为镇,於秦州置天雄军天雄节度使,阶成西县皆属焉,十三年复置大潭县,为大潭、长道两县地,蜀秦州,后属於岷州。宋割据於金,绍兴间吴麟曾败金复秦州及长道,而陷复不一。元以西汉当蜀陇之冲,宜镇守,置蒙古千户屯御番戎,为礼店文州军民元帅府,属吐蕃宣慰司。洪武四年置礼店千户所,属岷州卫,十五年改属秦州卫,成化九年割秦州一十九里同十百户各分辖,於所城之西恢廓地基添筑县城,始置礼县,清顺治初因之。12

  据此,与西和县疆域演成加以比较:时间上,都在明代成为县级政区,然西和县之设早108年;空间上,秦汉时地皆属陇西,更重要的是,后设之礼县还从早设之西和县疆域中划分而来:“成化四年,又新置礼县,西和疆域从此缩小,不惟边境与礼县犬牙交错。”13正因此,明清两县疆域便呈现出了上述所谓“犬牙相错,形同花样”之势。民国朱版《西和县志》叙及1945年之前两县疆域关系时即曰:“惟西和县原有之图形,以礼县所属之石峡镇插入西和县南部之中心,形同腹心结痞。而县属朱家后和数村,又飞出西汉水,插入礼县之东部,状如皮外悬疣,此地形上之一大特征也。”14与后文役政讨论攸关者,则即两县南部疆域插花地石峡。该地东西狭而南北长,嵌入西和县疆域达数十里深(见图1)。

  (四)“路通蜀汉”:疆域形势下作为道里之冲

  在明清西部疆域中,西和县势当秦陇蜀之冲:“内以屏翰秦陇,外则控扼羌戎”15,“外控藩戎,内卫全蜀”16,“西和县界蜀甚近,为处于秦蜀之间”17。论其位置及地势高下,则“在省之正南,地势视邻封则独处高原,比成徽极高,比天水为次高,比礼县为稍高,其大势南北长而东西狭,如长带然。东西处万山中,而东西尤多茂林峻岭……前所云西至朱家后河一百二十里者亦属孤悬其实,西至姜家川、冯家沟仅二十里、二十五里,西北至张家河仅十里之遥耳。至若西北高上,东南低下,此地势之常,而西邑则北南俱高,惟长道镇为北南水汇,较全境为低下矣”。18可见,北接天水(秦州)而东临成县的西和县之地势西北高而东南地——自北从海拔最高的天水到次高的西和再到较低的成县间是逐渐走低的阶梯式地势,且具两重地形特征:一是“大势南北长而东西狭,如长带然”——此亦见于上引方志所载明清疆里四至;一是东西狭而“处万山中”,“尤多茂林峻岭”。如此形势下,遂在其疆域东西间大抵中部位置,形成了一条地势相对缓和的地理廊道,明清时自秦州至成县间的驿传官道线路即沿此而行:“大凡学宪自秦州而来,由秦预备夫马驮骡送至盐官;由西和县预备夫马驮骡接,至盐官送至礼县属之石峡关交卸;由礼县预备自石峡关送至成县之小川驿交卸。如由阶州而返,由礼县预备夫马驮骡接至石峡关、送至西和县城,由西和预备自县城送至秦州三十里铺交卸。”19结合前述与礼县疆域插花格局看这条驿传官道线路,两县疆域虽犬牙交错,但所经西和颇多而过礼县甚少——仅上述与西和在南部形成插花的石峡一地而已,而石峡东西狭而南北长,虽驿传官道自西向东全经之,但不过数十里地。历史地看,这条明清官道则其来有自:史载秦惠王伐蜀时即“褒斜陇右,诸道悉通蜀”20之地,诸葛亮北伐兵出祁山即依此道,且因之著称于史;唐为入蜀要道,诗圣杜甫经此入蜀21。延至明清,祁山之地即属西和县盐官镇所辖22,而方志所云“路通蜀汉”者,即指上述沿着古祁山道而设的官道线路——自秦州至成县后,再东南行至陕西略阳,便与秦蜀古道之嘉陵道相接,进而东走汉中、南下川蜀(见图2)。至此,就明清官道所经西和县而言,实处陇蜀古道北端主线祁山道之关键地带也,是蜀道线路所构建的通道世界中的一个典型的通道型政区。以明清政区分等的冲繁制度看,实为“道里冲僻”或“冲繁疲难”中的“冲”字型县级政区。如后文分析,恰是这一特征深刻塑造了清代地方役政革治。

  (五)“道接西番”:区域民族格局演变下作为“边里腹地”的明清西和县

  如前引记载所示,位于西汉水上游的西和县先秦为羌戎居地,秦时地属陇西郡。西汉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开西南夷后,改属由此前陇西郡南部数县与广汉郡北部白马氐地区合置而成的武都郡;时武都郡因被划入益州刺史部而启地属西南区之端倪;东汉划武都郡归凉州刺史部,行政区划上遂改属西北,然因“《后汉书》继承了《汉书》的西南区域民族观”,故仍视西和所在之武都郡为西南夷地,加之划属凉州刺史部仅百余年,后即划属梁州,故“从民族格局的层面上来看,时武都郡仍然属于西南地区”。23魏晋南北朝时,西和县地归白马氐人杨氏所建之仇池政权——域跨甘、陕、川三省且先后延续达380余年。唐西和县所在之汉属武都郡地大部分划属陇右道,西和地在列。“安史之乱”爆发后,吐蕃趁机东进并于成州(今成县)以西统辖近百年,遂使曾称雄此间之氐羌“吐蕃化”,后即因与吐蕃奴部号嗢末者等互居杂处而被“中朝总以西蕃之名”24。至宋后,一方面,内附者为熟户而“西蕃之势益分,其力益弱”25,另一方面,伴随着中原王朝西拓,为官、随军、屯田及经商之汉人不断移入,延至明代,西和县所在之西汉水流域作为西北汉人社会已然定型26,惟更西之阶、文、岷、宕等遂成番汉结合部之防控西番的前哨,为明王朝西北边防要地27。在陇右民族格局的这般演化中,早自南北朝起,在中央王朝不断向西拓展使得区域政治中心逐渐从祁山道所在之西汉水流域向西南移于今武都(明清阶州)所在之白龙江流域的过程中28,另一条将西和县所在之祁山道与阴平古道、洮岷叠潘道等连接起来的交通路线随之变得日益重要起来,此即沿祁山道东南行至成县后再转西南向行至阶、文、岷、宕的驿传官道,这不仅是另一条北起祁山道的入蜀支线,还是经祁山道而通达番域之必经道路,更是明清汉番交往中以西汉水流域为中心沟通蜀汉、中原与白龙江上游番区的“茶马贩通番捷径”29。至此,明清时处祁山道而居关键地带的西和县,因往西南可与阴平道、洮岷叠潘道相通,故而既是汉番等互动的重要通道,更是中央王朝管控白龙江流域番汉界邻区及统御西番诸族的汉人腹地社会。《巩昌府志》:“西值吐谷浑青海之寨,东依白马氐黑土之雄,岷番诸险峙其前,仇池连城殿其后,丰阜龙盘,紫金虎踞,内以屏翰秦陇,外以控扼羌戎。”30成书于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的《阶州志》载:“太石河  与西、礼连界,皆生番、□回、土贼每聚于此,无险可守”31,故至明清时,区域民族格局演变下的西和县已从汉西南夷区演变为明清控番防番之汉人腹地社会,为西北政区“边里腹地”。

  (六)明清西和县作为边里腹地的政区设置及演变

  作为管控白龙江流域西番诸族的边里腹地,明代区划设置呈现为“郡县制政区”与“军管型政区”32并置交错的局面,方志载曰“上下八里”“五屯卫所”:

  上四里。和政里,自县起,南至十里铺十里,东至青土坡二里,西至麻池子、王董家庄十五里,北至崆峒沟三里,又南至青羊峡五十里,编分十甲;岐山里,自县起,东自岐山峪至董叶家庄二十五里,又至大虎坝五十里,北至西峪刘家堡,又东至钱家山,牛家窑,至塔儿河,刘家庄,编分十甲;通远里,自县起,东南赵家河、塔儿河南,郑家沟各十五里,又南至江底河一百二十里,潭浦、石家关八十里,西至麻池子、姜家庄二十里,编分七甲;西和里,自县起,南至何家坝三十里,又南至洛峪河七十里,又南至剡家河二十五里,又花园头、柏树坝五十里,古道岈三十里,编分十甲。

  下四里。古岷里,自县起,北至长道镇六十里,编分十甲;盐官里,自县起,北至盐官镇九十里,编分十甲;木门里,自盐官镇起北至木门铺、白家山三十里,编分九甲;保子里,自盐官镇起,东至峡子下川,北至保子沟十五里,编分四甲。

  五卫所。巩昌卫,自县起,北至马跑泉、上下寨子十五里,至石堡镇三十里,南至板桥子十五里,西至观音殿二里,分五旗;文三所,自县起,薛王旗寨东八里,东南云刘旗寨十五里,麻子、张旗沟二十里,路家街、山岐里十五里,乐丰滩四十里,段旗寨五里,渊潭子三十里上六巷五十里,歇台寺四十五里,上任家苏家庄二里,葫罗卜寨六十里,曾旗寨八十里,分七旗;岷州卫,自县起,洛峪河南六十里,西富家沟三十里,湾儿里二十五里,朱家后山七十里,分八旗;阶州屯,自县起,南梁旗寨三十里,北沟里、店子沟各二十五里,王官人寨十五里,范旗寨十五里,东南纸坊镇一百一十里,分十二旗;西固所,自县起,南蔺旗寨四十五里,西高山一百里,分十六旗。33

  据以县城为中心的方位之别和距离远近来看,“上下八里”中的“上四里”布于县城之东、东南及南向,仅五处村寨布于西向与北向,最远距县城不过七十里;“下四里”布于县城北、东向,且仅古岷里处于县北六十里内,盐官、木门、保子等“下三里”皆布于距县城九十里外的北向和东北向,为西和县南北狭长疆域的北端,相较之下,属郡县制政区中的偏远之地。至于巩昌卫、文三所、岷州卫、阶州屯、西固所等五屯卫所之设,旨在防御西番:“洪武三年,开设岷州军民府衙。三年,设文县守御千户所,成化四年置洮岷边备,饬兵御将,防制番戎,以洮、岷、阶、西固、徽、成、文、和分隶之,此屯卫所错居西邑之所由来也。”34作为西北边防卫所的“远屯旗地”,它们与西和县城的方位和里途远近各不相同:巩昌卫五旗在县北、西、南三向,距西和县城最近,最远不过三十里;次远为文三所和岷州卫屯寨,文三所七旗布于县东、东南向的二里至八十里间;岷州卫八旗布于县南、西向的二十五里至七十里间;阶州所十二旗布于县南、东南向的十五里至一百一十里之间;西固所十六旗布于县南向四十五里至一百里间。显然,距县城最远且空间上颇分散者非阶州所、西固所莫属,占据西和县南北狭长地带之南端疆域的大部分,属于军管型政区中的偏远所在。清初撤卫并屯时,按就近原则上述五屯卫所被纳入西和县:“至国朝顺治年间,裁文县所、巩昌卫并入西和县接收。今上下八里为民籍,五屯卫所为军籍。”35五屯所被裁归西和县后就成了民化性质的政区:“至屯卫所各地,即前代屯田军分驻各地以卫民。今国家承平日久,仍归并州县管辖,耕读纳粮应试,与民无异焉。”36如后文所述,在“上下八里”和“五屯卫所”中,阶州、西固所与下三里因皆位距县城偏远之地而深刻影响了清代地方役政实践。

二、终悖其义:明清之际西和县的纳银雇募变革

  明初禁用金银交易,但到了14世纪末,随着民间用银领域极大地扩展,白银成为流通领域中主币的趋势渐显,至明成化、弘治年间,货币地位渐得官方承认。37与此息息相关,明初建立在实物财政之上的赋役制度开始迈向用银计算的定额化历史:“明中叶后各项赋役之所以普遍用银计算,也是当时赋役定额化趋势的客观要求。因为只有各项赋役,尤其是差役的征派,都有了统一的标准,才可能将各种名目的征派制为定额,而银子无疑是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项目的标准化手段。”38作为变革深化之举,万历初推行的“一条鞭法”通过将田赋和四差合并编派,使此前名目繁多、互不相同的赋税徭役被高度整合为由“地银”和“丁银”两项税赋构成的新财政体制。39新体制不仅因“各项赋役都折银子和合并起来编派,征收和解运的手续因此而大大简化”,更由于货币化和定额化使得纳税户可以亲自上纳,既不再假胥吏之手而滋生弊,还节省解运费用。40经此,以用银计算而随丁田摊派四差的差役纳银制度的逐步形成,标志着徭役征派发生了从“力役亲当”转向“纳银雇募”。清初承之广泛推行。以西和县言,可从康熙《西和县新志》和乾隆《西和县志》的相关记载窥其在地之实施状况。先是康熙十五年(1676年),西和县“丁册定为常额,永不加赋”,继至雍正五年(1727年)“奉旨通省以粮载丁,此项丁银停其征收,按照实征地面粮银均载”,再到乾隆元年(1736年)“奉文将以粮载丁,屯重丁银暂行豁除,俟下届编审”41,反映了清前期西和县赋役制度变革的步步深入。相应地,其役政也转向了纳银雇募新制。

  康熙《西和县新志》:  

  实在行差丁。丁二千八百五十四,编银九百四十一两四钱六分三厘六毫四丝九忽六微。

  实在屯丁。丁七十六,编银三十两三钱六分九毫二丝九忽六微九纤。

  受文县所屯丁。丁三百零四,编银五十四两二钱五分。

  田赋征徭银。七百六十六两八钱四分二厘五毫四丝一忽一微七纤。

  驿传。顺治年间原额设马一十六匹,每匹日支草料银五分,夫九名,每名日支工食银三分,原额征并协济共银五百六两六钱六厘。康熙十六年除裁拨并裁四外,实留马六匹,每匹日支草料银五分实留马夫三名,每名日支工食银三分。实留银一百八十六两七钱九分零。42

  乾隆《西和县志》:   

  门子。两名,岁支工食银七两九钱七分三百,闰加银七钱二分四厘。

  皂隶。一十六名,岁支工食银六十三两七钱九分一厘,闰加银五两八钱三厘。

  快役。八名,岁支工食银八十九两三钱五厘,闰加银八两一钱二分。

  民壮。二十名,岁支工食银一百二十两。

  ……

  门斗。二名,岁支工食银九两五钱六分九厘,闰加银八钱七分。

  膳夫。二名,岁支工食银八两八钱六分六厘,闰加银八钱五分三厘。

  门子。一名,岁支工食银三两九钱八分五厘,闽加银三钱六分二厘。

  皂隶。四名,岁支工食银一十五两九钱四分,闰加银一两四钱四分九厘。

  马夫。一名,岁支工食银三两九钱八分五厘,闰加银三钱六分二厘。

  钟鼓夫。五名,岁支工食银三两三钱一分八厘,闰加银三钱二厘。

  铺司。十名,岁支工食银一十九两一钱七分三厘,闰加银一两七银五分。

  驿传。又奉拨补增设,共额马一十一匹,每匹日支草料银五分,岁支银一百九十八两(小建扣解)。拨补增设共额夫八名,每名日支食银三分,岁支银八十六两四钱(小建扣解),遇闰,夫马共加支银二十三两七钱。外备银支银三十两,支直银五两。实征站支银二百八十六两五钱二分六厘零,司库请领不敷站支银五十八两二钱六分一厘,二共银三百四十四两七钱八分七厘。乾隆二十五年在于酌减僻驿马匹事案内,奉裁马三匹,止额留马八匹,每匹日支草料银五分,岁支银一百四十四两,裁夫一名半,止额留夫六名半,每名日支工食银三分,岁支银七十两二钱,遇闰,夫马共加支银一十七两八钱五分外备支银二十一两八钱。支直银五两。额征驿站银二百八十六两五钱二分六厘应领河州拨协站支银五十八两二钱六分一厘,二共银三百四十四两七钱八分三厘,除支给前项夫马工料外,尽数起解。每年准倒马一匹六分,司库领银买补,每倒马一匹解皮脏银八钱。额设铺司共十名,在城六名,石堡镇二名,青羊峡一名,纸纺镇一名,存留项下岁支工食银一十九两一钱七分三厘,遇闰加银一两七钱五分。复荒岁支银七两一钱二分八厘,遇闺加银六钱五分二厘。43   

  可见,迟至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四差所涉各项皆已用银定额征收,驿传则自顺治朝后虽先后增减不一,但额马、材料、马夫、公食等已纳入征银雇募无疑。

  西和县纳银雇募役政的实施因加重里甲民户负担而终悖其义。以用银计算定额化为中心的财政制度变革被普遍认为具有克服既有赋役制度弊端以减轻里甲民户负担的意义,体现了轻徭薄赋的儒家政治伦理。明人刘麟云 :“计地征粮,可以免马头独累之苦;募人当应,可以绝官吏求索之私。”44刘志伟指出:改革前四差带给人民的负累远甚于田赋和上供物料,尤其是均平和均徭的征派积弊最深45;就前者言,“本来是为解决州县政府行政和公共活动所需的经费来源而设,然由于没有取代里甲正役,只不过是里甲正役的额外负担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项独立的征派,里甲正役已然照旧轮充,见年里长仍旧要到官府承办催征勾摄的任务,地方管理继续向里甲百般苛索就仍然势所难免”46;就后者言,“在均徭法施行之初,种种弊端已随之而生。主要表现在各项差役的实际负担远远超出原来的标准”47;故制度设计上以用银计算的定额化差役纳银改革被寄寓了减轻生民之累的意义。然制度设计并不等于实际实施。就清前期西和县的驿站言,如引文所见,纳银雇募已为定制,然由于地处陇蜀之冲而为南北交通要津,因而无论“起解丁粮并前次迎送官长及学院”之官差,还是“县署不时出发,或委员因公到境需用马匹”之流差,都时不时为新制下的驿站所难以应付,进而便不得不将压力转向民间:“照得西邑路通蜀汉,每遇差务之额马不敷,势不得不在民间觅雇。”48实际运行中的这种与制度设计和清初所谓轻徭薄赋之变革姿态完全相左的现实,本身还与纳银雇募变革下自顺治至乾隆年间的驿站财力配置调整有关。如引文所示,顺治年间最高,时额马十八,马夫九名,康熙十六年(1677年)裁为额马六匹,马夫三名,减少了三分之二,力度可谓大矣;至乾隆年间,先因应付不及,驿站额马增为十一匹,马夫增为八名,但仍不及最初三分之二,再至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额马又减为八匹,马夫六名半,几乎又回到了最低水平的康熙年间。如此配置上总体被不断缩小的情况,当是清初承明中期以降财政制度变革下所确立的高度中央集权赋税制度对地方财政过度分割的一个具体表现。正如所论,在清初统一全国的战争仍在持续的情况下,军需财政才是头等要事,于是在编撰赋役全书和确立奏销制度的同时,大量地方财政经费被裁撤充饷、收归中央,形成了清初税收管理中央集权体制。49于是,在以裁撤地方存留银作为分割中央与地方财权的最为重要手段的情况下,由于地方州县存留经费往往过少,遂导致地方实际征收赋税的失控,当发生战争时则加剧失控。发生在西和县的事实即如此,由于不断被裁减以致难以应付繁重的差务,施行纳银雇募的地方驿传遂不得不以“向民间觅雇”作为临时应对方案。更严峻的是,随着时间推移,临时应对方案还在胥役藉差舞弊之下逐渐转为常态,致使西和县百姓与过境行旅深受其苦:“奈日久弊生,多蠹胥役藉差舞弊,不论居民行旅,有马即拉,或需少拉多,受钱买放,骚扰欺凌,种种不法。”50由此,制度设计上轻徭薄赋的纳银雇募改革在西和县也就彻底事与愿违,胥役藉差舞弊和强拉、多拉、卖差、贪污等行为蔚然成风,役政崩溃,致使社会严重失序。

  连续被战争波及的西和县不得不对征银雇募改革以来的地方役弊进行治理。如上所述,因地处陇蜀要冲而本就役务频繁,加之自顺治至乾隆朝高度集权的中央财政体制不断压缩地方分配,遂使征银雇募体制的实际运行引发了国家力差需求与地方应差能力之间的尖锐矛盾。而以“向民间觅雇”作为应对之策,不仅使压力转嫁到百姓身上,还滋生了胥役扰民等种种弊端,妨碍立县之本的农业及过境商旅。逮乾隆朝及之后,更使西和县役弊雪上加霜的则是经西和所在之祁山道将之与更大区域关联起来的通道世界中所爆发的多次战争。纵观有清一代,与地方役政革治紧密相关的重要战争凡三次:金川战争、川楚教案及同治回变。相比之下,尽管围绕征银雇募下役弊的革治于川楚教案爆发后所发起,但对西和县官绅民而言,最刻骨铭心且促使革治发起的肇因则是金川战役。此役包括清廷于乾隆十二年至十四年(1747年至1749年)和乾隆三十六年至四十一年(1771年至1776年)对金川地区先后发动的两次战争,被乾隆视为“十大武功”之一。然而,这却是一场18世纪“得不偿失的战争”。51两次战争历时1048天,耗资约25479642余两,动用兵力超60万,伤亡无数,付出了极其惨重的代价。52战争爆发后,因所在之祁山道“路通蜀汉”,遂使西和县为“开拔军队、运送辎重及转输粮石”的必经之地,进一步加剧了征银雇募运行下的地方役弊。军需大差附加于身,不仅使向民间觅雇成为长期不可不为之策,还助长了强拉之风和买放之弊:“逮乾隆朝金川事起,羽檄星驰,于是觅雇不及,始用强拉。强拉既久,买放弊生,此弊一生而民滋扰矣。”53可见,金川战役中西和县因地处通道地带而被牵涉进中央王朝与西南边地冲突之中而役弊丛生,使西和县官绅民体验至深。方志书写徭役史时,将“逮乾隆朝金川事起”作为关键事件予以强调,即体现了作为后来者对历史事实与心态的深刻感知。恰因此,在仅过了二十年即爆发川楚教案时,同样因“路通蜀汉”而被牵连进这场战争的西和县的士庶与官员,遂以其为鉴,毅然掀起了如何应对军需大差及革除向有役弊的革治行动。换言之,正是金川战争背景下西和县作为“冲”字型政区所遭遇之惨苦应差经历,使地方士庶与官员积极站在“路通蜀汉”的通道视阈下来针对性地革新役政。

三、再结构化:清后期西和县的百年役政革治实践   

  在中央集权加强的背景下,革治方向只可能是在满足国家刚性役差需求的前提下平衡县域内、县际的利益冲突并使之制度化。以此,先后进行的四次革治构成了一场持续近百年的深刻重塑清后期西和县社会秩序的治理实践。

  首治发生于嘉庆二年至九年(1797年至1804年),围绕战争背景下如何在全县范围内实现均苦除弊展开。嘉庆元年(1796年)川楚教乱起,因西和路通蜀汉而毗邻乱源,不仅军需大差再兴,且战事一度波及:“仁宗嘉庆四年春正月,川楚教匪张汉潮寇西和。”54而早在教乱爆发后第二年,鉴于向有之役弊,遂在新任知县周宅仁主持下进行了如何应对此战下军需支差的制度改革。时立《周宅仁差务章程碑》叙及如下三方面:

  其一,里屯自行承办以绝胥役藉差舞弊。“阖邑绅士议定章程,请准上宪,凡遇差务,各里屯自行承办,永不假手胥役。”55所谓“假手胥役”,即征银雇募下官府胥吏操纵差务,而“里屯自行承办”,即指由前述县境内里甲和自明代卫所军屯旗甲变性而来的民屯里甲自理差务支应,显然这是以摊差权力下移基层来消除此前十分严重的胥役作梗之弊而减轻里甲人民负担。可见,针对征银雇募下胥役藉差舞弊问题,里甲自行摊派被当作施策应对的可行路径。如此,不仅与以往关于里甲制度地位的讨论形成对比,如唐文基论赋役制度变革时曾指出“徭役制度的改革,使里甲在徭役佥派征发中的作用减弱以至消失,里甲的重要性大不如前,取消里甲的问题被提了出来”56, 还与对赋役征用中里甲作用失去的时间讨论存在出入,如刘志伟指出:“赋役体系从完全依赖里甲到不依赖里甲的过渡阶段,里甲既不能胜任,又没有完全失去作用,从而引起种种矛盾。这些矛盾到了清代前期才得以根本上解决”57。而后文将进一步表明,此后因应既有赋役制度实施所产生的积弊中,里甲重获定位。随之,里长职责在章程中被给予明确规定:“至支差日,里总一人在城伺候,谓‘坐台’,日给盘费钱五十文”,“其用马若干,内出珠绺,发兵房登号,票照各本里,里总催办,限日齐集应点,如有迟延,催办不齐者,严责里催”。58这里关于里总须于县城“坐台”督差及被支付“工费”的规定表明,里总已职业化。总之,不同于已有结论,里甲在清中后期西和县役政实施中并非弱化了,相反,在从“假手胥役”到“里屯自行承办”的调整中,由于应差权责的双重下沉使得里甲在役政实践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其二,区分差务类型并细化支差标准与方式。章程具体规定了“日常流差”“军需大差”59的支差标准:“马匹支应,寻常流差,各里公办,着里总支理,候珠绺发兵房登号,各里里总支办,日期按里分粮石,按一年三百六十日挨次轮流”60;军需大差“阖县照粮均办,有马出马,无马帮垫脚价。或本名下应出马二匹而养马一匹者,即垫帮一匹脚价雇马,或本名下应出马一匹而养马二匹者,收帮量一匹脚价,全无马者应出马几匹,即照应出马数垫楷脚价,分给多马之户……办马照差务大小定马匹多少。以百匹为式,或用马多,依百匹之式加,或用马少,亦依百匹之式减,以此类加类减,按尾户计轮流支办。军需大差不在计日轮流之限”。61据此,第一,两差存在共同佥派标准,即“照粮均办”,这反映了明清赋役编排的总趋势,即有田不止有赋也有役,从总趋势上看,役的编排越来越以土地为准并最终成为徭役审编的唯一基准。第二,共同基准之上两差支应方式同中有异:无论对于赴县城坐台的里总,还是轮日挨流的民户,按章程日常流差皆要力役亲当,所不同的是,军需大差实施存在变通性,尤其是运输辎重及转输粮石的“马差”——虽按规定须力役亲当,但可在应差者无马或不足时通过纳银以行雇募,由多马者应差而官定脚价付之工费。可见,力役亲当和征银雇募在实施中并存,只有在军需大差支应存在特殊困难时,才兼行征银雇募作为变通。第三,虽各里屯之民仍要力役亲当,但已与明代里甲下的力役亲当不可同日而语,章程第四条:“无论大差流差,支马一匹,每站给脚价三百文,大差给钱壹百文,流差官民给价三百文。如闲喂一日,流差给夫马料钱壹百文,大差钱三十文,以验齐日为始。”62从当差会被支不同的脚价看,时力役亲当已属雇差而非纯粹的力差,这当与摊丁入亩的赋役改革息息相关。第四,区别规定当差时间。在里屯自行承办下,流差于全县范围内采取计日轮流方式:“按照里分大小,酌定月差多寡,各里又自编劄子,以为派差派账准的”63;军需大差则非也;如此差异化的规定,是出于考虑到战争之时,若采取计日轮流方式支应军需大差,则既恐发生急差重差时无法应对,也虑距城远近不同而苦乐不均。

  其三,严格本县差务支应范围。章程规定:“里总办马非本县应出者,无内出珠绺,不得支办。或有过境人等用马,每站应给脚价钱三百文,不在里民帮雇之列。”64此规意在明确支差县际有别,强调凡不是本县应出者即不得支办,显现了县际役政分摊的制度化。后文叙述第四次革治时会再深入讨论。

  明了革治内容后,再来讨论其真实行动逻辑。此举虽由知县周宅仁主持,却如引文所示,为“阖邑绅士”发起并共同议定而上达官府,故乃自下而上之变革。在此意义上,深入考察当从“阖邑绅士”入手。见于文献,能说明这一点的恰是平息教乱后围绕上述“战时之策”废留讨论时的士庶意见:   

  嗣后,军兴告竣,差务无多,当经令行,该县仍用号马支差,不得拉雇民马,致妨耕作等因在案。旋经阖县士庶徐振翔等公呈:遇有差务,需用车马多寡,难以预定,设遇号马不敷,势难压前等候。距城窎远之民,遇有差使,得以安居无事,而附近城郭者,则疲于奔命。若不稍为变通,士民等废时失业,何所以底止等情。随据巩昌府胡守详报传,集阖县士庶面询所呈是否可行。该士庶等各欣然乐从之。除批饬照原议章程办理外,并出示晓谕,永绝拉差舞弊之渐等。65  

  可见,在犯境西和的川楚教匪东去66,境内渐安而军需大差解除的情景下,当知县周氏出于不妨耕作、减轻负担而提出废除战时之策而还施征银雇募之号马支差制度时,有士庶徐振翔等则持反对意见,认为施征银雇募制度,如若再遇“势难压前等候”的重差急务,则会因用多用少很难预料,不仅号马不能有效应对,还会在近城和距城窎远之民间造成不均,使近城者疲于奔命而苦不堪言。考持此议之代表徐振翔者方志无载,然据民国王版《西和县志》载西和县北关徐氏望族成员所反映的谱系似可确定其身份。

  从北关徐氏字辈谱系67来看,可推测“徐振翔”者极可能乃徐有经(拔贡,乃乾隆朝岁贡、威远县训导、诰封知县文林郎徐上之子)之子,或徐有绶(岁贡、清涧县训导,徐上之子)之子,抑或徐登(岁贡,徐上之弟)之孙。若非士门望族,自很难能作为士庶代表并赫然列于官方文书之首。若此,徐氏作为近城之人,其所持保留“战时之策”为“永遵之规”的意见,也就代表着包括其自身在内的近城士庶的利益。如此考量,显然基于西和县作为“冲”字型政区而会不时可能有军需大差下临的深刻认识,或许二十年前金川战争曾使近城士民所蒙受役差摊派之巨大苦乐不均仍历历在目。恰是这种基于居通道社会而由战争所强化的通道世界意识,使徐振翔等近城士庶在讨论涉及自身利益的役政制度废举时,具有超越一时状况的主体性考量。由此,嘉庆二年(1797年)以“回到里甲”为主张的革治虽可除旧制之胥吏舞弊,但根本上站在“近城之民”的角度,谋与距城“窎远之民”在差务分摊上实现平衡。当徐氏等人的意见被县府上呈巩昌府后,知府胡守予以积极回应,尽管还再次集合全县士庶面询,然因徐氏等人的意见实际地契合着官府统治诉求,也就不出意料地被采纳而终被保留为永遵之规,从而取代明清之际所确立的征银雇募之号马支差制度,成为役政新制。

  历史地审视首次革治,其对此后西和县役政治理的影响不可谓不深远矣,尤其是里屯自行承办下均平苦乐之派差标准、计日轮流之规定及县际役务分割等,更是被沿用至民国初年。制度运行上的这种持续性,与后来的三次革治都基于通道视阈而不断地对首次革治所确立的上述规定不断予以维护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以下逐一剖析。

  第二次变革发生于嘉庆十年至十四年(1805年至1809年),围绕里屯自行承办下权责下沉所致之里甲摊差不公及革除新制之议而展开。在战时之规因“行之数年,颇称公便”68而被定为永遵之规后的嘉庆十年,发生了里屯内部支差不公:“因至嘉庆十年,木门里里总、摧头派差不公,以致该里民李际春、白玉琳呈控藩宪批准革除月差名目,免滋扰累闾阎。”69“回到里甲”的变革让支差权责下沉于里甲旗屯基层,遂使役政实行的潜在矛盾下移到里屯内部,随之在“里总支办”情况下自然也潜存了里屯内派差不公的可能。不公引发的不满虽是在新规运行八年后集中爆发,但想必此前已有端倪。面对木门里里总、催头的派差不公,愤怒的里民请求藩宪革除月差,这实际上等同于提出了废除已定为永遵之规的差务章程。面对里民控告,官府采取召集士庶讨论的方式予以回应。讨论中,徐振翔等士庶则“以人定章程一经更改,恐仍启差役、遇差强拉需索之弊”而“覆呈藩宪恳请照旧支应”。70徐振翔等之所以反对木里乡民李际春等人请求废除月差,结合前文分析看,仍不外乎站在其乃近城之民及利益代表的立场。西和县政区设置情况所见,木门里属于县域北端偏远的下三里之一,实乃远城之地。由此,虽木门里乡民的控诉源于权责下沉下里甲内部派差不公,但就其革除月差之诉,则又触及了前述近城之民与距城窎远之民间摊差均衡问题;且若废除既定章程,那么也直接关乎此后地方官府如何应付旧制役弊再起和国家差务需求等问题,故府县官员极为重视且予以谨慎处理。在经提审、妥议、堂讯后,终究还是采纳徐振翔等近城士庶之见而令循其旧。

  《嘉庆十四年知县张秩章程碑》云:   

  嘉庆十年有木门里一处里总、摧头派差不公云云,除详藩宪外,合即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西和县各里士庶人等知悉。嗣后但办差使需用马匹,尔等既知日期,即将应出之马送县备供,毋须县署家人私出珠绺,亦不准差役摧提,里总人等均当从公妥办,毋须数外多派。自示之后,尚有仍蹈前辙,仍行扰累者,许李际春、徐振翔等赴县禀官究治,尔里民亦各遵照支差,均毋抗违,致误公务并干究处凛遵毋忽,特示。71   

  显然,面对嘉庆二年(1797年)新规运行中因权责下沉里屯所致内部派差不公之弊及引发的废留之议,官府的姿态是平衡性的:一方面,仍接受徐振翔等近城士庶关于新规可均衡近城与距城窎远之民间摊差失公的主张;一方面,针对里屯内部派差不公问题,则出示晓谕严格要求里总人等从公妥办,同时赋权李际春、徐振翔等远乡、近城士庶共同监督里总摊派并可向官府告发违规者。如此处置,就将近城、远乡士庶纳入全县里甲内部差务摊派不公问题的治理中,在基层社会构建了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成为化解役政新规潜在弊端的补充制度。质言之,此次革治所反映的依然是“冲”字型政区社会所面临的繁重役差如何在近城与距城窎远之民间均衡摊派的问题,并再次肯定了维护近城之民利益的既定差务章程。

  第三次革治发生于同治二年至十一年(1863年至1872年),源于陕甘回变中远城里屯滚差避徭、县役快皂吞卖兵差等问题,以远城里屯滚差避徭为核心。叛乱一爆发,作为交通要道的西和县再被战争波及,军需大差又起。战争之中,因盐官、木门、保子等下三里一度失守沦陷而人民逃离:

  西邑四境被回扰多矣,但盐官自同治二年均因回失守,合木门、保子并遗差务三年。蒙曹军门克复,人民纷纷还家,农务财殖,兼回遗产增,地益息。至五年县令王亲自查其地,仍然如旧,亦曾约略行产。然及复,无常名虽行而实避其徭。西固阶下效尤成风,挟连衡以抗差,与盐等无异,一切军务差使悉归上九里一面供支。72  

  可见,回变颠覆下三里使其人民纷纷逃离导致遗差三年,近城上九里则不得不替之代承;令上九里十分不满的是,当回变平息而人口、经济恢复后,下三里仍以地方失乱之名逃避原应承担差务;孰不可忍者,乃下三里避差行为还使位于县域南疆的西固屯、阶州屯人民纷纷起而效之,遂县域南北呈“挟连衡以抗差”之局面,使上九里应差负担雪上加霜;在上九里士民眼中,下三里与西固、阶州等五里之避差抗差是有意而为的集体行动。那么,何以是这“五里”呢?从前文所述西和县政区空间特征看,无论是开所谓避徭抗差风气之先的下三里,还是仿而效之的西固、阶州二里,皆远离西和县政治中心的窎远之所。恰因这五里在作为“冲”字型政区的西和县具有的上述特征,使其可凭此规避差役。如此,就进一步表明在地处交通要道的政区社会中,内部区划之地理格局深刻地影响着其役政实践。然就既定役政秩序言,“五里”避徭抗差之举却打破了前述既定章程对距城窎远与近城之民间差役摊派予以平衡的制度设计,使上九里士民因摊差负担过重而十分不服,遂以不符章程所定公平应差之规而义愤地将这五里逐级控诉:  

  咸同之间,发回变起,盐镇失守,盐、木、保三里应自不暇支差,收复后仍旧滚避,西固所、阶下旗转相效尤,各班亦吞卖兵差,于是上九里县民王席珍等以盐、木、保及西固所、阶下旗滚差避徭并县役快皂等班吞卖兵差等情,上控列宪。73 

  在申斥中,上九里尽陈所受军需大差之苦:   

  我上九里自同治二年运麦于静宁州、潇河城及马营、秦、巩、岷等处、随台转运,力净汗干,又况流贼各处瞰窃,沿途劫夺麦麸,屡触即被杀伤,露死暴骨者不可胜数,去者难保还乡,生者无赔麦数,上里于盐里不惟以往垫赔之多,即同治十年垫运麦价约有四千余串文,盐数里若此抗违,际变如享太平,我九里当此疲惫,大半几离乡土,事非得已,情出无奈,因而上控,上雇军务,下为群黎,务期协力以免偏祜,公私得以两全云。74   

  控诉由县而府而省,蒙陕甘总督左宗棠批准后又逐级晓谕出示,令五里严照嘉庆二年(1797年)章程公平摊差。同治十一年(1872年)知县长赟《复立章程碑》云:   

  调署西和县正堂、兼办徭运事务、加五级记录五次长,为呈请出示晓谕事:按照本县前经会同委员讯详,上九里民王席珍等上控县役快皂班等吞卖兵差等情一案,复经王席珍等呈,蒙府宪亲提复讯,断令嗣后差徭一切概如本县等照章详章断案遵行等因饬回下县,并蒙府宪取结出示一面转详爵督宪左准发告示,节经晓谕,一体遵照。75  

  至此,同治年间围绕距城窎远人民滚差避徭等的纷争遂而告一段落。此次治理的宗旨依然不过是如何在战争背景下基于通道社会的特性于全县内均苦平乐,核心仍是距城窎远与近城之民的利益矛盾问题。故而应意识到,在“冲”字型政区中,正因经其境的通道存在,使其在与外部更大世界关联起来时便不得不承受更加繁重的役差负担,从而也势必在其社会内部引发靠近政治地理中心与居边远之地的人民间的潜在冲突。在清代高度中央集权加强的背景下,自上而下的役政压力使得这一潜在冲突以回到里甲的方式来加以平衡,从而也就实现了中央集权的政治经济管控在通道社会内部自其政治地理中心向远城偏乡的进一步渗透和扩张,以此所促成之地方役政革治及其制度维持,便具体再现了官道如何将地方置于更大世界权力关系(中心与边疆/王朝统治者与反抗者)的网络中来确保国家统治运行。

  第四次变革发生于光绪十年至十五年(1884年至1889年),不同于上述三次皆处理县域内役政问题,此次处理的则是因与礼县疆域存在复杂插花格局所导致的县际役政矛盾。问题源于前文所述西和县、礼县南部疆域插花地石峡的过境差务之摊差旧规的失范型变动。清代与西和相邻县域间的官道驿传路线为:秦州(三十里铺)→盐官(西和)→西和县城→石峡(礼县)→纸坊镇(西和)→成县(小川驿)。这一路线几乎贯穿了西和县南北全境,然于礼县而言,经其境者唯有南部与西和插花的石峡。这种路线设计,当然与对自然地理和里途远近的考虑密切相关,但若以官道实际所经里途确定差务,那么山依水靠的西和县、礼县之间自然会出现严重不平衡,前者因几乎全境为官道贯穿而十分繁重。可见,官道过境便成了一种沉重负担,过境多而差务繁多者势必费时误农而伤其立县之本。于此,再思上述关于自秦州南下经西和县、礼县而至成县、阶州的官道差役分摊——凡学差北自秦州至阶州方向过境时,礼县要承担从石峡关经西和县纸坊镇至成县小川驿的差务,而当学差自阶州返至秦州方向过境时,礼县要承担自成县小川驿经西和县纸坊镇、礼县石峡再至西和县城的差务——显而易见,恰是通过嵌入西和县南部疆域的礼县辖石峡地方来对两县间的过境差务加以均衡的。故从官道驿传路线与县际疆域关系看,正因石峡关这一嵌入西和县南部疆域数十里的插花地的存在,才意味着夹在西和县城与成县小川驿间的过境差务要被礼县有所分担。试想,若无此插花地,则西和县势必要承担从秦州经其境而至成县的全部过境差役。由此,在由官道所勾连起来的通道世界中,之所以会在县际间存在复杂的插花疆域格局,就当不纯是地理因素所致,还当是使相邻县际均摊役务而有的特别设置。考此制之形成,据嘉庆二年(1797年)周氏《差务章程》“里总办马非本县应出者,无内出珠绺,不得支办”的表述,则当形成于此时;再据事后西和县士民为知县陈訚所立功德碑之阴所刊《学差站率章程》:“在原定章程第五条载,非本县应支者不得支办,或有过境人员用马,每站应由用马人给出脚价,不在里民帮雇之列,载在碑端著为定例”76,亦可知其即嘉庆二年之新规矣。

  然光绪十年至十五年(1884年至1889年)间西和县某知县却打破了上述均衡县际差务的制度设计。该知县将礼县石峡过往学差宿站等差务全部转为西和县代管:“光绪十年以后,某知事为礼县卖弄,将礼邑石峡关学差宿站拨西和支持,重为西邑累。”77光绪十年至十五年间西和县知县有二,一是十二年就任的浙江钱塘人贺荫,一是十四年就任的湖北郧县人崔学。然无论此举是其中何人所为,其意为:既然礼县石峡南北狭长,而东西走向的官道经其境之里途不过数十里,将之转入西和县代管,不仅小事一桩,还可省去县际差务交接而方便过往差人。在光绪十五年继任知县的陈訚眼中,前任此举纯属卖弄,大大增加了西和县役政负担:自北而南行时,要多承担石峡关至成县小川驿的差务,自南而北行时,要承担成县小川驿至石峡关再至西和县城的过境及石峡宿站差务。这完全悖于前述嘉庆二年(1797年)革治所明确的县际差务边界。为此,陈訚痛陈此卖弄之后果曰:   

 照得本署县於闰二月下车伊始,即查得我西和代办宿站,事小,惟夫马驮骡,礼县一概不管,则我西和一邑未免受累无穷,似此偏祜,不足以昭公允。况学差过境,又在春二三月居多,正是春耕紧要之时,本署县忝宰斯土,岂能缄默无言,任尔百姓受此永远之累,于心实有不安,不得不为尔百姓一伸苦。78  

  陈氏深痛其害,无疑也因前任之举加重其职掌西和的役政负担。利害之下,陈氏据理力争:“郡县封疆各有界限,礼邑不能代西和支差,西和何能代礼邑支差?”,进而“上禀千余言”积极谋求上级批示重回旧制:“况代求于各大宪之前查,照旧章甚为平允”。79逐级于府宪、道宪、蕃宪、督宪等申诉后,终得批示,遂昭告里催、士民人等严格遵行:

  正堂陈为出示晓谕……所有石峡关一宿站归礼县自办,从此各备夫马,各办各差,画清界限,以舒民累等情,经本县通禀各大宪在案。兹奉府宪周檄,转奉道宪丁牌,开准蕃宪张咨案,蒙督宪杨批示,仰合县民屯十三里里总催头并思乡花户人等,一体知悉:嗣后如遇学差过境,所需夫马驼骡,来自盐官接起送至石峡关交卸,返自西和县城接起送至秦州三十里铺交卸。从此各办各差。较前来往路少二百八十里,即省四日程途,则各里催头人等即照此少二百八十里之摊派,不得仍照前摊,以仰体各大宪并本署县为民除累之至意焉。80

  这里除严格要求按嘉庆二年(1797年)旧章执行外,也尽表了回归之益。陈氏此举赢得广泛称赞,西和士民立功德碑纪之,其阴所刻《学差站率章程》重申须仍遵嘉庆二年章程第五条规,从而彰显了首次革治基于疆域插花格局平衡官道所经相邻县域役务的制度设计的深远影响。

  至此,自嘉庆二年至光绪十五年(1797年至1889年)凡92年间,西和县发生的四次差役革治充分表明,由于身处通道地带而不得不承受的繁重役差负担,特别经由“路通蜀汉”“道接番地”的交通区位所被传导而来的更大世界权力关系中爆发的战争所滋生的役政压力,根本地推动了西和县这个实为“冲”字型政区的社会采取因应行动。实际上,嘉庆二年革治前征银雇募制度难以为继下不得不“向民间觅雇”的制度失范就是一种应对和传导压力的因应策略,但显然这一因应方式“自上而下”由官府主导,实施中导致县域内利益上的严重失衡,其中最严重者即军差重役下近城与距城窎远之民间和县际间因官道所经里途多寡而存在的役差摊派不公问题。故此,可从下述两方面理解百余年革治的基本逻辑:

  一方面,对生活在被官道贯穿全境的西和县的士庶与官员而言,役政压力因距县城远近不同而有了结构性差异——对于近城居住者,县城乃王化中心,越与它靠近,意味着更易被王化或王化得更深,但对居于偏乡者而言则不同,加之西和县居万山中,地理空间形势就强化了偏乡地带被王化的离心力。于是在役政上,压力传导在通道社会内部出现的分化最直接表现为役差摊派实际会十分不利于近城者。由之,在“冲”字型政区的社会单元内部,役政实践便会在疆域空间上形成一种与距城远近密切相关的势能差,从而促发政区内官员、士庶等主体围绕役差利益问题积极行动起来并展开博弈。从历史实践看,势能差平衡是以近城士庶据其利益为据所发起的,并在契合官府诉求之下,以除弊均苦名义使之转移到距县城窎远之地。在此意义上,役政革治即在通道将所关联起来的关系世界中的权力冲突传导进其境内后,再从县域中心传导至县域边缘的社会再结构化过程。相应地,首次革治中体现为权责下移的“回到里甲”及相关制度的确立与实践,则是这一结构化过程推进中的系列行动选择,经此,官府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县域中偏乡社会的役政控制,从而为反思所谓明清之际里甲制度在赋役制度变革中日益弱化的认识提供了区域经验。审视随后的第二次、第三次变革,不过是上述结构化演存中不断涌现的张力的集中反映,而治理结果也都是在不同时间回到首次革治所达成的如何将通道所传导而来的役政压力于近城与距城窎远之民间加以均衡的制度设计上去。

  另一方面,就官道线路与相邻县域间的役务均衡与疆域关系而言,役政压力因被官道几乎贯穿南北全境而更大,故而插花疆域的存在就显现出它是制度设计上的一种县际役政平衡策略。以此审视第四次役政治理,则仍是以回到首次改革所达成的将通道自更大世界所传导而来的压力于相邻县域间进行均衡的制度设计上去。

  总之,清晚期西和县近百年役政革治实践实乃经由通道被嵌入了更大世界权力关系(中心与边疆/王朝统治者与反抗者)的地方社会的再结构化表征。质言之,通道在将位居其中的“冲”字型政区社会链入由其路线所构建的通道世界后,也就将之置于更大的权力关系网中,进而在这种被关联起来的通道世界中的压力传导下,使通道社会中人(官员与士庶)获具了深刻的通道世界意识,积极围绕县内县际役政中的利益平衡展开制度博弈,从而在县内近城与偏乡及县际役政利益的持续调适中推动了县域社会一体化,强化了国家对地方的控制,具体再现了清代中央集权加强背景下县域中国社会的再结构化。

四、结语

  综上,将役政革治置于明清时期作为道驿传官道线路上的“冲”字型政区进行考察显然颇有意义。在中央集权逐渐加强、赋役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明清时期,“冲”字型政区之所以备受国家关注,源于它攸关中央集权背景下“大一统”格局的稳定与扩张,同时也关系着其自身在国家政治经济等层面被卷入的深度,更意味着通道将一种更大世界网络中的力量、关系传导至“冲”字型政区社会单元的运行中。由此,对生活在通道地带政区社会中人而言,便不得不因应被通道所传导而来的力量关系对其生活的影响,实践中的因应既可能是主动的,也可能是被动的,但绝不会外在于历史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深度考量。

  就位于通道地带的“冲”字型政区所显现的清代中国社会的结构化进程而言,当其被深度链入经通道所关联起来的王朝国家所主导的更大世界后,如何于政区内、政区间的役政实施中达至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均衡,则深刻地展现了清代中央集权加强下通道型社会的再结构化过程:既微观地体现为县域近城与偏乡及县际利益互动、关系模式的重构,也在宏观上意味着清代中央集权加强背景下国家对地方管控在空间上的深度扩张,及由此必然会带来通道世界中人与物、地理空间、交通的联结方式的重塑。

  就革治实践所显现的制度何以变革言,需要思考特定社会场域中的人是如何因应既有的制度框架与利益现实而开展行动的,进而于实践中推动制度革新而营造出生存生活的新境遇。案例表明,在役政实践所涉及的主体利益考量上,居于通道社会中的官员与士庶已然深具通道世界意识,并积极思考和推动制度变革与废留,役政革治中的制度化即外在压力引发的内部张力的不断平衡过程,构成了作为结构化表象的平衡实践的具象凝结。

  最后,运用通道视阈时必须深刻关注到通道社会与通道世界这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纬度。通道社会,即通道所经之社会空间单元,如作为“冲”字型政区的清代西和县,它是有边界的、规范的,并在不断结构化中显现着某种稳定与同质性。通道世界则是以道路为纽带、媒介而被联接起来的多地方、多主体、多关系之聚合,是一个由通道连接起来的潜在性世界,是超地方的,具有流动性、多样性、差异性和开放性。在两者间,通道社会结构化中的相关制度变革恰恰发生于其被与通道世界中的重要事件关联起来时,通道社会本身正是在与其所处的通道世界所发生的冲突性权力关系的历史事件(尤其战争)的遭遇中被不断塑造而再结构化的。

  *本文系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承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明清以来南岭民族走廊的国家治理与社会整合研究”(项目编号:22JJD850016)阶段性成果。感谢第二十二届开放时代论坛上渠敬东教授的深度点评,感谢巨浪博士优化本文地图。

  

【注释】

①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页。

②胡思庸:《清朝实行摊丁入亩赋税制度和他沿用明朝万历年间的一条鞭法有何不同?》,载《新史学通讯》1954年第4期,第14—15页。

③戴辉:《清代“摊丁入亩”政策研究》,载《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第118—121页。

④刘文鹏、屈成:《明清之际驿站财政制度的变革》,载《山东社会科学》2022年第10期,第92页。

⑤胡存璐:《明代府州县政区分等研究》,载《历史地理研究》2023年第2期;胡恒:《清代政区分等与官僚资源调配的量化分析》,载《近代史研究》2019年第3期。

⑥[明]杨恩(纂修),[清]纪元(补辑),定西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政协陇西县委员会(校注):《巩昌府志校注》,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4年版,第96页。

⑦朱绣梓(撰)、西和县志办公室(校点):《西和县志·民国志》,2006年,第24页。

⑧同注⑥。

⑨[清]邱大英(撰)、西和县志办公室(校点):《西和县志·乾隆志》,2006年,第396—397页;王访卿(编纂):《重修西和县新志》上册,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18年版,第93—94页。

⑩同注⑦,第14页。

11王访卿(编纂):《重修西和县新志》,第95—96页。

12[清]雷文渊:《礼县新志》卷1,光绪十六年新镌,第1—2页。

13同注⑦,第21页。

14同上,第11页。

15同注⑥,第45页。

16[清]王殿元(撰)、西和县志办公室(校点):《西和县志·康熙志》,2006年,第473页。

17[清]邱大英(撰)、西和县志办公室(校点):《西和县志·乾隆志》,第391页。

18同注11。

19同上,第275页。

20同注17,第396页。

21孙士信:《杜甫客秦州赴两当县考——关于杜甫由秦陇入蜀路线的质疑》,载《兰州大学学报》1986年第4期,第63页。

22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甘肃省省政府派遣第四区行政专员调整天水、西和、礼县、徽县、成县等县疆域时才被划归礼县。

23唐旭波:《从西南到西北——历史时期武都郡地区区域归属考释》,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第68—77页。

24[清]吴鹏翱:《武阶备志》卷20,载曾礼(校注):《阶州志集校笺注》,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18—423页。

25同上。

26“终明之世数百年,西宁、洮河等州时被寇患,而阶文得少宁云。”[清]吴鹏翱:《武阶备志》卷20,载曾礼(校注):《阶州志集校笺注》,第423页。

27武沐:《岷州卫:明代西北边防卫所的缩影》,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9年第2期,第31页。

28唐旭波:《从东固城到白马关:清季阶州州判考论兼论“分县王”花押印章的价值》,载《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22年第6期,第92—93页。

292009年在甘肃省康县望关镇石猫梁山垭(明清属阶州)出土了《□察院明文》残碑,可识得“□巡按陕西监察…/示知一应经商人等…/茶马贩通番捷路…/旧规诸察俱许□…/□有仍前图便由…/官兵通□□放者…”等六行文字。罗卫东(编著):《陇南古代碑铭》,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3年版,第347页。西汉水流域茶马古道线路东起大南峪窑坪村,经大南峪乡(古兰皋)、大三岔(古散关)、云台镇(白马关)、大堡、长坝、望关等向西至武都,向北沿平洛河,翻太石山,经昌河坝则入西和县、礼县、成县。

30同注⑥,第45页。

31[明]余新民、蹇逢泰:《阶州志》,载曾礼(校注):《阶州志集校笺注》,第30页。

32周振鹤:《体国经野之道:中国行政区划沿革》,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

33同注17,第405—406页。

34同上,第406页。

35同上。

36同上,第405页。

37万明:《中国的“白银时代”与国家转型》,载《读书》2016年第4期,第137页。

38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3页。

39同上,第157页。

40同上,第153—154页。

41同注17,第411—412页

42同注16,第475—476页。

43同注17,第419—421页。

44[明]刘麟:《清惠集》卷3,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64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48页。

45同注38,第129页。

46同上。

47同上,第131页。

48同注11,第265页。

49刘志伟:《略论清初税收管理中央集权体制的形成》,载刘志伟:《贡赋体制与市场:明清社会经济史论稿》,北京:中华书局 2019年版,第190页。

50同注11,第265页。

51戴逸、华立:《一场得不偿失的战争——论乾隆朝金川之役》,载《历史研究》1993年第3期。

52李鸿彬、白杰:《评乾隆朝金川之役》,载《清史研究》1998年第2期。

53同注11,第265页。

54同注⑦,第237页。

55同注11,第264—265页。

56同注①,第338页。

57同注38,第135页。

58同注11,第265—266页。

59同上,第266页。

60同上。

61同上,第265—266页。

62同上,第266页。

63同上,第280—284页。

64同上,第266页。

65同上,第266—267页。

66同注⑦,第237页。

67同注11,第64—77页。

68同上,第265页。

69同上,第267页。

70同上。

71同上,第269页。

72同上,第273页。

73同上,第270页。

74同上,第273页。

75同上,第270—273页。

76同上,第275—276页。

77同上,第270—273页

78同上,第274页。

79同上,第275页。

80同上,第274—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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