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在线阅览 >> 2025年第5期 >> 正文

保护粮食:苏中抗日根据地对敌粮食贸易斗争*

赵凌云 苏跃林

【内容提要】 在全面抗战时期,日伪的贸易抢粮造成苏中抗日根据地的粮食危机,故为保护粮食,苏中抗日根据地发起对敌粮食贸易斗争。起初,对敌粮食贸易斗争的重心是禁止粮食出口、加强缉私工作。但此举只应对粮食外流的“果”,没有触及其“因”,以至阻碍粮食运销。之后,对敌粮食贸易斗争的重心转向畅通粮食运销、实行以货易货。另外,对敌粮食贸易斗争结合货币斗争,以抗币控制金融体系,再推动折标比工作,从而平抑粮食价格。作为中共领导各抗日根据地对敌粮食贸易斗争的缩影,苏中抗日根据地对敌粮食贸易斗争具有粮食运销内外结合的特色,彰显了中共因地制宜调整政策的灵活性和主动性,证明了粮食多寡是影响持久战胜利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全面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敌粮食斗争除军事战线外,还包括以粮食贸易斗争为组成部分的经济战线。①作为华中抗日根据地的重要部分,苏中抗日根据地(以下简称“苏中区”)位于江苏省中部②,东濒黄海,西迄大运河,南临长江,北接盐城、淮阴,其地势“有如以长江及东海为腰之圆锥形,尖端直接长江口上,逼靠上海,沿江为威胁敌人之大动脉”③。苏中区成立了苏中行政公署,下设六个行政分区、行政专员公署(以下分别简称“分区”“专署”)及兴东泰特区。这些地区均是人口稠密、经济繁荣、相对城市化的市县,又邻近以南京、上海为中心的沦陷区。正因特殊的地理经济状况,苏中区成为“敌顽力量与我必争之地”④,更是日伪贸易抢粮的重点。苏中区对敌粮食贸易斗争尤为激烈,堪称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典型代表。⑤当前学界对抗战时期经济斗争的研究集中在日伪经济掠夺的机构、政策⑥,华中抗日根据地对敌经济斗争中的反封锁经济战、货币斗争、反抢粮等等⑦,较少聚焦苏中区对敌粮食贸易斗争。而本文基于公开出版的档案,选用《滨海报》《苏中报》《江潮报》等党报资料,结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江苏省档案馆、南京市档案馆的馆藏档案,重点探讨了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日伪实施贸易抢粮的手段,二是苏中区粮食危机的表现,三是苏中区对敌粮食贸易斗争的政策内容与基层实践,以期总结苏中区对敌粮食贸易斗争的特点、成效与意义,进一步丰富相关研究成果。

一、缘起:日伪实施贸易抢粮到中共提出贸易保粮  

  七七事变后,侵华日军深入华北、华中、华南地区。为应对物资供不应求的矛盾,日军确立“以战养战”的原则,抢夺“占领区”及“敌方”的物资。⑧作为产米丰富的华中沦陷区(主要是苏浙皖三省)即被日本视为重要的军米供应地。

  日伪设立粮食统制机构,以“公平贸易”之名行抢粮之实。起初,日本完全垄断粮食统制权,连汪伪都不得过问。⑨除日商外,中国粮商须向日军申请“搬出入许可证”,否则一概不得运输。但许可证申请的程序繁琐,中国粮商往往难以获批。⑩江都米业公会深感利益受损,特向汪伪控诉。11汪伪遂与日方谈判,收回部分统制权。在米谷方面,汪伪设立伪粮食管理委员会(后改组为伪粮食部)以“掌理全国粮食调节事宜”12,又在苏北设驻泰办事处以考察与征购该地粮食。在粉麦方面,汪伪与日本合作成立华中制粉联合会。1943年后,汪伪成立伪米粮统制委员会、伪粉麦统制委员会及各地同业公会,采取“官办”与“民办”双轨制。1944年3月,伪全国商业统制总会成立,统管米、麦统制机构。13汪伪最终形成以伪全国商业统制总会为核心的华中物资统制体系,全面实施贸易抢粮。

  首先,日伪制定分区收买粮食的计划。1941年9月至1942年8月间,松江区、苏州区、无锡区、芜湖对岸区的粮食归日方采办,其余地区的粮食归汪伪采办。14伪粮食管理委员会所收军用米,按照日军所希望的价格供给之。151943年5月伪粉麦统制委员会计划收买54万吨小麦16,仅在泰县、镇江、苏州、无锡、南京等地就收买大麦和元麦约3.33万吨17。1943年7月日伪确认主产粳米的甲地区18由双方分2期共同收买米谷350千吨,主供军用;出产籼米的乙地区19由伪米粮同业公会分4期收买米谷280千吨,主供民需。20收买办法有三种:一是层层收买制,如伪粉麦统制委员会是“代理商——委托商——贩卖商和集中地麦行——农民”21的结构,这说明收买的对象是农民,执行者是粮商;二是针对甲地区中“清乡区”采取摊派式的分担制,“其意义即为登记存储食米,以便供给起见,使用国民政府之政治力”22;三是当“清乡区”“治安不安定”时,日商仰仗日本军属的身份在各地区警备部队的保护和监督下,强入农民家中收购23。

  其次,日伪利用法币和伪币,压价或抬价收买粮食。伪粮食部关于“为调剂米谷价格起见,得随时规定公布米商收买及出售之最高及最低价格,必要时并将规定适当价格强制收买米商囤积或搬运中之米谷”24之条文,揭露了日本操控价格,收买粮食的企图。为此,伪中央储备银行发行伪中储券(即“伪币”),并确立为本位币。1942年6月后,日伪按1元伪币对3元法币的比价,强制收兑、没收法币,后禁止法币流通。法币丧失法定货币的作用和地位,沦为日本掠夺资源的工具。凭借法币和伪币,日伪在1945年之前压价收买粮食,最低甚至不及市价的一半。1943年7月,当高邮县籼米价格已涨到每市石1100元伪币时25,伪米粮统制委员会只按三等次每市石788元伪币的价格收买26。1943年至1944年伪米粮统制委员会收买甲地区粮食的价格是每市石720元伪币,比1944年12月市价2000元伪币竟低了1280元伪币。271945年后随着物价飞涨,日伪增发伪币,开始高价收买。5月,日伪增发伪币高达2000多亿元,其中60亿元收买粉麦,92亿元收买棉花,100亿元收买油粮,而收买米粮费用是粉麦、棉花、油粮三项总和的10倍以上。28单在高邮,日伪就把麦价抬高至每市石10—13万元伪币,吸引农民和粮商“卖粮”。29

  再次,日伪发行贷款,逼迫借贷者以粮还贷。1943年6月,伪中央储备银行发行10亿元伪币的贷款和5亿元伪币的米粮库券。309月,粮食库券的发行额高达30亿元伪币。31这些贷款多作为粮商收买粮食的资金。农民被迫“认购”粮食库券,只有5年后归还之“承诺”。至1945年夏收之际,因农民受青黄不接之困,日伪勾结奸商,到农村放麦青(也称“麦贷”),“并有计划地组织好仓库与运输,准备将来大量走私”32。如紫石县农民向据点奸商和地方上高利贷者借6000元伪币,收麦后须还1市石大麦(市价已达6万元伪币),相差10倍。33这种贷款方式是日伪贸易抢粮的一种更隐蔽的手段,以此把农民的粮食廉价“买”走。

  最后,日伪封锁粮食。日伪把面粉、杂粮、食用油等一律列入统制对象后34,禁止农民和粮商将之从“和平区”35运往包括“苏北第一期清乡区”36在内的“清乡区”,不论已遂未遂,概以资敌论罪37。在素为华中地区贸易之咽喉的上海,农民和粮商的粮食只能在市内贩卖,不得向外输出38,宝应、高邮、江都的粮食也不能运往上海。与之相反,伪粮食部委托的粮商凭米谷采办证或米谷搬运护照,不受限制地购运“清乡区”的粮食。39为加大封锁粮食的力度,日伪构筑“清乡区”封锁圈,将抗日根据地分割成零碎的难以联系的小块。截至1941年12月31日,日伪在苏中区附近各主要市镇共设立据点158处,又控制了运盐河、运粮河、老龙河等河道,修筑并开通了19条公路。401943年4月,日伪开始对苏中四分区的“清乡”,沿着边缘构筑300余里的竹篱笆封锁圈,每隔1里筑1个碉堡。1944年1月,日伪厉行“高度清乡”,深入中心区构筑30多个据点,又在边缘区增筑封锁据点15个。41伪粮食部请求伪清乡委员会随时协助取缔“私运”米谷者。42后者即在封锁圈设检问所,派兵把守,检查居民与物资的出入。43因与外界的联系被隔绝,“清乡区”内的物资当由日本予取予求。

  上述贸易抢粮的实践证明,汪伪收回粮食统制权后没有改变其附庸地位和傀儡本质。日本以“中日经济提携”“共存共荣”为幌子,躲在贸易抢粮的幕后。汪伪收买的粮食优先供给日军,再供应伪军,余下少数才供应民众。曾任伪粮食管理委员会秘书长的袁愈佺承认,日军粮食统制方法施行愈久,己方民食问题愈加严重,屡次发生严重米荒。44汪伪是日本掠夺粮食的台前代言人,终究受益者是日本,受难者是中国人民。

  苏中区之所属市县属于日伪“苏北第一期清乡区”的范围,深受其贸易抢粮之害,产生了严重的粮食危机,表现在粮食外流、粮食价格飞涨、粮食市场萎缩等三方面。

  首先,粮食走私泛滥,导致粮食大量外流。早在1942年,高邮县政府已称:“惟查各区乡,向以走私为常业者,当此麦收时期,多乘机活动。”45这些粮商见据点麦价高达每市石10万余元伪币,便3—5人一组,扛2—5市斗麦,涉水越过封锁线,贩卖资敌。46洋汊乡的一些牙行在长鱼港、青庙口、小李庄、北港口、谭家堡、洋汊镇等6个港口私运粮食。47宝应县黄浦区的“扁担龙”48常组织农民把粮食私运到宝应据点。49江都县真武镇的小贩每天晚上从龙逩区向邵伯区走私粮食30多市担。50这些粮商之所以能收买粮食或引诱农民走私,是利用农民亟须以粮食换取其他物资的情况51。有的农民误以为是公平交易,就把粮食送到据点。52一专署曾指出:“几年来敌伪对我根据地的掠夺和封锁是无孔不入的,又由于我对敌伪的这种毒辣政策缺乏深刻的认识,没有抓紧时期[机],进行坚决的经济斗争,结果造成了根据地伪币横流,物资外溢,特别是粮食,每年出口达数十万万元之巨,这种严重局势如果让其继续下去,为害之大,简直难以想象。”53

  其次,法币和伪币涌入,引起粮食价格飞涨。兴化农民在1944年每市石粮卖400—500元法币,到1945年时每市石粮高达1万元法币以上,相差了20倍之多。54南通在1944年10月4日到16日间,籼米每市石价从8800元涨到9600元伪币,元麦每市石价从4200元涨到4900元伪币。55农民又受重利盘剥,向据点奸商和地方上高利贷者借贷后,所收的粮食仍不够还。农民如借10市石麦青,次年仅收得10市石大麦,全部还后立时停炊;还有的是借1市石粮,次年须还1.5市石粮,或每月加3市斗粮的利息。56农民借贷后生活反更贫苦。

  最后,粮食的外流与价格动荡导致粮食市场萎缩。虽然日伪不断压低粮价,但受法币、伪币的购买力急剧下降以及粮食存量减少的影响,粮价实际日趋上涨。换言之,农民卖出一定数量粮食的收入,待粮价上涨后只能买到更少的粮食。根据地政府和军队财政开源的速度也跟不上粮价狂涨的速度。军民要么无钱买粮,要么有法币、伪币依旧买不到、买不起粮食。同时,因日伪封锁,苏中区与其他战略区之间的贸易颇为不便。群众和粮商穿过这些封锁线而往返根据地与沦陷区之间进行粮食运销亦困难万分。相反,日伪及奸商从根据地偷运粮食到据点就不受阻碍。苏中区内外的粮食贸易停滞,粮食市场萎缩不可避免。

  为打破日伪贸易抢粮的阴谋,中共提出贸易保粮的任务。1940年中共中央要求新四军“对商人政策要正确,根据地内商业应有自由,对敌区的商业应有一定限度的统制”57,即“对内自由、对外统制”原则。不过皖南事变前,新四军还未建立稳定的华中抗日根据地,缺乏贸易保粮的主客观条件。皖南事变后,随着苏中区的开辟和巩固,粮食安全问题已成为事关抗战事业、根据地发展和军民生活的重大问题。苏中行政公署担忧,如不尽早想办法,苏中区的物资可能被日伪“买”光。物资大量外流,军民都有挨冻挨饿的危险。58这一时期,一些干部持“单纯准备”思想,认为当前不能全面控制物资,不应过高要求对敌经济斗争,继而主张先准备后斗争。但是,过度准备可能延误对敌粮食贸易斗争的时机。时任苏中行政公署副主任、党组书记的刘季平向全区干部呼吁:“必须从反对敌人掠夺麦子的战斗任务出发,而且一定要控制丰富数量的麦子,才有相当的物质力量做我们的后盾。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打下一个基础,我们的准备才真正能成为战斗的准备。”59至此,苏中区正式发起对敌粮食贸易斗争,以实现贸易保粮,加强抗战的物质力量。

二、重心:禁止粮食出口,加强缉私工作

  苏中区对敌粮食贸易斗争的初期重心是“禁止粮食出口,加强缉私工作”,以遏制粮食外流,因为粮食管理不当,被敌人掠夺,是军民买不着、买不起、吃不到粮食的主要原因。60既然日伪实行封锁,不让粮食输入根据地,则根据地也要实行反封锁,严防粮食私运到日伪据点。

  1943年7月,苏中行政公署颁布《粮食管理暂行办法》,将大米、小麦、大麦及玉米、黄豆、赤豆、绿豆、蚕豆、豌豆等杂粮纳入管理,禁止其出口。11月23日,苏中行政公署财经处指令各行政区公署、各财政经济分处执行《苏中区战时贸易管理暂行条例》,统制粮食,确保根据地军需民食。61之后,三分区、四分区、一分区先后发布命令,一律禁止粮食出口、资敌。62

  为落实“禁止粮食出口”的政策,苏中区注重缉私工作。缉私是“禁止粮食出口”的手段,而“禁止粮食出口”是缉私的目标。两者互为一体,构成了敌我正面的经济战。时任苏中区党委秘书并长期从事经济工作的邓克生深感私运粮食的危害,呼吁根据地人民守住良心,勿卖粮食给敌人。63

  1943年6月至1944年6月,苏中区实施行政缉私。各区各级行政机构根据《苏中区战时贸易管理暂行条例》,严格限制粮食自由运销。粮商或基点合作社64赴本县或他县采购粮食须由负责人觅具保结,填明采购种类、数量及地点,呈请县政府核准后领取采购证。如要运至其他分区,负责人必须至苏中行政公署领取。到达采购地点后,负责人至附近县政府或税务局领发回证。粮行运回后,负责人仍须报告。65各地也有类似的规定,不过证件名称多样,有购运证、运销证、贸易证或出口证等。三分区要求,商人在区、县、分区境内运粮,必须持有区公所、县政府和专署的证明书。66兴化县规定无论部队、人民、机关,一律须持有购运证、运销证才能购买、互换和运输粮食,否则以私运论罪。外县通行证未经兴化县政府许可也不准通行。67面对苏中区限制粮食自由运销的法令,个别粮商走私时尽想蒙混过关。高邮县洋汊乡有商贩到工商管理局打出口证,经过税卡时照出口证报税,又未受到仔细核查,得以暗中瞒报了多装的粮食。68江都县真武镇的粮商持一张贸易证用于两次出口,一次是在上半夜乘一艘船出口,到据点附近时派人拿回贸易证,一次是乘第二艘船出口时又用同一张贸易证。69这个问题说明,苏中区仅使用行政力量限制粮食自由运销并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缉私效果。

  1944年6月后,苏中区实施武装缉私。苏中区根据“政权力量未强化、水路交通复杂检查不易、无税网设置、群众运动无基础”70的标准,以乡为单位将日伪抢粮最多的江都、高邮、宝应、泰县、邵伯、汜水等地划定封锁区。1944年10月,宝应县政府划定的封锁区涵盖日伪据点有石塘全区以及张桥、黄浦、齐庄、大望、汜水、临泽的部分乡。71在进出口交通要道上,苏中区组建民兵基干队,严密稽查过往粮商,确保粮食不被运往封锁区的日伪据点。

  但凡查获走私者,各地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再把部分缉私所得作为缉私者的奖金。一专署全部没收私运粮食,对私运超过30市石者处死刑。72三分区亦是对私运超过30市石者处死刑,把没收或变卖粮食的10%奖励给报告人,如无报告人就奖励给查获机关。73四分区对私运1市石以上、10市石以下者处10倍以上罚金,对私运10市石以上者处死刑;“所处之罚金及没收之粮食,得其20%给密报人,或密报团体百分之一给工作人员充作奖金或奖粮,其余全部缴库。”74从现有材料记录的处罚来看,各地对走私资敌者判处没收、收买、罚金和政治说服较多,少有判处死刑。苏中区希望以死刑震慑走私者,又以物质奖励调动民兵与群众的缉私热情。

  苏中区实施武装缉私后,进展并不顺利。首先,一些不法商人违反法令,采取多种手段走私粮食,破坏了粮食管理秩序:一是隐藏,如将粮食藏于船底,覆盖柴草;二是伪装,假借合作社名义运输;三是麻痹,诱使民兵放松警惕;四是夜间偷运,利用小船或隐蔽水道;五是提前侦察,派空船探路,遇检查时通风报信。其次,个别民兵、税警、乡干部存在求太平、要奖金、想发财的思想,结果放松了站岗、监督和领导,借机乱没收、乱处罚。得不到缉私奖金,他们会不悦和抱怨。75再次,行政人员与货检人员时有纠纷。高邮县有的走私者在粮食被货检处没收后,混淆事实,向行政部门控告,要求行政人员从货检处索回粮食,由此导致纠纷。76

  针对缉私工作中缉私组织不严密、缉私办法不多、缉私案件处理权限不明晰、干部贪污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苏中区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强化封锁区的缉私组织。1945年5月,一专署在运河沿线及日伪抢粮严重的据点周边3—5里设封锁区,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缉私委员会统一指挥。流动缉私小组在边缘地带巡查,群众、民兵和工商分队构建三道检查网,轮岗站岗、放哨,盘查来往人员和贸易,严打企图反抗的走私者。77苏中区通过强化缉私组织,压实缉私责任,向民兵、干部、群众灌输了时刻缉私、不可松懈的思想。

  第二,民兵探明走私的情报,了解其规律,探索缉私办法。高邮县洋汊乡民兵通过暗访商贩邻居、伪装麻痹、发动群众、草荡蹲点等方式摸清走私规律,随后到港口、草荡、小沟、湖草等重点水域严查,发现走私立即缉拿。78这体现了民兵缉私的主动性、创造性和针对性。

  第三,明确缉私案件处理权限。过去各地对缉私案件的处理权限不明晰,导致基层缉私组织出现了乱没收、乱处罚、职能不清、贪污浪费的问题。一专署收紧走私案件处理权限,明确群众享有检举走私权,而工商管理分所及地方武装享有缉私权,区级惩处委员会处理粮食20市石以下、伪币3万元以下的走私案件,县级司法科处理粮食20市石以上、伪币3万元以上的走私大案。79各级行政与货检部门必须向上级呈报走私粮食的缉获情况,最后由乡以上的司法机关处理走私案件。80

  第四,明确缉私奖金分配办法,加大干部贪污处罚力度。过去基层缉私组织缉获粮食后,除大部分上缴上级外,少部分归入私囊。一专署要求,地方武装、工商管理所缉私所得及人民检举所得的三成奖金,应归武装委员会统一支配,再酌量发给缉私者。81如有假借缉私,从中舞弊者,必须依法惩处,其中行政、财经、贸易人员加倍处罚。82高邮县强调:“对乡保长加以严重处罚或与私卖户同罪,绝不宽恕。”83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苏中区缉获了一些粮食,惩治了一批资敌商人和落后干部。宝应县柳堡乡有民兵缉获商人徐兆义15市担粮食、卡恒发10市担粮食,经乡政府征求群众意见后,向上级申报,得民主处理。84高邮县的游击队查获商人李玉珠运稻30市石资敌,已遵政府法令处理85;查获横塘乡乡长闵春贵运粮资敌,令其在乡民大会自认过愆86。洋汊乡沈家堡的民兵基干队一天最多缉获6—7艘走私船,每船最多有粮食30—40市担。87原东台县泰源公司总经理赵璋北公然叛逃,担任伪军李长江部的五县杂粮公会主任,被东台县政府下令通缉,没收财产和剥夺公权。88江都县真武镇群众检举商人汤子贿赂贸易所长腾云一事,令其承认错误。89该地的各贸易分所与群众团体在杨庄镇一带,缉获走私麦子13市担,米1市担。兴化县老圩区缉私委员会在刘庄据点周围建立4道封锁线,并筑了1丈多高的土墙,仅一周就缉获走私大小麦11市石、扁担11副(每副3—4市斗粮)、裤子队2个(每条裤子装2市斗粮)。区缉私委员把粮食交到乡政府,对走私者做政治说服工作后再释放。90

  实际上,在苏中区初期的对敌粮食贸易斗争中,要彻底遏制粮食外流依然比较困难。少数商人若被缉私人员逮个现行,有时哭着求饶,有时假称粮食是替抗属买或送给亲戚,以蒙混过关。91有的地方政府不得不加大禁粮力度,如宝应县把粮食管理范围划得很小,严禁乡与乡的流通,结果导致粮食“冻结”。92地方政府往往感到两难,采取灵活一些的措施禁粮出口和缉私,恐有漏网之鱼,不符合“对外统制”的原则;机械地禁粮出口和缉私,恐成自我封锁,不符合“对内自由”的原则。要真正治本,苏中区须调整对敌粮食贸易斗争的重心。

三、重心转向:畅通粮食运销,实行以货易货

  对敌粮食贸易斗争离不开农民和粮商。日伪总想方设法拉拢粮商,诱使或强制农民低价卖粮。苏中区一些地方政府为片面地追求不卖一粒粮食给敌人,一味地禁粮出口和缉私,造成两个问题:一是粮食运销受阻后,根据地出现“甲地物资过剩,乙地物资缺乏”93的现象,导致甲地粮价下跌,乙地粮价上涨;二是损害了农民和粮商的利益,影响了他们的生活。有调查显示,一些地区如宝应县的农民和尚有些资金的人无意经营土地,常到苏州、无锡、上海等地经营商业。94有余粮的农民和囤粮的粮商往往乐于卖粮。可本地粮价下跌后,他们不能公开地把粮运到粮价高的地区贩卖,被迫走私。有“扁担龙”直言,走私三次,有一次不被没收粮食,就能赚回本钱。95缺粮地区市场上的粮食更加稀少,价格更高,本地农民买不着粮食,以搬运粮食为生的船夫亦无粮可运。96归纳言之,农民和粮商想改善生活是粮食外流的“因”。中共适度活跃根据地内外的粮食运销是破局之策。苏中区应保障农民和粮商的利益,把他们组织起来,服务根据地贸易保粮事业。个别地方不应该把他们“当贼防”。97苏中区对敌粮食贸易斗争的重心遂从“禁止粮食出口,加强缉私工作”转向“畅通粮食运销,实行以货易货”。

  畅通粮食内销,有助于实现苏中区与其他抗日根据地之间粮食的互通有无。各抗日根据地因物产差异需粮食调剂。苏中区、苏北区出口粮棉;淮南区、淮北区出口烟叶;海门县、启东县自给有余,可外销蚕豆、棉花、黄豆。98苏中区、苏北区即便被日伪分割,也保留了部分水陆交通和出海口,可同浙东、胶东等抗日根据地贸易。99当时山东抗日根据地的粮食有东贱西贵(鲁南区)或者西贱东贵(滨海区)的情况,很有必要作时间的调剂(秋天买入,春天卖出)和地区的调剂(廉处买入,贵处卖出)。100邓克生强调:“现在有许多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地方(例如山东一带),正需要我们的粮食,运过去时可以正当的赚钱,又可以得到政府的保护,一举数得,比较往据点里运真是强过百倍了”。101

  之后,苏中区严加管理,组织粮食运销。群众、公营商店、基点合作社和粮商无论是否通过封锁地区,都应向工商管理局(或贸易管理局)完成相应的登记证明手续,否则一律按走私论处。以一专署为例。其一,采购和运销粮食从甲乡到乙乡,不途经封锁区域,在1市担以下自由运销,在1市担以上5市担以下须有乡公所的证明书,在5市担以上须有区贸易管理所的证明书。其二,采购和运销粮食从甲县到乙县或在一县内从甲乡到乙乡,途经封锁区域,在3000市斤以下须向区贸易管理所取保填具申请书,领取县贸易管理分局的购运证;在3000市斤以上须直接向县贸易管理分局领取。商贩销售或采购后,应实行征销手续。其三,未领营业登记证的商贩,不得采购和运销粮食。102依靠登记证明手续,一分区“有组织的将粮食向台南台北输出,换回食盐棉花和土布”,再着手建立兴化至宝应沿途的运输机构,发动群众组织与管理,构建高邮至兴东的运输线;四分区则向一分区输出盐、棉,换回粮食。103

  畅通粮食外销,反击日伪收买与封锁。中共中央强调:“对外贸易应实行相当管理,应尽量作到以货易货,有计划地管理主要贸易,以剩余的生产品,换进缺少的或不足的必需品。”104《苏中报》的社论认为:“苏中物产丰富。全年出超(只有短时季节性入超),敌人所需要于我者多(如棉盐粮食等)。我们真正需要于敌人者少(少数日用品与军工原料等)。如果我们加强管理,争取主动,敌人是会向我们屈膝的。”105夏收时节、新麦登场之际,控制新麦者将赢得斗争的主动。为反对日伪及奸商放麦青的计谋,苏中区由县以上工商管理局管控余粮,通过公营商店或委托基点合作社集中收购,按“需要多少物资,出口多少粮食,不需要就不出口”106的原则出口,换购根据地必需物资。公营商店依照实际情形给予基点合作社和商人一定费用,保障他们的利益。商人也不许压低粮价或从中渔利,否则被工商管理局没收50%或全部的粮食。是故,苏中区以我之余粮、新麦换取敌之物资是破敌抢夺、保我粮食的有力手段。

  在畅通粮食外销的过程中,基点合作社发挥着重要的“保产”功能。具体内容有以下四方面。

  第一,替公营商店代收粮食。

  基点合作社接到公营商店委托代收粮食的任务后,有三种办法完成。一是鼓励农民以粮入股。江都县四乡合作社抓住吴桥区出产杂粮较多的实情,动员农民拿多余的杂粮投入2万股。依每股半市升豆子计,该社收得豆子1000多市石。兴化县大垛合作社也吸引群众踊跃入股,计有小麦5000多市斤、大麦4000多市斤。107二是有计划地向农民收买。江都县四乡合作社以1市石2300元法币的价格收得400多市石豆子,比市价高出100元法币。收买时,该社用进出相同的斛,货到付钱,较过去用大斛(每市石多收2市升)更加公平。108三是门市换货。宝应县新塔合作社号召社员用小麦换取货物或抗币,收得小麦6000多市斤。109以上都是农民与基点合作社之间的以货易货、互利双赢的买卖。至1945年新麦登场后,公营商店有70%以上的新麦都由基点合作社代收。结果证明,代收粮食作为基点合作社的一项附属工作,已成公营商店收买粮食的主要渠道。为防止基点合作社贪污粮食及向粮食牙行方向发展,公营商店按“收多少粮给多少资金,给多少资金交多少粮”的原则向基点合作社供给基金,规定其收得粮食注意保管,不得私自转卖。110

 第二,调剂根据地的物资。

  以往根据地多依赖少数牙行或集场自行调剂物资,作用不大且有走私风险。苏中区强调基点合作社发展内销,组织运销队,解决人民内部的供应困难。江都县四乡合作社组建运输队,配备3艘可装100市石粮食的船和百余辆车(每9—10辆车编一组)。船夫按船至江都、高邮、宝应的航段,分别领取4市斗、7市斗、1市石米。车夫每18里得5市升米。实物工资显著激发了船夫、车夫的热情,运输效率得以提高。半年内,该队将杂货运往产稻区,换回2000多市石稻子,解决了本地群众缺米的问题。111除该社外,宝应县安丰区的兴安合作社用粮食向盐阜区换取了10多市石棉花,向淮北区换取了大批豆油,改善了本地余粮多而其他货物少的境况。112

 第三,团结商人。

  商人(主要指粮商)是粮食运销的执行者,也是贸易市场中活跃的中间因素。过去有的基点合作社独自进行粮食运销,与粮商联系较少,而日伪稍给“好处”,个别粮商就被拉拢。一专署强调,除少数奸商外,绝大多数粮商与日伪存在无法调和的对立。粮商获得政府的帮助,感政府宽大,能有营业自由,能使生意发达,这是组织他们的物质基础。113苏中区团结商人,就是要争取、联络粮商为我服务。

  基点合作社遂转变工作路线,加强与粮商的合作,保障他们的利益。其一,以适当的佣金,委托粮商代收粮食。像宝应县新塔合作社曾以2.5%的佣金,委托全乡6个牙行代收粮食,其中萤口子牙行积极响应,收得1000多市斤小麦。114宝应县柳堡合作社物色3个牙行代收稻,给行佣三分之二,十天内在李唐一村收稻20市担。全社一个月内共收稻15373市斤、大米1650市斤。115其二,解决粮商运销困难。宝应县柳堡合作社完成较好。为解决粮商缺乏货物的困难,宝应县柳堡合作社借给8市担米,又允许粮商以7市担油换5000市斤稻,再帮他们申请出口证,使他们得以运粮出口,载货而归。对销售不佳者,该社准备一些日用品或稻米,鼓励当地客商携带其他货物来兑换,共兑得食用油7市担39市斤半。116获利的粮商自愿承担代收和运销粮食的任务。高邮县临泽镇各业代表及各栈经理举行座谈会,决定志成粮栈、集成粮栈、新民布栈、大有油栈、新生盐栈以及蛋行,通过原有关系收买77万市斤小麦。各栈建立收粮总栈,由各栈经理当监理。收粮总栈内收粮人员每组4—6人,按地段分配工作。全镇小商人、小贩也成立小商人组,集资并投入收粮总栈,承当运输工作。117

  总的来说,基点合作社与商人紧密合作,通过以货易货实现了互利共赢。合作社委托商人代收粮食,既解决了人手不足、收粮困难的问题,又避免了直接进入据点的风险。商人则通过合作获得了稳定的货源、运输工具和销售渠道。这种模式既节省运费,又有助于高效完成公营商店的收粮任务,彰显了合作社团结商人、服务群众的成效。

  第四,监管商人的粮食运销。

  基点合作社同工商管理局、公营商店、缉私组织等相配合,共同监管商人的粮食运销。工商管理局在无合作社地区发放牙照,允许粮行营业但严格管控。其一,粮商须用必需品换粮。其二,公营商店、基点合作社可赊销粮食,待粮商运回物资结算。其三,各县商店派6—7名干部监督购粮或亲自购买,防止欺诈。如高邮县某部门缺乏粮食,特派李达三到某乡购买白稻40担。118对粮商外销粮食,缉私组织应检查其登记证明手续是否完备,粮食是否真的在封锁地区内出售等等。如果商人非法出口,缉私组织立即缉拿。119反之,缉私组织应允诺放行,如高邮县的农民林保福两次运回20市担白稻,均查实是存囤,故由杨东平、万德伶两位干部写信向乡长作证,请允放行。120

  苏中区的粮食运销还得关注根据地与沦陷区之间物资的实物交换比例的问题。当时一些干部只控制好了根据地从沦陷区进口物资的实物交换比例,却忽视了根据地出口至沦陷区的物资交换比例,导致进出口价格之间出现“剪刀差”。如要换得1匹龙头细布,1943年根据地须出口9市担稻子,1944年须加至16市担稻子。121有一些干部不惜高价输入工业品,同时压低农产品价格,无形中扩大了工业品与农产品物价的剪刀差。122如果这两种剪刀差再度扩大,军民粮食运销收益将折损。

  苏中区根据各地生产状况、物资输出和经济流通的方向划分若干个经济区,比较每个经济区主要物资在不同时期最高与最低实物交换比例,再得出不同经济区之间主要物资的实物交换比例。该实物交换比例将随着单个经济区内和不同经济区之间的市场物资供求情况而灵活变更。下面是1943年3月物价平稳时期和1943年11月物价飞涨时期宝应城(沦陷区)和曹甸镇(根据地)之间白报纸与稻的实物交换比例(见表1)。后来,苏中区用抗币代替法币来计算实物交换比例。

  概而言之,畅通粮食运销、实行以货易货是苏中区粮食外流的治本之举。基点合作社发挥“闸门”作用,允许必需物资流入而阻断日伪所需物资流出。这种模式获得了商人的普遍信任。123也有商人主动加入合作社运输组,譬如宝应县柳堡合作社运输组的组员已增加到10人。124同时,苏中区灵活调整好沦陷区与根据地之间的实物交换比例:当法币、伪币通胀导致粮价上涨时,则提高比例;当日伪压低粮价时,则降低比例。通过抗币或物资交换,向沦陷区换得相对等量的物资,逐步缩小进出口货物及农业品与工业品的剪刀差。苏中区的粮食内外运销便相对畅通,群众和商人不用再冒险走私,粮食外流的现象得以遏制。

四、金融保障:结合货币斗争,平抑粮食价格

  货币作为衡量商品价格的一般等价物和商品交换的媒介,是苏中区对敌粮食贸易斗争的金融保障。时任苏中行政公署财经处处长兼江淮银行行长的范醒之声明:“敌汪一定认清离上海最近,物产又丰富的苏中,成为排出法币,掠夺物资的最好对象,而且敌汪还想把伪币潜入,伪化根据地经济。”125苏中区党委也意识到,大量涌入的法币和伪币扰乱了苏中区的金融体系,是粮食价格飞涨和市场萎缩的主要原因,并解释道:“(一)敌汪在沦陷区禁用法币,迫使法币内流,造成大后方及我根据地之恶性通货膨胀,以及相应而起的物价高涨,民生疾苦。(二)以伪币套换法币,再以法币夺取我物资,使我们物资外流,抗战资源日趋贫乏。(三)敌汪一面禁用法币,一面吸收法币,利用此项吸收之法币,在市场上时增时减,以操纵我方之金融和物价。”126苏中区必须排除法币和伪币,否则商品价格和交换就会失去衡量标准和稳定媒介。粮价随沦陷区通胀飞涨,导致贫者无粮、冒险走私,正中日伪贸易抢粮的圈套。苏中区对敌粮食贸易斗争务必结合货币斗争,以抗币本位控制金融体系,推动折标比工作,方可平抑粮食价格。

  苏中区对法币的斗争经历了联合、限制和排除三个阶段。在联合法币阶段,抗币与法币比价一致。127法币仍是苏中区的本位币,抗币(江淮币)仅是辅币。商人将抗币等价兑换法币,到根据地外购买物资。在限制法币阶段,抗币与法币不等价,提高抗币对法币的比值,如从1943年7月的1∶9128提高到1944年4月的1∶12129。苏中区继续增发抗币,仅允许商人携带法币外购物资,严禁法币回流根据地,限制法币的流通。商人在根据地内部使用抗币直接买卖而非以货易货,因为后者是对敌贸易政策。130在排除法币阶段,1944年5月中共中央华中局下令各地停印旧版抗币,另刻新版(各地区不可一致)印刷,且规定首批发行的新抗币与法币的比价为1∶50。131各地发行江高宝兴流通券、泰靖流通券、苏中第四行政区流通券、东台县流通券等,与本地区抗币等价流通,变相扩大抗币流通范围。132

  苏中区对伪币一贯严以查禁。1942年11月南通县工商管理局集中和没收1000元以上的伪币,明确1元抗币折合1500元伪币。1331943年8月15日,二分区宣布所有商店、行号、公司、作坊不论资本大小,一律应向专署、县政府或区署具结不用伪币,违者处抗币30元以下之罚金,逾期15日者得禁止营业。134至1944年2月,二分区查禁伪币进行到第三期时,对私藏伪币者宽限至2月28日前补登记免罚,同时允许商人持临时通行证,携伪币到沦陷区购回物资。1351944年12月24日,三专署严禁1000元和500元的伪币流入。136在宝应县曹甸区三民乡,乡长在一次会议上就登记了100多万伪币。1371945年6月5日,江淮银行苏中分行调整抗币与伪币的比值为1∶220138,再度贬值伪币。公营商店、基点合作社把粮食、货物折成抗币,根据该比价收兑伪币。社员、农民和商人见伪币能换货、换钱,自动把私藏的伪币送来。

  苏中区通过斗争基本肃清法币和伪币,建立了抗币本位。允许公营商店、基点合作社及粮商携带法币、伪币赴敌占区采购物资,回笼的货币被禁止流通并封存处理,如宝应县伪币沦落至黑市中暗自流通且随时被政府查收。139法币仅少量流通,却已非市场的主要通货。经此,抗币成为苏中区的本位货币,控制着金融体系。

  抗币本位在贸易中的表现是与主要物资挂钩,成为商品价格和交换的计算尺度。货币若不与物资结合,就缺乏经济力量,不易巩固价值,更不能主导金融和商业。在苏中区确立抗币本位之前,以货易货的粮食运销缺乏计算物价和交换的尺度。一些干部随意标价、提价,不照顾友方利益。某公营商店在1944年10月初装20市石粮食到东台换盐,照时价结算价钱,可盐迟到11月初才装。此时盐价已涨。他们卖20市石粮食的钱只能换得8市石盐,除去路费、食宿费等费用已蚀本。还有某公营商店为防止敌人收买粮食,经常提高核价,直至除掉运输费还超过了县城粮价,此举导致用抗币收购粮食的成本大大提高了,虽有效打击了敌人,但也迫使城里的83家粮行大部分关门歇业,只剩23家。为纠正这些偏向,各地政府按照据点物价,采取两种办法结算进出货物的价格:一种是补充运费再给以10%—20%的利润;一种是将据点伪币折成抗币计算,再给20%的运输费用。140这两种方法都不能自主决定物价,没有改变粮价被动地随法币和伪币的膨胀而高涨的局面。苏中区确立抗币本位后,扎实做好折标比工作,才掌握根据地物价的决定权。

  一方面,确定沦陷区与根据地之间交换物资的抗币折价。折价标准依据实物交换比例来确定。苏中区规定沦陷区与根据地之间两种物资的实物交换比例后,再按照市场价求得物资的出售价格。假定沦陷区每市担稻价是伪币1万元,根据地每市担稻价是抗币50元,除掉20%的差额,两地稻价的比例是8000元比50元,计算出伪币160元折合抗币1元。假定沦陷区稻价涨至每市担2万元,那么除掉差额外,净价16000元。伪币与抗币的折合比例就改成16000元比50元,即320∶1。141折价之后,根据地的物价不会随沦陷区物价高涨,反而逐步降低,趋于平衡,甚至实现了根据地对沦陷区的贸易顺差。

  另一方面,确定根据地物资的抗币标价。江淮银行苏中分行停止抗币与伪币的汇率挂钩及伪币贬值后,苏中区原以沦陷区物价为基准的对外贸易计价标准陷入紊乱。苏中区一经确定沦陷区与根据地之间的实物交换比例和折价比例,便命令各大小市镇和公营商店、基点合作社一律用抗币标价。142起初,有的地方的标价低于市价,结果商人无利可图,不肯卖货。143后来,苏中区鼓励商人自发议定物价。在曹甸镇,粮商推出8位代表,组成标价委员会,公议每市升上等米的价格是2元抗币。144此时,某些粮商在7天中抬高1倍半的价格,一般中小粮商不得不跟着涨价来适应市场。该问题源于一些投机的粮商操控标价委员会,压低米价,主张用少量布、油换取大量粮食,致第一次标价失败。经过反思,曹甸镇决定:一是扩大标价委员会代表性,吸纳各行业中小商人参与民主评议;二是建立分级标价流程,先定主要物资基准价(如上等米2元抗币/升),再推及其他商品(如青菜0.2元抗币/升);三是制定合理的标价标准,综合考虑运输成本、供需关系及区域平衡,避免因价差导致物资集中外流,如规定陈河镇与曹甸镇麦子同价,防止当地粮食短缺。145另外,关于粮食标价低于市价的问题,曹甸镇把1市升米的价格由2元抗币提高至2元5角抗币,再将提价后的价目表贴到各乡区,用决报形式,布告镇市的情形。146宝应县射阳区的米价也从每市升3元抗币降至1元2角抗币,小麦每市斤从8角提高至1元2角抗币。147当物价过高时,公营商店及基点合作社所定售价可比市价稍许便宜约5%—10%。便宜太多可能被投机者利用来作发横财的资本。由此可见,苏中区的标价只有适应市场的自然价格,适应商人的买卖意愿,才有利于加强物资控制,维持粮价的相对稳定。

  相较于苏中区相对稳定的粮食价格,沦陷区的粮食价格大幅上涨。以上海为例,1944年3月,粮价每市石为2300余元伪币,1485月上旬为6000元伪币,1498月上旬为1.2万元伪币,150到1945年4月涨至10万元伪币,1516月飙升到60万元伪币,8月已高达150万元伪币152。沦陷区粮价猛涨,足以表明日伪粮食统制政策及粮价管理已至崩溃。相较而言,即便在战争环境下粮价通胀是不可避免的趋势,苏中区的粮价通胀情况也比沦陷区控制得要好。以1945年6月宝应县陈河镇粮价每市斗28元抗币153为例。按抗币与伪币1∶220的比价计,陈河镇粮价每市斗为6160元伪币,即每市石为6.16万元伪币,比同期上海粮价每市石60万元伪币低了53.84万元伪币。

  苏中区和沦陷区粮食价格的显著差异,反映两地群众的不同生活状况。在上海,“虽然户口米名义上恢复了配给,事实上却时时是‘口惠而实不至’的……许多中产之家只好搭食苞米、麦、豆、洋山芋了”,生活相当不易。154与之不同,苏中区粮食价格相对稳定,基本解决了群众买不到和买不起粮食的困难。高邮县临泽镇实行抗币标价后,组建了粮食合作社,经过6天营业,出售米比市价便宜1角抗币,质量也很好。每人每天到合作社平均可买到2市升米,16天就能便宜3元2角,照黑市算要便宜22元4角。155 宝应县安丰区通过利民公司,主动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粮食,又以低于市场三四成的价格出售粮食,这既提高了农民的卖粮收益,又降低了缺粮贫民的买粮成本。156曹甸镇的店员、乡户都赞誉:“用抗币是好,标了价生意才好做”,“街上乡下一齐标价,穷人日子好,要像从前那样飞涨,穷人活不成……”157公营商店与合作社随着抗币信用的提高而提高,出售的货物随着抗币价格的稳定而稳定。粮商和群众愿意按抗币折价、标价出卖和购买粮食,加快了物资周转,物质生活逐渐改善。

五、余论

  作为全面抗战时期中共统一领导各抗日根据地对敌粮食贸易斗争的缩影,苏中区以贸易保粮打破日伪贸易抢粮,解除了粮食危机,取得了对敌粮食贸易斗争的基本胜利。

  相较其他抗日根据地,苏中区对敌粮食贸易斗争具有粮食运销内外结合的特色。陕甘宁边区、华北抗日根据地对敌粮食贸易斗争侧重禁粮缉私和粮商内销,形成了比较繁荣的粮食集市,不过较少开展向沦陷区的粮食外销。华中抗日根据地各战略区因被日伪严重分割,基本独立开展粮食斗争,缺乏大规模集市。其中,苏中区特殊的地理经济环境对粮食贸易有两点影响:一方面,当地农民与苏南地区、上海商业往来密切,粮食运销活跃;另一方面,作为日伪粮食统制区,粮食贸易依托农民和中国粮商。基于此,苏中区认为严防农民和粮商,单纯禁粮缉私只是被动防御之策,而争取他们,发展粮食运销是主动出击之策。因而,苏中区对敌粮食贸易斗争的重心转向畅通粮食运销、实行以货易货,保障农民和粮商的利益,并结合货币斗争确立抗币本位,做好折标比工作,保持稳定的粮食价格。最终,根据地的农民和粮商能持物资和抗币运销、调剂粮食,又可适度携带余粮或法币、伪币到沦陷区换回或抢购物资。这一系列举措构建了根据地内外紧密的粮食运销关系,充分展现了中共政策因地制宜的灵活性。

  苏中区经对敌粮食贸易斗争,对日伪贸易抢粮进行了沉重打击,有效保护了粮食。正如一专署所言,日伪实行经济封锁,苏中区就反封锁;日伪掠夺和收买粮食,苏中区就反掠夺、反收买粮食;日伪压低粮食价格,苏中区就提高粮食价格。158相应地,日伪缺乏可委托收买粮食的粮商,也无法封锁根据地的粮食,更失去了对华中沦陷区金融体系的控制。由此,苏中区保护的根据地粮食越多,则日伪收买粮食越少,几乎不敷军用。1943年到1944年,日伪收买粮食实绩往往不到计划的一半(见表2)。日伪所收米粮全部供应军队(日军用米220千吨,汪伪军警用米39千吨),仅够勉强“就地自活”。159民需米只能被牺牲。上海、南京民众几乎无米可吃。至1945年,随着战争规模的扩大,日伪及沦陷区民众的粮食恐慌与日俱增。7月中旬,伪实业部制定了325千吨的华中地区米粮采办计划160,但是不到半个月,随着日本投降、汪伪垮台,该计划成一纸空文。至此,日本贸易抢粮彻底失败,“中国抵制强制收买的抗日活动确是使日本帝国主义掠夺中国农产品计划归于失败的决定性原因”161。

  苏中区对敌粮食贸易斗争的基本胜利证明了粮食多寡是影响持久战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日本因资源匮乏发动侵华战争,却陷入长期消耗战。汪伪政权的粮食增产计划失败后,日军只能通过武装抢粮勉强维持供给,最终陷入“人绝粮必死”的困境。正如毛泽东所言:“日本统治者想从战争中解决这个困难问题,但同样,将达到其所期求的反面,这就是说,它为解决这个困难问题而发动战争,结果将因战争而增加困难,战争将连它原有的东西也消耗掉。”162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共在抗日根据地的对敌粮食贸易斗争,既能保障粮食安全、军民供给,又切断了敌人的粮食来源,真正做到了“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可以说,这种粮食多寡此消彼长态势正是中国通过持久战,终将战胜日本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系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华中抗日根据地的粮食工作研究”(24HSMY001)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本文中的“敌人”特指日本侵略者及汪伪政权,不包括国民党顽固派。

②中国共产党领导新四军在南通、江都、高邮、宝应、兴化、泰县、东台、靖江等地开辟苏中抗日根据地后,才逐渐形成“苏中地区”的概念。本文引用资料中,“苏北”指江苏省长江以北地区,包括苏中抗日根据地和苏北抗日根据地(含盐阜区、淮海区)的范围;苏北抗日根据地则简称“苏北区”。

③《苏中区党委一年来工作总结报告》(1942年2月),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财政经济史编写组(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1卷,北京:档案出版社1984年版,第128页。

④《苏中根据地建立后的工作》(1942年2月7日),载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档案馆(编):《陈丕显文选》第1卷,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⑤华中抗日根据地各战略区均遭日伪贸易抢粮,其中苏南、皖江、淮南等区作为产米区邻近上海、南京,受害最重。尤以苏南为甚,但资料匮乏。淮北、苏北、浙东、鄂豫边等区因远离沦陷区,受害较轻。苏中区情况类似皖江、淮南,但比苏南稍好,且资料丰富,能代表华中抗日根据地对敌粮食斗争的基本面貌,故本文以苏中区为研究对象。

⑥代表性的研究,如单冠初:《日本侵华的“以战养战”政策》,载《历史研究》1991年第4期;黄美真:《1937~1945:日伪对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中沦陷区的物资统制》,载《抗日战争研究》1999年第1期;林美莉:《日汪政权的米粮统制与粮政机关的变迁》,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台北)第37 期(2002年);潘敏:《略论日军在苏浙皖地区的军粮征购》,载《民国档案》2004年第3期;张君仪:《1938—1941年日本对华北占领区的金融管控》,载《抗日战争研究》2020年第4期。

⑦代表性的研究,如王建国:《华中抗日根据地的货币斗争》,载《军事历史研究》2015年第4期;黄爱军:《新四军反对国民党军需控制的经济斗争》,载《财贸研究》2005年第4期;黄爱军:《对日斗争的一条重要战线——新四军与日军之间的经济战》,载《福建党史月刊》2005年第7期。

⑧日本大本营、政府联席会议:《以〈为完成大东亚战争处理对华问题的根本方针〉为基础的具体策略》(1942年12月18日),载复旦大学历史系(编译):《1931—1945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19页。

⑨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册,南京:凤凰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⑩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下册,第998—999页。

11《江都米业公会为小麦统制日商包办压价营利陈请改善办法呈》(1941年8月),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五辑 第二编 附录》下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0页。

12《汪伪清乡委员会抄发粮食管理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文书》(1941年10月),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2004-226,第6页。

13何望贤:《五统制委员会的事业》,载《申报月刊》复刊第2卷第10号(1944年),第14—16页。

14《汪伪粮管会与日方签订关于苏浙皖三省食米采办运输谅解事项》(1941年9月18日),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五辑 第二编 附录》下册,第1262页。

15《汪伪粮管会检送与日方签订1942年苏浙皖三省食米购办搬运谅解事项呈》(1942年8月24日),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五辑 第二编 附录》下册,第1268—1269页。

16余子道等:《汪伪政权全史》下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94页。

17《汪伪全国商统总会关于军麦收买暂行方案及差价弥补办法有关文件》(1943年8月),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5辑 第2编 附录》下册,第1280页。

18甲地区主要包括江苏的吴县、吴江、太仓、昆山、常熟、无锡、武进、江阴、宜兴、松江、青浦、金山,以及浙江的嘉兴、嘉善、平湖等县。

19乙地区主要包括皖北区、苏州区、皖南区、湖州区、南京区。

20《收买苏浙皖食米实施要领、米粮统制委员会各地区办事处组织暨办事规程及收买米粮价格表》(1943年7月17日),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02011-0175-0044,第2—6页。

21《汪伪组织实施关于小麦统买暂行方案》(1943年6月),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五辑 第二编 附录》下册,第1271—1274页。

22同注20,第7页。

23[日]浅田乔二等:《1937—1945日本在中国沦陷区的经济掠夺》,袁愈佺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2页。

24《苏浙皖米谷运销管理暂行条例》(1943年3月12日),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2004-305,第5页。

25《高邮物价暴涨》,载《淮报》1943年7月16日,第3版。

26同注20,第11页。

27黄美真(编):《伪廷幽影录——对汪伪政权的回忆纪实》,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205页。

28《敌人准备二千万万伪币企图掠夺根据地物资》,载《苏中报》1945年5月8日,第1版。

29《一分区对敌经济斗争动态》,载《苏中报》1945年7月5日,第1版。

30《反对敌人来“买粮”》,载《滨海报》1943年7月28日,第1版。

31《华中敌伪疯狂掠夺沦陷区米粮 发行“米粮库券”作为掠夺工具 人民生活又将陷于绝境》,载《新路东日报》1943年11月7日,第2版。

32刘季平:《纠正偏向开动机器 全面展开对敌经济斗争》,载《苏中报》1945年6月3日,第1、4版。

33《紫石县解放乡群众决定九项反麦青办法》,载《苏中报》1945年6月29日,第1版。

34《汪伪最高国防会议决议制定统制粮食主要商品六种案》(1943年4—11月),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2012-6358,第6页。

35“和平区”:泰县、东台、兴化、泰兴、靖江、南通(清乡区除外)、如皋(清乡区除外)等七县。

36“苏北第一期清乡区”:启东、海门、南通(一区至十二区)、如皋(一区至四区)等四县。

37《战时物资移动取缔暂行条例》(1943年3月16日),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2004-343,第12—13页。

38《京沪两市民食米临时措置纲要》(1943年5月25日),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2012-2000,第14页。

39《汪伪粮食部在清乡地区购存之米粮在一九四三年内仍凭该部证照搬运不受清乡地区米粮封锁暂行办法第一条之限制的文书》(1943年9—10月),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2004-2026,第3—4页。

40同注③,第147—148页。

41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办公室:《侵华日军在江苏的暴行》,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版,第234、236页。

42《汪伪粮食部函请清乡委员会通饬各地清乡机关协助取缔私运米谷的文书》(1943年5月),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2004-133,第3页。

43同注27,第53—54页。

44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下册,第997页。

45《高邮县政府、淮南苏皖边区第三货检处布告(检法字第13号)》(1942年6月),载金湖县档案馆(编):《抗战:金湖革命历史档案选编》,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9页。

46同注29。

47王亚梅:《高邮洋汊乡的走私和缉私》,载《苏中报》1945年7月5日,第4版。

48“扁担龙”(“走私头子”的俗称),是对种田不感兴趣而常年靠扁担挑粮食,以求走私发财的群体。

49梁光景:《扁担龙》,载《苏中报》1945年6月21日,第4版。

50《麦贩走私方法多 必须加强巩固群众性缉私工作》,载《苏中报》1945年6月23日,第1版。

51邓克生:《粮食跌价的原因》,载《滨海报》1943年11月23日,第4版。

52邓克生:《敌汪抢夺物资的新花样》,载《苏中报》1944年7月22日,第3版。

53《苏中一专署关于加强边沿区经济反封锁的指示》(1945年5月上旬),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财政经济史编写组(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4卷,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258页。

54《严重认识伪币对我们的危害》,载《苏中报》1945年4月28日,第1版。

55南通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南通市志》上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29页。

56同注33。

57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建立与巩固华中根据地的指示》(1940年11月1日),载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档案馆(编):《中共中央华中局》,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58《苏中行政公署颁布对敌经济斗争宣传大纲》,载《苏中报》1945年5月6日,第4版。

59同注32。

60《从东台棉农灶民的生活说到物资管理的重要》,载《苏中报》1945年5月22日,第4版。

61《苏中行署财经处训令各行政区实行战时贸易管理》,载《滨海报》1943年11月23日,第1版。

62《苏中第三分区行政专员公署布告》(1943年8月),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编):《江苏抗日根据地市场监督管理史料选编》,北京:红旗出版社2020年版,第354页;《苏中第四行政区粮食管制条例》,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编):《江苏抗日根据地市场监督管理史料选编》,第357页;《保证军民粮食充裕打击敌伪掠夺阴谋 一专署颁布粮食管理办法》,载《苏中报》1944年11月6日,第4版。

63同注51。

64基点合作社主要建在涵盖三四个乡的市镇或集散市场,有单独运输、周转物资的能力,是当地群众运销农产品、交换工业品的中心和控制物资的强力组织。

65《保卫民食防止敌汪收粮 苏中行政公署粮食管理暂行办法》,载《滨海报》1943年7月28日,第1版。

66《苏中第三分区行政专员公署布告》(1943年8月19日),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编):《江苏抗日根据地市场监督管理史料选编》,第354页。

67《防止奸商运粮资敌 兴化县府颁布惩处办法》,载《滨海报》1943年7月25日,第1版。

68同注47。

69《江都真武镇上奸商走私花样百出》,载《苏中报》1944年11月27日,第1版。

70《苏中第一行政区粮食管理办法》(1944年),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编):《江苏抗日根据地市场监督管理史料选编》,第363页。

71《宝应县府调剂粮食 禁止粮食外运 号召民兵游击连缉私》,载《苏中报》1944年10月31日,第1版。

72《保证军民粮食充裕打击敌伪掠夺阴谋 一专署颁布粮食管理办法》。

73同注66,第354—355页。

74《苏中第四行政区粮食管制条例》,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编):《江苏抗日根据地市场监督管理史料选编》,第357—358页。

75同注47。

76《高邮县政府、第七货检总处训令》(1941年9月13日),载金湖县档案馆(编):《抗战:金湖革命历史档案选编》,第523页。

77同注53,第259页。

78同注47。

79同注53,第260页。

80同注76。

81同注53,第260页。

82同注72。

83《训令》(1941年9月28日),载金湖县档案馆(编):《抗战:金湖革命历史档案选编》,第524页。

84林风:《柳堡合作社的团结商人与缉私保粮工作》,载《苏中报》1945年7月9日,第4版。

85《贩运资敌处理信》,载金湖县档案馆(编):《抗战:金湖革命历史档案选编》,第629页。

86《代电》(1940年11月25日),载金湖县档案馆(编):《抗战:金湖革命历史档案选编》,第521页。

87同注47。

88《泰源总经理赵璋北附逆 任伪五县杂粮公会主任助敌收粮 各界愤慨要求通缉并没收财产》,载《滨海报》1943年9月13日,第1版。

89同注69。

90同注50。

91同注49。

92《二十个月以来苏中贸易管理工作的成就和缺点及管理办法的改进》,载《苏中报》1945年6月7日,第4版。

93宋季文:《略谈贸易管理》,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编):《江苏抗日根据地市场监督管理史料选编》,第292页。

94中共宝应县委:《宝应县瓦屋庄之调查》(1945年2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2066-001-0025,第6页。

95同注49。

96《在查禁伪币,禁止食粮出口中的两个问题》,载《苏中报》1945年5月4日,第4版。

97同注47。

98同注③。

99《中共华中局财经会议关于贸易问题的决议(草案)》(1944年5月),载高贯成(主编):《华中银行历史资料选编》,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100《我们的贸易政策》(1945年10月),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编):《江苏抗日根据地市场监督管理史料选编》,第325页。

101同注51。

102同注72。

103《苏中行政公署关于加强货币斗争与贸易管理的指示》(1944年12月1日),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财政经济史编写组(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3卷,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267页。

104《中共中央关于目前法币问题各根据地应采取的对策》(1942年1月5日),载鄂豫边区财经史编委会、湖北省档案馆、湖北省财政厅(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鄂豫边区、新四军五师部分》,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

105《立即展开对敌经济斗争》,载《苏中报》1945年5月2日,第1版。

106《苏中一专署关于执行新的粮食管理办法的指示》(1944年11月10日),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财政经济史编写组(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3卷,第419页。

107《兴化大垛、竹泓两个合作社两条路线、两种结果》,载《苏中报》1945年7月13日,第1版。

108蓝瑛:《江都四乡合作社的运销工作》,载《苏中报》1945年7月4日,第4版。

109《宝应两个合作社》,载《苏中报》1945年7月9日,第4版。

110同注106,第422页。

111同注108。

112《宝应安丰区实行粮食管理后物价下降粮价提高 推动合作社发展便利商人营业》,载《苏中报》1944年11月6日,第4版。

113《苏中一专署为组织商贩给各级政府的几个意见》(1945年5月上旬),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财政经济史编写组(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4卷,第255—256页。

114同注109。

115同注84。

116同上。

117《集中力量控制新麦 临泽各业合组收粮总结 小商小贩亦分组参加收麦工作》,载《苏中报》1945年6月13日,第1版。

118黄浩:《关于购稻的信》,载金湖县档案馆(编):《抗战:金湖革命历史档案选编》,第518页。

119同注53,第261页。

120杨东平、万德伶:《关于放行运稻船只的信》,载金湖县档案馆(编):《抗战:金湖革命历史档案选编》,第519页。

121同注103,第262页。

122同注92。

123姚凡、雨吉、迪善:《对敌经济斗争中的沙沟柴草青货合作社》,载《苏中报》1945年6月5日,第1、4版。

124同注84。

125范醒之:《为什么发行抗币》,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编):《江苏抗日根据地市场监督管理史料选编》,第390页。

126《苏中区党委关于敌汪排斥法币及我根据地发行抗币的决定》(1942年),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编):《江苏抗日根据地市场监督管理史料选编》,第385页。

127《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草案》(1942年2月),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财政经济史编写组(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1卷,第62—63页。

128《物价上涨抗币增值 每元折合抗币九元》,载《滨海报》1943年7月25日,第1版。

129《发挥保卫民生作用抗币一元改合法币十二》,载《苏中报》1944年4月5日,第1版。

130《宝应开市镇商人座谈会 陈河标价稳定 射阳发现黑市 杨主任秘书号召商人控制物资》,载《苏中报》1945年6月9日,第1版。

131《中共华中局财经会议关于货币问题的决议(草案)》(1944年5月),载高贯成(主编):《华中银行历史资料选编》,第3页。

132中国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编):《永恒的记忆·华中抗日根据地史》,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页。

133《抗战时期南通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情况》,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编):《江苏抗日根据地市场监督管理史料选编》,第100页。

134《保障人民财产安定金融 专署彻底查禁伪币 政府希望老百姓同具除害决心 十五日起登记伪币分四期禁绝》,载《滨海报》1943年8月18日,第1版。

135《二专署查禁伪币第三期延至三月底》,载《苏中报》1944年2月6日,第1版。

136《物价跳涨伪币害煞百姓 专署加强对敌经济斗争 禁伪币发本票设公行办公厂》,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编):《江苏抗日根据地市场监督管理史料选编》,第412页。

137《宝应曹甸区行政干部会议 检查对敌经济斗争偏向 决定今后加强合作社工作》,载《苏中报》1945年6月3日,第1版。

138《苏中江淮银行通告(第104号)》,载《苏中报》1945年6月5日,第1版。

139邓克生:《对宝应兴化东台三县排除伪币工作的初步研究》,载《苏中报》1945年5月2日,第4版。

140同注92。

141同上。

142《苏中区党委为全面开展对敌经济斗争给一分区全党的决定》(1945年4月22日),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财政经济史编写组(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4卷,第65页。

143《苏中一专署关于对敌经济斗争中几个问题的意见》(1945年5月上旬),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财政经济史编写组(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4卷,第263页。

144光景:《回春——曹甸镇标价速写》,载《苏中报》1945年5月28日,第4版。

145《大家评议公平决定曹甸镇完成标价工作》,载《苏中报》1945年5月28日,第1版。

146《曹旬镇针对市面缺米现象 部分修正农产品标价 公益合作社定期开始营业》,载《苏中报》1945年6月1日,第1版。

147《宝应射阳纠正标价偏向 根据自然价格重标 由各业商人自己讨论拟定》,载《苏中报》第1945年7月11日,第1版。

148《敌汪加紧掠夺物资——沦陷区物价又狂涨》,载《苏中报》1944年3月7日,第3版。

149《伪币膨胀达二百万万 沦陷区物价涨四百倍》,载《苏中报》1944年6月13日,第3版。

150水波:《上海来信》(1944年9月4日),载宁波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编):《〈新浙东报〉史料选编》上册,2021年,第263页。

151《敌伪统治的上海 米价每石十万元》,载《拂晓报》1945年4月16日,第1版。

152本书编纂委员会(编):《上海价格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页。

153同注137。

154同注150。

155《临泽职工粮食合作社首次分红增加千股 准备扩大业务范围调剂物资》,载《苏中报》1945年6月1日,第1版。

156同注112。

157同注144。

158《关于执行新的粮食管理办法的指示》,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编):《江苏抗日根据地市场监督管理史料选编》,第368页。

159同注23,第50页。

160《参加伪实业部召集米粮调节会谈的报告及附件》(1945年7月24日),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02008-0031-0001,第14页。

161同注23,第60页。

162《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48页。


责任编辑: 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