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框架:上海私营工厂学徒制的困境与调适(1949—1954)
郭恬薇
提起学徒制,人们很容易联想到小手工业作坊里师傅手把手教徒弟技能的情景,而与机器化、流水线相关的工业学徒却易被忽略。19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厂日益增多,工业学徒成为技术工人的主要来源,在新中国成立后更是被看作建设工业化体系的重要力量。从现代化的角度看,工业学徒比起小作坊里的旧式学徒更能代表经济发展的主流方向,因而有必要对该群体进行研究。
在众多城市中,上海是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中心,工厂林立,在新中国成立前便大量使用学徒工取代正式工,待学徒满师升级之际又将其解雇。因此,相较传统小手工业学徒而言,工业学徒的核心议题并不是封建压迫,而是资本剥削,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后,与小手工业学徒有关的问题时常被放在“师徒关系”的框架下讨论,但与工业学徒相关的问题大多被定性为“劳资纠纷”。然而,这种分类方式并非一贯如此,即便工业学徒被当作廉价劳动力的历史由来已久,可是该群体进入“劳资关系”的管辖范畴,正式成为“劳方”,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才发生的新变化。针对这一点,本文以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私营工厂中的工业学徒作为研究对象,首先呈现该群体劳动身份的变化,进而揭示这种变化与20世纪50年代初上海私营企业学徒制危机之间的关联,从中思考中共在将弱势劳动力收编进正式劳方阵营的过程中,可能遇到哪些问题,又该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手段。
目前当代史领域对学徒工的研究,常常会从工人运动的角度入手,谈论该群体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行动。例如,李鸿永注意到学徒借着“文革”时期的“经济主义风”,要求提升待遇;①林超超讲述了1957年上海“工潮”里,学徒运用“反官僚主义”的政治资源,抗议延长转正年限;②刘亚娟则点出学徒亦工亦学的双重身份,以及“学缘”纽带在工人请愿过程中发挥的作用。③这些成果通常会将学徒工在政治运动中的活跃表现当作既成事实,尚未谈及该群体在新中国成立后为何会一改往日弱势、可怜的形象,成为富有反抗精神的积极分子。
除了历史学以外,社会学学者则对师徒关系颇为关注,强调学徒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的适配性。王星认为,国营工厂师徒由于不存在竞争关系,能更好地进行技能传承。④傅春晖、渠敬东则将师徒关系中的情感元素视为单位科层制的润滑剂。⑤然而,上述作品对私营经济中的学徒制情况着墨甚少,假使学徒制与公有制经济确实能够和谐共处,是否意味着私营经济中的学徒问题潜藏了许多有待深入挖掘的冲突点?新中国成立后资本家利用廉价学徒工榨取利益的行为如何被整顿,中共和资本家在对待弱势劳动力的问题上展开了怎样的博弈?这些内容都有待进一步探讨。
在现有研究基础上,本文立足于上海市档案馆所藏的劳动局、工商联、同业公会、工会等档案,以及《劳动报》《人民日报》等报刊材料,思考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私营工厂中的工业学徒这一群体劳动身份的转变如何增强其能动性,为何会影响资本家的雇佣意愿,而官方又对此做出了何种调整,从中感受社会主义理想与现实经济诉求之间的动态平衡。
一、新中国学徒的组织化与政治赋权
近代中国工商业同业组织的分化,以及民国时期严峻的失业问题,使学徒成为既无法回归旧式行会,又不被新式工会接纳的“脱序者”,上海直到1948年才允许学徒加入工会,令该群体长期处于无组织保护的状态。从前在手工业时代,“学徒-伙友-师傅”本质上是单线递进关系,全部属于行会管辖,即便学徒地位低下,总归还有组织庇护,行会通常规定师傅一次只能招收一个徒弟,避免业内出现依靠廉价劳动力无序竞争的乱象。然而,在资本主义经济冲击下,传统行会日益式微,分化成代表资方利益的同业公会与代表劳方利益的工会。⑥若按常理推断,作为劳动者的学徒理应受工会保护,可问题在于,国民党统治时期工人失业形势严峻,上海市社会局的大量档案资料显示,学徒工与正式工在就业机会上存在竞争关系,工会对资本家雇佣廉价学徒工取代正式工的行为十分不满,⑦再加上资方也禁止学徒加入工会,⑧导致该群体虽然比正式工更弱势,却还是难以取得工会会员资格,不能在制度层面成为劳资关系里的“劳方”。一位民国时期的袜厂学徒就自述道:学徒是没有组织的,没有力量向资方交涉,现在针织业工人有了产业工会的组织,争到了生活的改善,但学徒没有加入工会的资格,希望工会能另开一个学徒组,让学徒免费加入。⑨就上海一地而言,直到1948年8月,国民党治下的上海市总工会才表示:“学徒及训练工年满十六岁者准予加入工会”,⑩但此后并未出台其他具体落实学徒权益的规定,使该群体在新中国成立前大有无所依归之感。
在没有组织依靠的情况下,民国时期工业学徒可谓不折不扣的廉价劳动力,不仅待遇微薄,还很容易在满师升为正式工之际被资方解雇。笔者整理了1920年《新青年》对上海各行业的调查结果(见表1)。从表1可见,不同行业待遇虽有差别,但学徒与一般工人的工资差值比很接近,平均值为77%左右,这意味着学徒的用工成本只有正式工人的20%—30%,雇一个工人的钱可以招三四个学徒。下面这段卷烟业的材料充分揭示出资本家压榨学徒的惯用手法:“资方禁止十六岁以上学徒加入工会”,使其工作毫无保障,并“逐汰熟练工人,利用学徒增益利润,学徒之学习期限为三年,以最少之报酬稳获最大之代价,惟俟学徒三年满期后,资方即以待熟练工人之手段而待之”,另招新学徒取代原来的满师学徒。11这类情形在民国档案中屡见不鲜,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发生质的改变。
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学徒很快成为工会、青年团积极招募的对象,在法理层面首次明确获得“劳方”身份,从“组织外的廉价劳动力”一跃成为被官方认可的“制度内劳动力”。1949年4月,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平召开,着手为新政权建立后的工作做准备,任弼时指出:随着党的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青年团应将注意力放到工农劳动青年中,“要特别注意在青年工人、学徒中发展团员”。12同年11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将“劳方”定义成私营企业主“雇用之工人、职员、店员、学徒及杂务人员”,13明确把学徒纳入劳资关系的考量范围。195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正式施行,此后每当社会上出现学徒能否加入工会的讨论时,官方总会援引《工会法》第一条作出肯定答复。14比如上海总工会编写的《工会青工工作》一书就有以下内容:“问:学徒能不能加入工会?答:根据工会法第一条,学徒有加入工会之权,老板不准学徒加入工会,首先向其解释,如老板坚决不准,可依法提出控告。”15可见,新中国成立后,学徒经历了一个被组织化的过程,不仅受到青年团的重视,更成为工会认可的“劳方”,和民国时期游离于行会与工会之外的脱序状态已经截然不同。
对于新中国的学徒而言,参加工会绝不是无关紧要的形式,这类组织可以给他们带来反抗资本家的底气,甚至在20世纪50年代初,上海各业普遍反映学徒出现劳动纪律恶化的现象,并将工会这座“靠山”看作学徒产生“片面翻身观”的重要源头,反向证明学徒被组织化以后所能发挥的能动性大大增加。1950年,上海市总工会机关报《劳动报》在谈论“如何正确处理学徒问题”时提到:上海解放后,许多学徒参加工会,政治觉悟提高了,但也发生许多问题,“工会组织较强的产业中,部份学徒有片面翻身观念,不努力学技术,不接受资方或师傅合理的管束,劳动纪律松驰”,16机器业“部份工厂中,由于解放前学徒受到很重的剥削和压迫,解放后参加工会,就产生片面的翻身观念,反抗一切管理”。17此外,许多微观案例也表明工会是新中国学徒反抗压迫的重要倚仗:宝鸿祥五金厂资方因虐待学徒被告上法院,在供词里抱怨:学徒“现在有了工会来压迫我”;18还有商店老板反映:“学徒有劳动局与工会当靠山,肆无忌惮,整天外出游玩,找人来店里查账”;19与之相对应的是,华宝丰水果行学徒面对资本家以解雇相威胁时,理直气壮地反驳:“你想解雇我,去和工会谈好了!有政府撑腰、有工会作主,我要更大胆揭露不法行为和恶毒的鬼计”。20上述情况当中,无论是资方批判学徒加入工会后纪律恶化,还是劳方警告资本家不许剥削学徒,否则会有工会介入,都指向同一个结论——新中国学徒被收编进官方组织后在劳资关系里受到的保障大为提升。
这一点在1950年上海各业联合召开的学徒问题座谈会上也得到充分体现,一方面,资方格外在意学徒参加青年团和工会的情况,指出组织化与学徒抗争能力增强之间的关联,另一方面,学徒义正辞严地对资本家的压迫手段发起指控,双方各不相让,形成劳资对立之势。印刷业资方发言:“目前学徒态度太不好,老板师傅觉得害怕,尤其是学徒加入工会及青年团后,更是认为自己有了组织,可向资方抗争”;而劳方则表示上海解放后仍有打骂学徒的情况,待遇没有统一规定,福利更是无从谈起。机器业资方说:“学徒加入工会后,以为翻身了,可以目空一切”;劳方则对学习年限过长、月规钱太少、经常加夜工表示不满。针织业资方抱怨:“加入青年团的学徒,时常和老板、老年工人发生争执,并且在待遇方面有过高要求”;而劳方回击学徒刚进厂就要忙着烧饭、买菜、抱小孩等家务事,工作时间有时在十四小时以上。理发业资方提到:“平时批评学徒几句学徒就向工会告状,并逼着老板检讨认错”;劳方则诉苦长时间干杂活,店家还对学徒随意打骂。时装业也面临类似情况,在资方眼中,“学徒经常擅自离店,外出游玩,却推说是到工会开会,而工会方面也片面帮着学徒说话,导致一般资方见了学徒都害怕”;劳方反驳:学徒做了四五年不能升职员,即便满师,待遇还是打折扣。除了以上各业以外,此次会议还有五金业、棉布业、染织业、百货业参与其中,内容皆是资方指责学徒有恃无恐、无理取闹,学徒控诉资方百般压迫,认为理应反抗。21
从1950年上海各业学徒问题座谈会可以看出,劳资双方由于立场不同各执一词,这些针锋相对的言论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无法直接代表“历史真相”,但毋庸置疑,学徒群体已从民国时期被资本家压榨的弱势者,转变成新中国成立后资方眼里日益狂妄的叛逆者。需要注意的是,劳方所控诉的内容,无论是做杂务、低收入、被打骂,都是学徒长期以来就面临的困境,22并不是新中国成立后才出现的情况,但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政权下,相关问题才被不断揭露开来讨论,这意味着不合理的待遇本身并不必然激起抗争行动,拥有被官方认可的“组织身份”,才是新中国学徒敢于向资本家发起挑战的关键原因。
综上,近代工商业同业组织的分化,令原本管辖学徒的行会逐渐式微,而工厂学徒又因挤占正式工的就业机会,不被工会接纳,只能长期充当“无组织的廉价劳动力”。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学徒才有机会加入青年团、工会,并在《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中被明确定位成“劳方”,经历了从“组织外”走向“制度内”的现身过程。地位提升之后,学徒群体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频繁揭露私营资方的压迫行为,形成资方眼中所谓“劳动纪律恶化”的局面。但无论是“合理反抗”还是“片面翻身”,两种看似截然相反的说法只不过是劳资双方立场不同的表现,究其实质,学徒能动性得到增强,主要还是新政权用组织化的方式对弱势劳动者进行“政治赋权”的结果。
二、上海私营企业学徒制度通则与劳资拉锯战
如果说从“无组织”到加入工会、成为劳方,是新中国学徒共享的权利,有关上海学徒加入工会后能动性增强的史料,只是全国各地学徒地位上升的一个缩影,那么20世纪50年代初上海各业出台的“私营企业学徒制度通则”,则象征着新中国学徒地位整体性提升之后,上海一地针对这批“新劳方”所采取的特定保护举措。
私营企业学徒制度通则,指的是1950年以来上海各业通过劳资协商制定的新式学徒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机器业成为上海最早开始筹备学徒制度通则的行业,其处理模式被当作范本,十分具有代表性,因此有必要重点探讨上海私营机器业的学徒情况。在新中国成立前,机器业是上海新式工业学徒数量占比最大的行业。23据统计,1927年以前,上海机器业全体工人中的70%—80%都是学徒;20世纪30年代,部分私营机器厂的学徒比例为60%左右,在有名的大隆铁工厂,则高达70%以上。24新中国成立后,上海市委调查反映:“解放前在五金各业里,资本家为了获取最大利润,以极低廉的代价购买大量童工劳动力,尤其机器业完全是靠学徒起家的”,25足以看出学徒问题对机器业的重要性。
除了学徒工占比大以外,机器业剥削廉价劳动力的情况也十分普遍,有必要尽快予以改造,建立适应新政权的新式学徒制度。与其他行业相比,机器业学徒最切合布雷弗曼关于“局部工人”26的定义,即通过使用机器将产品制造拆解成不同工序,学徒只要熟练掌握部分环节即可,没有学习完整技能的机会,因而愈发依赖资本家,成为缺乏技术价值的廉价劳动力。这也表明上海之所以从机器业入手处理学徒问题,并不是一个偶然的选择,而是这一行业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业内学徒更容易受资本剥削。27正如上海五金工会在1950年的调查表明:“机器业学徒与资方的关系很不融洽,劳资纠纷事件中,学徒问题占了三分之一以上……为了合理地解决该业学徒问题,有订立学徒制度的必要”。28《劳动报》也曾发文呼吁迅速订立“私营机器业学徒制度通则,逐步改善各厂学徒存在着的不合理的和混乱的现象”。29在此背景下,制定机器业新式学徒制度的任务很快被提上日程,1950年8月21日,上海五金工会与机器业同业公会共同成立劳资协商会,双方经过八次正式协商、四次分别交换意见,于10月9日推出学徒制度通则草案。
这版草案经劳资双方不断拉锯,旨在纠正长期以来学徒被当作廉价童工受剥削的处境,希望提高该群体的就业稳定性。其中第七条规定:“学徒期满时举行结业考试,评定等级,给予证明文件,并升为正式技工,留厂工作,如厂中生产上确有重大困难时,依工会法廿二条办理。”30对此,资本家担心会造成两个恶果:一方面,如果新学徒都在期满后升为技工,会造成劳动力过剩,加重企业负担。虽然条文规定有困难时可按《工会法》第二十二条31办理,但这很容易惹来劳资纠纷麻烦,让招学徒变成“背包袱”。另一方面,学徒自以为期满后职业有保障,就可能产生不用认真学习的想法,那些技术不好的学徒,也要留在厂里,对企业发展十分不利。32为了杜绝以上两种可能性,私营机器业企业主提出留用学徒应根据“厂方需要与否之原则”,“由资方决定去留之,藉以祛除资方对招收学徒之顾虑”,33并在工商业大会上发言:“学徒通则本是为了建立新的学徒制度,鼓励厂方多收学徒,可是由于厂方无法决定学徒去留,而学徒也怠慢技术学习,导致技术工人愈来愈少,应该仿效天津机器厂实行‘小合同’制度,规定学习期限满三年考工,如果营业状况好就转为长工,如果不好就给十五到四十五天实际工资,让学徒自谋出路,打消厂方顾虑”。34
然而,上海市劳动局一开始并不重视上述意见,只是一味强调未来经济发展会扩大生产,能够容纳所有学徒,全国各地其他企业也可以吸收上海培养的学徒。“决不可能像某些资本家目前所想象的那样:学艺期满的学徒硬要赖在‘师傅厂’里不肯走”,35敦促资本家不得纠缠于条款的细枝末节之处无限拖延,必须从1950年12月10日起认真实行《上海市私营机器业学徒制度通则》。36
但是片面忽视资方意愿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上海市私营机器业学徒制度通则》实施八个月以来,上海机器业各私营厂几乎不招收学徒,不得不反推代表劳方利益的工会对该通则第七条做出让步。上海五金工会私营企业委员会认为,资本家不想招用学徒主要是出于对第七条的不满,37因此提议修改,并在1951年9月22日由上海市劳动局批准通过《上海市私营机器业学徒制度通则(修订案)》。与原条文相比,该通则修订案第七条的不同之处在于,学徒经过结业考试评定等级以后,不能无条件升为正式技工,而是应当“视厂方实际需要及学徒技术能力,选择录用为正式技工”,38从而“消除资本家的顾虑,打开技术工人的来源,为国家重工业建设储备力量”。39
不过,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资方处于守势的大背景下,《上海市私营机器业学徒制度通则》第七条虽然得到调整,可是解雇学徒这类带有剥削性质的行为还是不容易获得许可。首先,在修订后的条文里,所谓“厂方实际需要”与“学徒技术能力”是两个模糊的概念,没有明确指标;其次,该通则修订案中还有个附加条例,规定1951年之前招收的学徒全部要升为正式技工,以此减小资本家剥削廉价童工的可能性。40随着《上海市私营机器业学徒制度通则》成为其他行业的参照模板,上海市电筒、电线、冶铸、彩印、制面、豆腐等行业接连推出类似的学徒制度通则,大体框架与机器业一致。在学徒期满是否留用的问题上,金属品冶铸工业、电工器材业、制钉工业都照搬机器业的规定,只要求1951年前进厂的学徒升为技工。41但部分企业对这个问题的把控更加严格,例如《上海电工马达电业制造厂学徒制度》最后删除了“厂方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留用学徒”的字眼;42《上海市豆腐业、制面业学徒制度通则》也明确写到学徒满师后一般仍在原企业工作,除非学徒本人不愿意或者由资方介绍到其他地方工作的才能另当别论;43而《上海市彩印工业学徒制度通则》根本没提厂方“选择性”录用的问题,只写了学徒习艺完成后“升为技工留厂工作”。44这表明即便修订过的《上海市私营机器业学徒制度通则》为资方解雇学徒留下更多余地,但其他行业在模仿机器业“母版”时还是可能出现“加码”的情况,未必会让资方完全掌控解雇问题的决定权,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下文进行详细论述。
综上,上海一地自1950年以来陆续推出私营企业学徒制度通则,希望解决学徒被当作廉价劳动力受剥削的问题,这可被看作新中国学徒地位提升之后的“在地化回应”。机器业是上海最早开始制定学徒制度通则的行业,后被其他行业效仿,十分具有代表性。该行业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内推出初版通则,但劳资双方对学徒期满留用的事项无法达成共识,并随之出现资方不愿招录新学徒的现象,倒逼劳方修订相关条目。从上述拉锯过程可见,对弱势劳动者的保障必须和资方的负担能力相匹配,如果过分强调学徒的利益,打破企业主与学徒之间的劳资平衡关系,反而会引发新的问题。
三、劳资关系的困境与调适
《上海市私营机器业学徒制度通则》修订有关学徒期满留用的条目后,其他行业虽大都照搬了机器业的这个修订版本,但资方不愿招收学徒的趋势并未发生改变,而且愈演愈烈,导致20世纪50年代初学徒制面临的最大难题,从资本家大量雇佣廉价学徒取代工人,变为私营企业排斥招收新学徒,妨碍了技术工人的培养。
以机器业为例,上海市劳动局调查发现,新中国成立后,该行业学徒比例明显下降(见表2),对于原本“靠学徒起家”45的行业来说,这显然是个不正常的现象。100人以上的大型厂中,学徒人数虽稍有增加,但学徒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自1950年的12.23%降为1952年的9.54%(见表3),而且,无论大厂小厂,这一比例都在持续下降(见表4)。
除了机器业以外,其他行业也出现相同的现象。1950年—1953年,上海私营电机业100人以上的大型厂中,学徒与技工之比从14.94%降为9.54%;30—100人规模的中型厂中,这一比例从80.22%降为22.57%;30人以下的小型厂中,则从63.01%降为32.52%。46与之类似,上海印刷业在民国时期的学徒工比重仅次于机器业,47但到1950年,该业资方谈及学徒问题时表示:“现在一般厂家都不招收学徒”。48纺织业同样如此,1936年有关上海30家日商纱厂的调查表明,5万名工人中养成工的数量高达2.4万人,其中包含大量童工(学徒)。49可是新中国成立后,情况很快发生了变化,1950年染织业资方声称:“过去许多厂家每年要进一、二位练习生(即学徒——引者注),解放后很少增添”。针织业资方说:“过去一般中型厂家,每年要招收男女学徒十人或八人,解放后很少增添”。50西服业也不例外,1953年上海市店员工会的调查报告写道:上海解放前西服业资本家喜欢添用练习生“随心所欲地剥削”,但这三年以来“添用练习生的极少”。51可见,20世纪50年代初上海各业私营企业确实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学徒制危机”。
针对这一情况,时人归纳的原因有很多,本文前两部分论述的学徒劳动纪律恶化,以及学徒制度通则限制资本家解雇学徒,都常被提及,但缺乏足够的说服力。首先,学徒劳动纪律恶化确实不假,可是所谓“翻身观”源于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工人阶级成了国家主人翁,学徒作为工人阶级的一员可向资方发起挑战,这并非学徒工独有的权利,成年正式工同样有资格如此,不应将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普遍的不满情绪,视为学徒不受欢迎的特别变量。其次,《上海市私营机器业学徒制度通则》在1950年刚出台时,确实导致资本家不想雇佣学徒,但这无法解释为什么1951年通则修订过后,依旧没有改变这一情况,反倒有变本加厉之势。可见,以上两点虽会影响资本家收学徒的意愿,却并非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此外,还有档案材料将私营企业不愿招收学徒的主因归结为私营工商业前途渺茫,“五反”后资本家产生了强烈的消极经营情绪。52这一解释固然有其合理性,却无法说明为什么上海私营工商业在排斥学徒工的同时,频频出现“大材小用”或雇佣临时工的现象。譬如针织业劳资双方在座谈时提到:“资方不愿招收学徒,宁愿招收临时工”。53某鞋厂学徒控诉资方解雇时说:老板屡次拒绝其复工请求,却招用临时工进行生产。54某笔厂资方则借口1950年“二六轰炸”导致开业困难,骗学徒先行回乡,转而雇佣其他工人工作。55时装业资方坦言:“见了学徒害怕,不愿再进学徒 ”,宁可花更多钱请个老司务。56上海五金工会则表示:“大、小厂都存在不用学徒用技工的情况,‘大材小用’造成劳动力浪费现象”。57可见,私营工商业经济形势不明朗至多只能算学徒占比减少的背景性因素,20世纪50年代初,上海各业资本家确实对学徒工产生了特定的负面看法。也正因如此,1953年上海市劳动局呼吁:“目前国家建设时期,学徒问题的中心,已不是反对资本家大量残酷剥削童工、廉价劳动力、制造失业后备军的问题;而是有计划地利用私营企业培养技术人才的积极作用,为国家增加量多质好的技术后备问题”。58
令人深思的是,为何学徒制的核心议题会发生转变?其背后的制度性成因,主要与国家让学徒成为劳方,对工业学徒问题做出“劳资定性”有关。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尽快革除资本主义经济的弊端,“劳资关系”在官方保护工人阶级的背景下,不可能完全中立、势均力敌,而是明显以劳方利益为本。无论是学徒能动性的增强(劳动纪律的恶化),还是私营企业学徒制度通则关于期满留用的规定,都是该群体被纳入劳资关系的外在结果,而这些表征背后关于学徒问题的性质认定,才是学徒与资方的相对地位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以至于酿成学徒制危机。
事实上,上海各行业许多资本家都反对用劳资思路处理学徒问题,认为“劳资纠纷”这顶大帽子是在变相要求资本家留用所有学徒,最终会走向技术工人不足的困局。1951年,上海市工商联建议将学徒问题归为“学习性质,不是劳资关系”,并点明如果将学徒问题看作劳资问题,就会影响技术工人的培养,今后必须在集体合同中规定“学徒与资方及师傅不能成立劳资关系”。591952年,上海市机器模型业同业公会指出,过去满师学徒去别处工作,或厂里不需要新人,均是“自行决定,不得勉强”,“现在用‘劳资关系’让满期学徒升为正式技工,工场实在无法容纳,劳动力势必过剩”,倘若“资方不愿留用,即须办理解雇手续,则资方均视收学徒为畏途”,对未来“培养技术青工影响重大”。601953年,机器业资方代表再度声明:“因‘劳资关系’,满师学徒即须升充技工,根据我业实际情况确属困难,由于工场狭小,原有学徒势必相继升充技工,而新学徒又须添收,人多无法容纳,办解雇手续又限于资金短缺无力负担,因此资方顾虑重重,无形中造成停止收徒现象,影响培养青工技术人才”。61可见,只要关于学徒问题的劳资定性一日不改,1951年《上海市私营机器业学徒制度通则(修订案)》对第七条的修订,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无法真正拓宽资本家在留用学徒问题上的决定权,不可避免会出现从源头上拒招学徒的现象。
在具体案例中可见,受劳资关系约束,资方解雇学徒的实际情形与私营企业学徒制度通则修订后的条文存在差距。例如,档案史料中不止一位资方抱怨,劳动局要求解雇学徒前先行办理歇业、关店,否则不允许解雇,实在强人所难。62有制帽厂资方坦言,让学徒离开确实是因为“怕劳资关系”,留用学徒便产生“背包袱思想”。63还有数位资方联名提议,目前存在“惧领用学徒或练习生”的现象,今后应规定学徒“学习期满即为卒业,可自由找出路,企业实际上需要时再继续录用”,否则“各业人才新陈代谢无以为继”。641951年10月,上海市工商联分析各行业的学徒情况时总结:“目前生产量,只有正常生产力的30%,不但现有劳动力过剩,学徒三年满师后,本厂没有工作,但又不能解雇,厂方当然无力招收新学徒”。65等到1952年10月,此时经过修订的私营企业学徒制度通则早已推行一年多,但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学徒满师时资方如无意雇佣是否要办解雇手续问题”的复函里还是强调:“学徒学习期满,原则上不应解雇”。66可见,在劳资关系的保护下,学徒被辞退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如果说民国时期学徒更接近可以被随意解雇的临时工,那么到新中国成立后,工业学徒的地位就更偏向于正式工,这种变化给资本家带来了包办学徒工未来职业生涯的压力,间接影响了技术工人的培养。
值得注意的是,从制度层面将学徒纳入劳资关系,默认劳资分立的二元格局,尽可能改善弱势劳动力的工作环境,固然具有重要意义,却忽视了经济相对不发达之时,所谓“资方”常常会在技术工人与老板的双重角色间不断转换。略有闲钱就招学徒当小厂主,经营不善就自己去做工,让这部分“亦劳亦资”的资方为学徒提供保障,并不那么合理。以下几起关于劳资纠纷事件的记录便充分反映出这一点:薛根记铁工厂资方在遣散学徒之事上产生争端,但根据调查,工厂彻底关闭后,这位资方本人也加入了铁工业工会当起流动工。67虹昌机器厂资方自述,他在民国时期曾开设规模极小的机器厂,新中国成立后去其他厂子做车床工,后来招了两个学徒自己开新厂,目前因业务停顿不得已解雇学徒。68兴业螺丝厂有学徒向劳动局控诉被解雇,但经调查表明,该厂资方随着厂房到期无法生产,才让劳方暂行回乡,由于经营困难,资方本人已去另一个螺丝厂当起临时工。69大美麟记工业社资方想解雇学徒,遭到劳方反对,资方自称只是“一个小资产阶级,如同牛马一样”,生活非常困难。70以上几起案例中的资方虽开设工厂,却远非经济实力雄厚者,他们本身大多是工人出身,也会加入工会,一旦经营不善就解散学徒自己去做工,劳资界限不甚分明,可是劳动局在处理这些人与学徒的争端时,却一概以“资方”“劳方”两个称谓进行分类,难免略显勉强。
除此之外,原本在包工制下由技术工人雇佣、付酬的学徒,在新中国成立后统统成为资本家需要一力承担的对象,使得围绕学徒的劳资关系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例如,福利皮货店工厂技师陈锡尧1949年前雇了一名学徒,完全由他自行负责;新中国成立后时装业规定原先包工制传统下那些受工头雇佣学徒全部转交给资方,因生意清淡,陈锡尧拟将学徒交给资方负责,但资方不同意。71华仪天平厂的情况也是如此,工厂技师陈远明招学徒陈茂福来沪工作,学徒月规由陈远明负责,后陈远明和资方吵架闹翻,资方否认和学徒存在劳资关系,拒绝付给学徒解雇费,劳动局认定双方属于劳资关系,要求资方付清欠薪。72制钉厂学徒包志良写信给《解放日报》控诉类似的事,该学徒跟着经理成伯南工作,所有工资都由成伯南发放,后来成伯南离职,制钉厂资方不让包志良继续工作,“强调没有劳资关系”,劳动局的看法则是制钉厂与包志良“有劳资关系”,应对学徒负责。73上述内容表明,即便新中国成立后学徒在法理上拥有明确的劳方身份,但现实经济当中还是存在灰色地带,无论是小厂主“亦劳亦资”的双重身份,还是包工制下学徒与资本家的非直接关系,都会给劳资认定带来麻烦。然而,在保护劳方的大风向下,这些案例通常会被劳动局判定为劳资纠纷,防止学徒利益受到侵害。
由于“劳资关系”无法完全匹配学徒与资方的实际情况,导致私营工厂学徒占比下降,影响了技术工人的培养,1954年上海私营机器业再次对学徒制度通则进行调整。新版《上海市私营机器业学徒制度通则》在一开头就表明,之所以要修改原有通则,是为了解决资本家不愿添用学徒的问题。在此目标下,新通则规定学徒和资方之间没有劳资关系,解除资方顾虑只进不出的现象。满师后也不再硬性要求将学徒录用为正式技工,而是让满师学徒首先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与国营厂里工作,其余学徒中,私营厂如果有能力就尽量录用,对于部分不愿上进或私营厂确实不需要的学徒,就让他们自谋出路。但第一机械工会对此发问:学徒与资方如果没有劳资关系,却按惯例加入工会,那么这样做是否自相矛盾,会不会和工会组织原则发生冲突?74虽然此后学徒参加工会并未受到影响,可这一困惑本身其实揭示了新中国学徒群体地位变化的深层逻辑:成为工会会员代表他们被官方组织收编,进入劳资关系的保护视阈,享受身为劳方的切实保障,而劳资关系对解雇学徒的限制,又成了资本家不愿雇佣学徒的制度性原因,1954年新版通则之所以取消学徒与资方之间的劳资关系,就是为了通过实用主义的让步,提高资本家培养技术工人的积极性。
综上,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私营企业出现学徒占比下降的现象,其背后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学徒被纳入劳资关系的考量范畴,而劳资关系又限制了资方任意解雇学徒的可能性,导致资本家以消极抵抗的方式拒绝招用学徒工。但我们并不能将此刻板地理解成资本家的“邪恶反扑”,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之初小型工厂主“亦劳亦资”的双重角色,以及包工制下学徒与资方的非直接关系,都无法简单套用劳资对立的二元框架进行分类。为促进技术工人的培养,1954年新版《上海市私营机器业学徒制度通则》从根源入手,取消学徒与资方之间的劳资关系,却仍旧肯定学徒加入工会的权利,充分显现出官方在适应现实经济需求与保护劳方福利之间不断维系平衡的努力。
四、结语:弱者的可视化与劳方的适当边界
雅克·朗西埃在《哲学家和他的穷人们》一书中提到,真正没有权力的人,是不可见、不可说、不可闻的。新中国成立后学徒群体从隐形到现身,究其实质,是中共试图将边缘地带的“准工人”整合进正式的劳方阵营,以便在制度化的框架下为更多人提供保障。
上海私营工厂学徒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地位变化反映出,并不是所有“事实上的劳动者”都是“法理上的劳方”,不同时代“劳方”的边界会发生移动。在近代工商业同业组织分化的背景下,学徒长期游离于行会、工会之外,直至新中国成立后该群体才积极参加青年团、工会,正式享有属于劳方的保障。这可以被理解成中共试图扩大保护范围,首先让“被隐形”的弱者在制度内现身,进而才能着手解决与之相关的劳资矛盾。
然而,中共将学徒囊括进劳资关系,本是为了让弱者“可视化”,结果却引起上海私营企业中的学徒占比锐减。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劳资关系蕴含着“劳方本位”的潜在立场,在学徒制方面逐渐演变成学徒工劳动纪律变差,资本家在学徒期满留用的问题上丧失“否决权”,75只能被动接受包办学徒工未来职业生涯的责任。但这个责任对于“亦劳亦资”的小厂主而言过分沉重,对于包工制传统下的资本家来说又是从前无须承担的“新包袱”,最终导致上海私营各业出现从源头上拒招学徒的消极抵抗现象。
好在中共虽有庇护学徒的意愿,却还是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了折中务实的调整,没有任由劳资关系失衡。无论是1951年对学徒制度通则的修订,还是1954年上海私营机器业放弃对学徒与资方作劳资定性,都展现了官方在保障弱势劳动者与培育技术工人这两大目标之间不断进行调适的努力。事实上,即便是当前社会中的“实习劳动”,同样会对实习生和正式工有所区分,并在转正条件上施加限制,以此刺激实习生的积极性,这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学徒制问题可谓异曲同工,也表明“劳方”边界需要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如果所有“事实上的劳动者”都成为“法理上的劳方”,资方所要提供的保障势必会相应增加,一旦这类保障给资方造成的负担过重,劳动力市场机制就会发挥作用,出现选择性不雇佣某类“新劳方”的现象,给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①Hong Yung Lee, The Politics of the Chinese Cultural Revolution: A Case Stud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②林超超:《合法化资源与中国工人的行动主义——1957年上海“工潮”再研究》,载《社会》2012年第1期。
③刘亚娟:《再造与自塑:上海青年工人研究(1949—1965)》,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④王星:《技能形成的社会建构——中国工厂师徒制变迁历程的社会学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⑤傅春晖、渠敬东:《单位制与师徒制——总体体制下企业组织的微观治理机制》,载《社会发展研究》2015年第2期。
⑥彭南生:《行会制度的近代命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⑦例如,1947年上海缝纫业职业工会致信社会局:“各厂号均以物价高涨工料昂贵不易维持为辞,解雇工人增加学徒,甚至全部为学徒者,多数工人因此失业。”板箱业职工会也有类似困扰:“资方滥收学徒,全市学徒超过工人人数二倍以上,本年份起变本加厉,几有全店招用学徒以致会员失业日增。”西服业职工会同样指出:“沪市各西服商号,滥收学徒,竟有超过工友人数,造成工人失业恐慌,应请设法限制。”相关史料为数众多,只能稍加列举。《上海市社会局关于机制缝纫业职业工会请制止资方滥用学徒问题》(1947年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Q6-7-783;《上海市社会局关于上海市板箱业职工会要求取缔滥收学徒文件》(1947年3月),上海市档案馆藏,Q6-7-416;《上海市社会局关于上海市西服业职工会请制止滥用学徒》(1948年3月),上海市档案馆藏,Q6-7-800。
⑧例如,民国时期上海机器工业同业公会制定的《机器工场规则》中就写道:“学徒在学习期间以学业为重,不得加入工会。”《上海市机器工业同业公会关于报送机器业工场管理规则及工友学徒保证书、志愿书等草案请修正发还的呈》(1946年1月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S1-1-34-1。
⑨《学徒生活痛苦要请工会帮忙》,载《生活知识(上海1945)》1946年第35期,第13页。
⑩《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学徒入会的通告》(1948年10月),上海市档案馆藏,Q7-1-57-31。
11《上海市社会局关于成年学徒应加入工会的问题同上海市卷烟车带业职工会筹备会和各卷烟车带厂的来往文书》(1946年4月),上海市档案馆藏,Q6-6-204-26。
12《加强中国青年运动的领导——在新青团首届代表大会上任弼时同志的政治报告第二部分》,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文献》,上海:华东财办党委会,1949年,第11页。
13《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载《人民日报》1949年11月26日,第1版。
141950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工会法》第一条写道:“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载《人民日报》1950年6月29日,第2版。
15上海总工会调查研究室(编):《工会青工工作》,北京:劳动出版社1951年版,第147页。
16《如何正确处理学徒问题》,载《劳动报》1950年8月5日,第2版。
17《资方过份剥削违反两利政策 机器业中学徒问题相当严重》,载《劳动报》1950年11月13日,第2版。
18张晖、殷锡山:《宝鸿祥五金厂资方虐待学徒案》,载《劳动报》1951年10月20日,第4版。
19《艺佳商店关于学徒樊和初近期肆无忌惮任意捣乱请秉公处断的函》(1950年8月2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28-2-231-130。
20《是谁不要脸?》,载《劳动报》1952年2月6日,第2版。
2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解放后学徒问题座谈会记录》(1950年9月),上海市档案馆藏,B127-2-168-1。
22刘半农在1918年写的诗作《学徒苦》,充分反映了民国时期学徒的悲惨生活。刘半农:《诗:学徒苦》,载《新青年》第4卷第4期(1918年),第30—31页。
23《上海工运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工运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页。
24同上,第210页。
25《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轻工业组关于上海市私营企业学徒津贴待遇问题的情况和初步意见》(1954年3月13日),上海市档案馆藏,A38-2-379-102。
26[美]哈里·布雷弗曼:《劳动与垄断资本:二十世纪中劳动的退化》,方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27同注25。
28《为了合理解决学徒问题 私营机器业订立制度通则》,载《劳动报》1950年12月14日,第2版。
29同注17。
30上海市私营机器业劳资协商会议:《上海市私营机器业学徒制度通则》(1950年1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C13-2-24-42。
311950年通过的《工会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为:“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解雇工人或职员时,应将拟解雇人员之名单与理由,于十日前通知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工会基层委员会发现此种解雇有违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情事时,有权于七日内提出抗议。如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同意工会基层委员会之抗议而形成争议时,应按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处理之。”
32上海五金工会私营企业委员会:《上海市私营机器业学徒制度通则修改经过》(1950年),上海市档案馆藏,C13-2-24。
33上海五金工会:《机器业学徒制度通则正式通过》(1950年),上海市档案馆藏,C13-2-24。
34《周维畅、孙养涵、宋耀章等关于拟请工商联转请上海市劳动局对于私营机器业学徒制度通则加以补充规定以鼓励各机器厂招收学徒的提案》(1951年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C48-2-288-30。
35同注32。
36同注33。
37同注32。
38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私营机器业学徒制度通则(修订案)》(1951年9月2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C13-2-24-24。
39同注32。
40同注38。
41上海五金工会:《金属品冶铸工业学徒制度通则》(1951年),上海市档案馆藏,C13-2-24;上海市电工器材工业同业公会:《上海市私营电工器材业电讯组学徒制度通则》(1951年12月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S21-4-231-137;《上海市制钉工业同业公会与五金工会签订的服务规则及奖惩制度、雇佣临时工协议、学徒制度和劳动保护、保险集体合同等文件》(1951年3月),上海市档案馆藏,S18-4-67。
42《上海电工马达电业制造厂学徒制度》(1950年),上海市档案馆藏,C13-2-24-86。
43中国店员工会上海市委员会豆腐业工作委员会:《上海市豆腐业、制面业学徒制度通则》(1952年1月16日),缩微胶卷,上海市档案馆藏,C5-2-156-1。
44上海市彩印工业同业公会:《上海市彩印工业学徒制度通则》(1953年),上海市档案馆藏,C48-2-633-15。
45同注25。
4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机器、电机两业学徒情况调查报告》(1953年),上海市档案馆藏,B127-2-168-9。
47同注23,第108—109页。
48同注21。
49《上海青年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青年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92页。
50同注21。
51《上海市店员工会有关处理旅馆照相西服等十个行业职工工时及各区年奖工作情况报告》(1953年),缩微胶卷,上海市档案馆藏,C5-2-210。
52例如上海五金工会的调查提到:“‘五反’中学徒与资本家斗争最积极,‘五反’后资本家对生产没信心,宁愿人数减少不愿人数扩大,添用学徒一定要提出至少20遍以上才勉强答应。”机器业、电机业也有不少资方只想“保持现状”,对招用学徒抱排斥态度,还说“工人阶级是资产阶级掘墓人,人多了,墓就掘得更快了”。《上海五金工会关于学徒情况原有材料的报告》(1953年),上海市档案馆藏,C13-2-24-9;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机器、电机两业学徒情况调查报告》(1953年)。
53同注21。
54《戴贤记鞋厂学徒陈顺林关于要求复工的函》(1952年4月2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28-2-665-99。
55《上海总工会关于请处理金山笔厂资方意图关厂以欺骗手段个别疏散学徒的函》(1950年5月3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28-2-250-61。
56同注21。
57《上海市五金工会关于学徒待遇、制度的情况调查及培训技工情况》(1954年3月13日),上海市档案馆藏,C13-2-190。
58同注46。
59《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筹备会关于上海市第二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建议学徒制度应予保存惟须加以改革案”办理经过的函》(1951年5月1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C48-2-134-101。
60《上海市机器模型业同业公会关于学徒满师时资方如无意雇佣是否要办理解雇手续问题的请示》(1952年9月2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S14-4-4-27。
61《楼祖宏、陆庚元关于机器模型业师徒关系不正常和劳资关系不分开影响师傅不愿添收学徒有碍我业整体发展的情况报告》(1953年7月1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S14-4-2-41。
62《上海良良工艺社关于要求解雇学徒的申请书》(1951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B128-2-453-109;《上海市百货商业同业公会筹备会关于源丰橡胶店并非本会会员该店解雇学徒一案无法协助调处退请处理的函》(1953年2月1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28-2-1120-128;《上海协隆正记电料行关于要求解雇学徒袁安芳的函》(1953年6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28-2-731-97。
63《胜利绣金制帽厂关于学徒周富财满师后的工作协议书》(1952年9月11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28-2-680-108。
64《王洪卿、陈怀源、黄星仲等关于请订领用学徒练习生办法以期造就各业新人提请大会公决的提案》(1951年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C48-2-288-26。
65《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年奖、废除小账陋规、学徒制问题的情况报告》(1951年10月),上海市档案馆藏,C48-2-283。
6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学徒满师时资方如无意雇佣是否要办解雇手续问题的复函》(1952年10月10日),上海市档案馆藏,S14-4-2-29。
67《上海薛根记铁工厂学徒丁洪根关于要求支付解散费的申请书》(1952年3月1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28-2-747-4。
68《虹昌机器厂关于要求解雇学徒两人的函》(1952年7月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28-2-749-77。
69《上海兴业螺丝厂学徒周宽裕关于要求向兴隆电焊厂资方出给失业证明的函》(1952年8月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28-2-740-200。
70《大美麟记工业社关于要求解雇临时工及学徒四人的函》(1952年6月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28-2-977-102。
71《中国店员工会上海市衣着业第71基层小组联合委员会关于送上福利皮货店工厂技师陈锡尧与学徒张生根脱离雇佣关系协议书的函》(1951年11月3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28-2-431-179。
72《华仪天平厂学徒陈茂福关于资方搬走厂内东西驱逐本人出厂不供住宿请速处理的函》(1951年12月10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28-2-454-80。
73《解放日报编辑部读者来信组关于转去复兴制钉厂学徒包志良对张云卿调解复工问题表示不满请调查处理的函》(1952年11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28-2-1018-59。
74中国第一机械工会上海市委员会:《机器业学徒制度通则修订草案》(1954年),上海市档案馆藏,C13-2-24。
75林毅夫在关于人民公社的研究中提到,人民公社时期,农民无法自愿决定是否退社,即便收入减少也无法通过退社来保护自己,所以只好采取磨洋工、偷懒等方式减少劳动付出,以此进行隐性博弈。笔者认为上海私营企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面临的学徒制困境也是同理,由于资本家与学徒被定性为“劳资关系”,资方在是否留用学徒的问题上决定权很小,如果强行解雇学徒便会引来劳资纠纷,相当于没有“退出游戏规则”的权利,所以采取消极抵抗的方式,从源头上拒招学徒,以此进行隐性博弈。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分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