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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向研究的比较技艺:哲学基础与分析路径*

游宇 陈超

【内容提要】 本文讨论的案例导向研究指的是通过跨案例比较研究或案例内分析挖掘充分与必要条件(组合)或探索因果机制的方法论体系,主要包括以理论建构与因果推断为目标的案例内因果分析、少案例比较研究与定性比较分析。本文认为,案例导向研究是在比较方法以及量化研究与质性研究的方法论交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而要科学地展开一项案例导向研究,研究者首先要理解案例导向研究的哲学基础。案例导向研究主要遵循“规律性-决定论”(比如少案例比较研究与定性比较分析)或“机制性-决定论”(比如过程追踪法),因此其关键价值在于揭示事物之间具体的逻辑因果,而非简单的变量相关。一旦厘清案例导向研究的因果性本体论与方法论特性,研究者将不难判别选择案例导向研究的时机,并以此为研究“利器”,讲好基于中国情境的理论故事。

一、导言:比较分析中的案例导向研究

  没有差异便无法比较,缺少比较则难以研究。寻找差异往往是提出研究问题的关键一步。然而,由此出发,我们应该如何科学地进行“比较”来解释引发这些差异的因果路径或机制,则成为诸多研究在方法论层面的分野。在实证研究之中,这一差异或分野,最为突出的表现便是案例导向与变量导向之争。①

  “案例导向的研究”(case-oriented research)由查尔斯·拉金(Charles C. Ragin)提出,与之相对的则是“变量导向的研究”(variable-oriented approach)。拉金认为,量化研究可以被看作变量导向路径:其固然可以采用主流社会科学的定量工具而拓展一项研究的“广度”,但是,同样也是为了满足统计技术的需要,研究本身与驱动研究的理论、现实以及政治关怀,可能矛盾重重。比如,在定量的跨国研究中,国家被看作带有系统性困境的有机体(organisms with systemic distress),所检验的数据与实际的经验过程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关联,研究对象的真实特性因而也难以展现其中;相反,只有那些深入分析少数案例的研究才能解决这些问题,而这些研究也可以被看作质性的案例导向路径(Ragin, 1987)。因此,案例导向研究往往对情境复杂性和历史独特性具有高度的理论敏锐度。基于此,拉金尝试结合定量技术与传统定性研究的优势,以集合理论(set theory)和布尔代数(Boolean algebra)为方法论工具,引入一种旨在分析中等规模的案例导向的比较方法,即定性比较分析(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 QCA)。

  沿着拉金(Ragin, 1987, 2008)所建立的案例导向的研究思路,以及对加里·金(Gary King)等(King et al., 1994)完全以量化逻辑指导社科研究设计的争论与反思,方法论学者逐渐建立起一种以布尔代数和集合理论为基础,以挖掘充分/必要条件组合为目的的方法论体系(Goertz and Mahoney, 2012)。这一系列方法论进展,无疑丰富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因果分析工具箱,并在很大程度上复兴了少案例比较分析等案例导向的实证研究路径。

  本文对“案例导向的研究”的界定则比拉金更为广泛。本文讨论的案例导向研究指的是通过跨案例比较研究或案例内分析挖掘充分与必要条件(组合)或探索因果机制的方法论体系,主要包括以理论建构与因果推断为目标的案例内因果分析(within-case analysis)、少案例比较研究(small-N comparative methods)与定性比较分析。

  本文认为,与变量导向的定量研究相比,案例导向研究在认识论与方法论上具有三大特征。首先,其对案例的理解秉持整体论的视角,即将案例视为整体,而非由若干分离的部分所组成的集合体,或由各个变量的数值所组成的结合体(Marx et al., 2014)。换言之,作为整体的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应该嵌入完整的情境之中来理解,而不是在比较各个部分或变量之间的共变模式下来理解。其次,其对因果关系的理解是组态性的(configurational),其中的因果路径往往是多样性的(Rihoux and Ragin, 2009)。这要求将案例都看作一系列条件的组合,并在结果与影响结果的原因之间,通过跨案例的比较分析,呈现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即影响结果的若干条件或条件组合。最后,由于少案例比较研究与定性比较分析往往强于厘清因果关系,而过程追踪等案例内分析则擅长打开因果机制的“黑箱”,因此,研究者对基于案例导向的多元方法研究设计越发重视(Beach and Rohlfing, 2018; Rohlfing and Schneider, 2018)。

  因此,上述特征也使得案例导向研究非常适合分析由经验来定义的历史结果,擅长处理中小规模的案例比较和复杂因果关系的社会现象。接下来,本文将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案例导向研究展开讨论:一是从方法论层面的争论来探讨案例导向研究的发展脉络,二是讨论案例导向研究的哲学基础,三是介绍案例导向研究的主要分析路径。

二、方法论争锋与案例导向研究的发展

  案例导向研究的核心思维来源于比较方法(the comparative method)。按照阿伦德·利普哈特(Arend Lijphart)的总结,比较方法是比较政治学的主要方法之一,适用于少案例研究(Lijphart, 1971)。其核心的特征在于结构性与重点性的比较:结构性比较指的是研究者通过提炼出可以反映研究目标、指引和标准化数据收集的研究问题,使得案例研究结果的系统比较和积累成为可能;重点比较指研究者往往只考察所要研究的历史案例的某些方面(George and Bennett,2005:215)。

  与统计分析、实验方法一样,比较方法的目的也在于对研究问题进行科学解释,即在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在两个或更多变量之间建立一般的经验关系。同时,利普哈特也强调,在政治学者面临“变量多、案例少”的窘境时,将比较方法与不同类型的案例研究结合,将成为政治学研究中最有益的方法论工具之一(Lijphart, 1971:693)。然而,政治学以及相关学科之后的发展表明,将比较方法与案例研究结合起来的少案例比较方法尽管运用于不同学科的研究,但其影响力似乎并未如定量研究那样广泛。我们认为其中的原因很可能是多方面的。

  首先,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政治学领域微观调查数据库的丰富,各种复杂统计模型与软件的发展与应用,以及实验方法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兴起,从数据获取便利性以及因果推断有效性等方面出发,政治学以及其他学科的研究者们明显更加青睐大样本的观察性研究以及各种形式的随机干预实验设计(Morton and Williams,2010)。

  其次,与上述原因相关的是,案例比较分析对研究者本身的方法论训练与知识储备要求较高。一方面,研究者不仅需要在“战略”层面设计合理的理论框架,更需要在“战术”层面解决若干棘手的方法论问题,比如如何界定案例选择范围,如何进行案例选择以及如何进行比较分析等;另一方面,由于需要对每个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因而也要求研究者掌握与案例相关的必要信息,比如相关的文化、历史甚至语言等。

  相较而言,本文认为最后一个原因——方法论交锋的冲击——带来的影响可能最为重大。②自此以后,对于案例导向研究的讨论出现了多种不同的观点。

  其中一种是赞同性的,即追随加里·金、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 Keohan)和悉尼·维巴(Sidney Verba)(King et al., 1994)的论点,强调案例导向研究与量化研究的共通性(比如Lieberman, 2005; Seawright, 2016)。这一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一方面,它大大提高了社会科学研究者,尤其是政治科学研究者的方法论意识;另一方面,它建立了一个以量化研究逻辑为基础的统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体系(Mahoney, 2010)。

  还有两种观点则认为,案例研究与少案例比较分析具有自身特有的价值,非量化研究逻辑可以统合。其中之一是“辩护性”的,认为这些研究路径本身具有其他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Brady and Collier, 2010; Gerring, 2007)。另外一种则倡导“另辟蹊径”,即明确反对加里·金等人研究(King et al., 1994)的观点,并挖掘案例导向研究与量化研究的根本区别,尝试建立起针对案例导向研究的独特的方法论体系,比如定性比较分析(Ragin, 2008)。

  然而,即使是对于上述的后两种观点而言,学者们也在不断反思一个重要问题:研究者应当如何“科学地”展开一项案例导向研究?要回答好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理解案例导向研究的方法论基础。整体来看,大多定性研究者并不认可用量化逻辑指导比较研究的思想,因为在他们看来,案例比较的关键价值在于揭示具体的逻辑因果,而非简单的变量相关。换言之,二者对于因果性本体论的认知存在着本质差异。

  总之,正是伴随着对加里·金等人研究(King et al., 1994)的争论与反思,部分研究者逐渐建立起一种以布尔代数为基础,以挖掘充分/必要条件(或条件组合)为目标的方法论体系,并将这一体系作为指导案例比较的基本思想,从而使案例导向的定性研究从根本上与变量导向的量化研究区别开来,形成截然不同的“两种文化”(Goertz and Mahoney, 2012)。同时,由于这两种研究文化在认识论层面存在巨大差异,因而在方法论层面的研究设计上也会存在相应的不同。然而,对于这一认识论与方法论“错配”的问题,诸多学者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在国内既有的使用少案例比较的研究中,如果我们稍加留意,便会发现一个非常普遍的吊诡现象:研究者(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明明提出了一个有关充分与必要条件(组合)的因果框架,却用加里·金等人研究(King et al., 1994)的建议或量化研究的框架进行研究设计(陈超、李响,2019)。

  对此,本文认为,要科学地展开一项案例导向研究,研究者首先要理解案例导向研究的哲学基础。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理解案例导向研究的核心特征,以及这一研究路径相较于定量研究的独特优势。

三、案例导向研究的哲学基础

  研究者在思考一项研究设计的过程中,很难回避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研究者要运用何种方法论和研究方法;其二,对于这一选择,研究者应该如何来辩护其合理性。进一步来看,根据迈克尔·克罗蒂(Crotty, 1998:2-10)的总结,我们的研究过程往往需要考虑四个层层递进的问题:第一,研究者打算使用什么方法;第二,何种方法论在主导我们的选择和方法运用;第三,哪些理论视角隐藏在所考量的方法论之中;第四,何种本体论在指引这一理论视角。这四大问题也分别代表着研究过程的四大要素。

  其中最为基础的是研究方法与方法论。前者主要指用于收集与分析数据的技术或程序,这一要素在研究中最为常见,往往也是“白纸黑字”地呈现在“研究方法”部分。后者则指研究的策略、纲要、过程或设计。其往往隐藏于我们对特定方法的选择之中,比如,民族志(ethnography)便是人类学的一种方法论,强调通过实地调查与参与式观察,对特定文化、社会与群体所形成的描述与解释。

  方法论之上便是理论视角或认识论,即指引方法论的哲学立场,其为研究过程提供一种可以对话的情境,同时也为论证逻辑奠定基调。比如,作为一种认识论或理论视角,阐释主义(interpretivism)认为,对于复杂世界的认知是通过研究生活在这个世界中的人群的经验以及观点而实现,个人行为往往也取决于个人所理解的社会环境、文化模式以及价值判断,因而反对将自然科学中的中立式观测(neutral observations)、普遍法则(universal laws)应用于社会科学研究(Lin, 1998)。

  最后是本体论层面,即嵌入理论视角与方法论之中的有关知识和所处世界本质的理论。换言之,它是各种范式中有关真实与知识的基础(Lincoln et al., 2018);或者更为形象地说,对于各个学科而言,本体论是体现它们本质的“皮肤”,而绝非仅仅是套在体外的“外套”(Furlong and Marsh, 2018)。因此,尽管研究者通常并不会在研究中提及本体论,但无论对研究者本人还是对其研究而言,本体论都贯穿始终、无所不在。比如,客观主义(objectivism)这一本体论,便相信现实世界是独立于个体精神而存在的,个体也可以通过感知将自身与这种现实关联,从而获得知识并认识世界(Crotty, 1998:5)。

  综上,社会科学研究者在认知世界与探索人类社会时往往受到不同世界观的指引或驱动,而个体世界观的差异便在于他们对现实本质有不同认识(本体论),看待已有知识的方式存在差异(认识论),以及采取了形式各异的研究程序(方法论)。

  案例研究者通常受到多种理念和研究传统的影响(Stake, 1995)。其中影响最大的很可能就是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或客观主义,以及与之相对的反基础主义(anti-foundationalism)或主观主义。按照保罗·弗隆(Paul Furlong)和戴维·马什(David Marsh)的总结,基础主义确信真实世界是独立于人类的知识而存在,并相信通过经验观察能够认识真实世界,与之匹配的认识论则是实证主义(positivism)与后实证主义(post-positivism);反基础主义则主张世界是由人类社会建构的,我们只能通过阐释来理解世界,而与反基础主义相匹配的认识论则是阐释主义或建构主义(Furlong and Marsh, 2018)。

  本文所关注的案例导向研究主要建立在实证主义认识论基础之上。③实证主义遵循基础主义的哲学本体论,强调研究者和研究客体之间的独立性,坚持可知论,即现实是真实存在的且可以被了解的,事物本身具有内在的规律(井润田、孙璇,2020)。而以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为代表的后实证主义者则对人们的认知边界保持“悲观”的论点,即人们当下对于所谓真实世界的认知可能仅仅是逼近客观真实的过程,而研究就是对这一真实“表象”进行“证伪”(falsification)的过程(Popper, 1970, 2002)。同时,后实证主义也进一步认为研究者的理论预设、社会化过程、知识和价值观等因素,很难不影响研究的客观性——尽管如此,后实证主义仍然强调,研究者还是应该坚持经验研究的方法,同时,客观真实也可以且应当是探求的(Lincoln et al., 2018)。总体来看,绝大部分定量研究者和一部分质性研究者都秉持这一世界观。

  与实证主义相对的是阐释主义。其往往强调:由参与者和他们对现象的主观理解,组成这一世界观的核心要素;同时,参与者在呈现自己的理解时,既受到与他者间社会互动的影响,也受到自身经历的限制(Schwandt, 1994)。受到这一世界观的指引与影响,相关的研究往往是“自下而上”进行的,即从个体视角到更为一般的推广,并且最终达致更具普遍性的理解(Creswell and Clark, 2011:40)。因此,这一世界观通常仅与质性研究“挂钩”。④

  总体来看,作为社会科学中两种最为基础的认识论,与实证主义或后实证主义相匹配的研究方法既可以是量化研究也可以是质性研究,而阐释主义研究则几乎只使用质性研究方法(张汉,2016)。尽管如此,即使在实证主义认识论下,不同的研究方法也因秉持不同的因果性本体论假设,从而在研究逻辑与路径上无法“通约”。结合对概然论因果观和决定论因果观的比较,研究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比奇(Derek Beach)和佩德森(Rasmus Brun Pedersen)所总结的不同因果性本体论假设的类型学(见表1)。⑤其中,“规律性-概然论”的因果性假定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应用最为广泛。在这一因果论下,原因X被理论化为增加结果Y在总体中发生的概率,如果该因果性假设的三条标准(相关性、因果时序性以及非虚假性关联或规律性关联)均得到满足,那研究者便可以推断X是Y的一个原因(Beach and Pedersen, 2013:27-28)。定量方法便是遵循这一因果性本体论。如上所述,该方法主要应用于实证主义研究,强调对经验数据进行统计推论,从而对理论假设进行检验的过程(庞珣,2014)。

  而案例导向研究则基本遵循决定论的因果性本体论。其中,过程追踪法主要是通过识别因果机制从而检验因果关系,其核心在于案例内的因果机制分析(Beach and Pedersen, 2013;陈超、游宇,2022)。与过程追踪不同,另一类案例内分析——一致性个案研究——则秉承“规律性-决定论”的因果性假定,强调通过理论预测与证据之间的匹配情况来判断因果关联。根据布拉特和哈弗兰(Blatter and Haverland, 2014:24)的总结,这一研究路径往往将理论视角看作整合的世界观,而案例研究则用于阐明或比较多种竞争或互补理论的解释优势;在具体研究设计上,一致性分析通过比较不同理论对个案结果的预测情况,判断这些理论对该个案的解释力。

  跨案例比较研究同样遵循“规律性-决定论”的因果性假设。在这一因果性假定下,研究者往往会关注:如何通过小规模或中等规模的案例比较来进行逻辑因果推断,探索影响结果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此,从本质上而言,跨案例比较研究的关键目标还是在于探索复杂的因果关系。

  综上,案例导向研究所涵盖的案例内分析、少案例比较分析以及定性比较分析,都是基于对客观现实世界的经验观察,因而属于实证主义下的科学传统路径。尽管它们分享同一认识论,但是,由于它们对因果性本体论的假设不尽相同,因此在研究目标与研究设计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四、案例导向研究的主要分析路径

  完整的因果分析过程往往包含探寻因果关系与厘清因果机制两个紧密相关的部分。整体而言,在实证主义基础下,根据案例规模,研究者大致可以区分出三种主要的因果分析路径(见表2)。

  首先是个案研究或案例内分析。社会科学中的案例研究以及相关的方法论对话可谓浩如烟海,但主要问题在于,学者对案例研究的理解几乎与案例本身一样多元。而且,对于如何进行案例研究,几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Ragin and Becker, 1992)。不过,本文认为,从规律性和机制性来理解案例研究的作用仍然十分有用。这表明,不同的案例内分析路径往往对因果关系与因果机制的侧重存在差异,比如一致性个案研究通过预测与证据之间的匹配情况,侧重于发现某种因果关联;而过程追踪则通过判断因果机制各个部件是否存在,来呈现因果机制(如表1所示)。

  具体而言,一致性个案分析通过不同理论对个案结果预测情况的比较,判断不同理论对该个案的解释力。在具体研究设计上,研究者可以基于个案来选择几个时间剖面,通过考察各个理论对不同剖面上的事件的预测情况,比较不同理论的解释力(George and Bennett, 2005)。比如,对于古巴导弹危机这一事件的不同剖面,管理学与政治学的解释便呈现完全不同的理论视角和侧重点(Allison and Zelikow, 1999)。

  过程追踪则主要强调时间、因果链、偶然性以及因果关系的双向性,以及如何将行动者纳入因果分析之中(Collier, 2011; Crasnow, 2017)。因此,基于过程追踪的个案研究主要是以“因果机制”为中心的案例内因果推断,关注“由果溯因”以及动态地解释具体结果。不过,过程追踪在研究设计层面仍面临诸多挑战,比如如何选取个案、描摹机制、定义处境、检验证据,如何在就事论事地解释个案中发生的变化与因果假说的外部有效性之间进行权衡(汪卫华,2022)。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有研究认为,一个切实可行的选择是将基于案例内因果推断的过程追踪与一致性分析相结合(陈超、游宇,2022)。除此之外,研究者还可以将过程追踪与另外两种案例导向研究(少案例比较研究与定性比较分析)整合为多元方法研究,从而让个案研究得出的理论解释可推广,或在其他个案中得到检验。比如,在跨案例分析前,研究者可以将案例内过程追踪作为构建理论框架或因果关系的探索性研究;或者在跨案例分析后,将其作为解释所发现的因果路径的案例内机制分析(Beach and Rohlfing, 2018)。具体而言,在构建理论框架之前,通过探索性的案例内过程追踪分析可以使研究者确认结果与特定原因条件之间到底存在何种机制;通过跨案例分析发现某种因果关系或多种因果路径之后,研究者可以通过过程追踪来分析何种机制能够解释结果是如何发生的,或者验证因果机制是否如理论预期那样起作用——如果没有起作用,其原因又是什么。

  随着案例规模的递增,第二类则是传统的少案例比较研究。这一类研究通常以密尔(Mill, 1970)在《逻辑学体系》中对求同法与求异法的经典论述为理论基础,并发展为在逻辑因果关系引导下,选取合适案例进行因果分析的研究路径。该路径强调通过跨案例的受控比较,以评估引发结果产生的必要或充分条件。旨在进行因果解释的少案例比较分析在比较政治学、比较历史分析、政治社会学与财政社会学等领域均有广泛运用,比如斯考切波(Skocpol, 1979)对社会革命起源与形成的跨国比较研究,何文凯(He, 2013)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角度研究英国、日本和中国三个国家财政制度的发展变迁,以及包刚升(2014)对民主政体为何崩溃的系统性归纳和因果机制分析。不过,在少案例比较分析路径中,该方法的可操作性与案例选择的科学性等往往会被人诟病(Beck,2017)。尽管如此,其对于控制性比较与逻辑因果的推广与重视,实际上使其成为跨案例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第三类案例导向研究则是定性比较分析。如上所述,这一研究路径主要基于整体论的视角,将每个案例都视为条件变量的“组合形态”,旨在通过案例间的比较,找出条件组态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Rihoux and Ragin, 2009)。然而,由于部分研究者对该方法的认知和理解不够全面,这一分析方法在国内管理学、国际关系、政治学以及行政管理等相关研究中存在明显的误用。虽然拉金是在尝试对定量分析与质性案例研究两种路径进行取长补短,并以此提出以布尔代数为基础的定性比较分析,但是,如果研究者将定性比较分析作为定量和定性研究方法的中间路径,很可能造成定性比较分析方法的滥用或误用。对此,本文则强调,要避免上述错误认知与方法误用,则要重新回归定性比较分析的认识论基础,即定性比较分析是如何看待因果关系(决定论还是概率论)与因果机制(规律性还是机制性)的。

  基于上述讨论,本文在表3中对不同类型的案例导向研究进行了对比与总结。基于表3,本文认为,定性比较分析的设计思路与操作过程可能是案例导向研究之中方法论制度化程度(methodological institutionalization)最高的,即为研究实践所共享的标准最具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其核心在于构建以真值表为中心的条件组合,每个真值表的行代表不同的类型,而案例被分配到它们所属的行,每行的结果值取决于与实际结果之间的经验关联。在因果推断上,定性比较分析遵循“规律性-决定论”的因果性本体论,以集合论和布尔代数为分析手段,旨在分析因果结构,即导致结果Y的原因条件组合。少案例比较方法则主要通过跨个案的受控比较以评估结果Y为何产生的必要和(或)充分条件。因此,少案例比较分析与定性比较分析主要关注的是宏观层面的“大问题”(big questions),尝试解析的也是宏观层面的关系。⑥

  不过,任何一种方法都有优劣之处。研究者在发挥某种方法的长处之时,更应该清醒地理解该方法的效用边界,并通过对各种方法的有机组合来拓展研究设计的效度。当研究者完成定性比较分析或少案例比较分析之后,就开始关注其中的因果机制。此时,研究者大致可以选择两种分析路径来探索机制:其一是对宏观因果现象进行微观层次解释,即寻找因果机制的微观基础(张长东,2018);其二便是通过进一步的案例研究进行机制分析(Bennett, 2010)。无论是哪一种,基于过程追踪的个案内因果推断均适用,因为其主要作用便是分析如何将特定的因果关系与潜在的因果机制关联起来,以及对跨案例分析中的因果过程假设进行验证。

  如上所述,在“机制论-决定论”的因果性本体论之下,过程追踪关注的主要议题是因果机制是否存在,即从X到产生Y的因果解释力(causal force)的传递过程,并以能否发现每个机制部件所预期到的可观察证据为主要判断依据。因此,过程追踪在分析层次上往往将宏观与微观并重。然而,在研究实践中,基于过程追踪的定性证据(比如必要性或充分性证据)可能并不存在,而且即使存在,也并不总是可以对因果推断做出决定性或富有成效的贡献。对此,研究者应该思考的方向是,如何通过合理的研究设计以更好地运用质性证据从而支持系统性的因果推断。

  对于案例导向研究而言,研究者更加关注具体事件、参与者的处境与具体行动过程,因而与社会和政治问题保持有意义的联系并非难事。然而,面对大量案例时,要求研究者对每个案例的复杂性都保持深入观察是困难的。因此,研究者往往面临案例选择问题(游宇、陈超,2020)。此时,少案例研究常常被人诟病的是案例选择的范围如何确定、案例如何选择等问题;同时,由于他们的发现是针对少数案例而得到的,此时还面临对少数案例分析的归纳或推广问题(Elwert and Winship, 2014)。

  而对于定性比较分析来说,其本身就是对相关的全部案例进行结构性的条件组态分析,因此在理论上并不存在案例选择问题。然而,对于哪些是影响结果的关键条件或原因,则基本依赖于研究者的主观判断;同时,在建构条件组合因果后,如何通过下一步的案例内分析进行机制说明则至关重要。这些就要求研究者对全部案例和相关背景保持较高的理论敏感度。

  上述问题均说明,案例导向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理论思考、研究设计等“研究艺术”与各种分析技巧等“研究技术”的结合。要最大化发挥案例导向研究的解释力,一方面需要研究者全面且准确地把握案例导向研究的哲学基础与方法论要素;另一方面也要求研究者思考,如何通过合适的案例选择技艺、整合性的研究设计来规避案例导向研究的各种潜在问题与局限。

五、总结与讨论

  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案例内分析与跨案例研究作为定性研究的常见形式,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与学科所运用,但是对案例导向研究究竟是什么、可以做什么等重要问题,中国学界尚缺少系统的标准和讨论。其后果便是“导致案例研究的水准参差不齐,成果很难相互联系,并显示系统性的累进价值”(张静,2018:126)。而且,尽管当下有着向经验研究转向的趋势,但无论是在部分学科的发表趋势上,还是在本科生与研究生教学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方法论层面“重定量轻质性”、案例研究较不规范的情况。本文则尝试通过介绍案例导向研究的哲学基础与基本原理,希望研究者可以深入理解案例导向研究的价值,从而科学、严谨地开展相关研究。

  本文认为,案例导向研究在机制验证和理论发展方面均展现出独特的优势。这些优势包括:具备较高的概念有效性,能够有效地产生新的假说,在特定案例中验证预设的因果机制,以及处理因果复杂性的出色能力。案例导向研究的这些优势,也使其成为有别于量化研究的独特分析路径。而要科学地展开一项案例导向研究,研究者首先要理解案例导向研究的哲学基础。实证主义传统下案例导向研究主要遵循“规律性-决定论”(比如少案例比较研究与定性比较分析)或“机制性-决定论”(比如案例内过程追踪法),因此其关键价值在于揭示事物之间具体的逻辑因果,而非简单的变量相关。

  更为重要的是,每一种案例导向研究均存在自身的分析边界或局限。而且,随着各学科研究方法的融合和以问题为导向的跨学科研究的兴起,社会科学研究已经逐渐从单一的案例比较分析,逐渐迈向跨案例分析与案例内推断相结合的多元方法研究(Goertz, 2017)。在多元方法研究中,研究者在设计研究之初便要明确研究的客体、核心的研究目标和可供研究的案例总体,以及不同因果分析路径的作用边界,并针对不同目标,运用合适的方法来选取恰当的案例,从而充分挖掘案例导向研究在多元方法研究设计中的巨大潜力。

  一项富有理论生命力的研究通常是研究者们思维艺术与研究技术的有机融合——这一有机融合往往来自于研究者对研究对象的深入观察与实地调研,从而在因果层面提炼出值得反思的差异,并将其融入特定的社会情境之中。中国特有的制度设置与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经验,为各种类型的案例导向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分析素材和观察对象,而通过科学且严谨的案例导向研究来“讲好中国故事”,贡献新理论新知识,则是当下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者理应承担的历史使命。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型政商关系’视域下优化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关系研究”(项目编号:21BZZ05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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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区分与传统意义上“质性”与“量化”的区分不尽相同。一般来说,质性研究包括科学与人文两大传统。前者受实证主义的深刻影响,以“解释”(explanation)为目的,寻求更具一般化的“规律”;后者则受后现代主义的影响,以“阐释”(interpretation)为目的,寻求在一定背景中的“意义”(朱天飚,2015)。因此,这也正是本文不使用“定性”作为“量化”的对应概念的原因。

②其中,当数加里·金、罗伯特·基欧汉和悉尼·维巴合作的《社会科学中的研究设计》带来的影响最大(King et al., 1994)。

③注意,我们并未严格区分实证主义与后实证主义,只是笼统地使用实证主义的基本内涵,即强调研究者与研究客体相互分离,现实是独立存在的,研究者应该坚持经验研究的方法等。

④比如,基于扎根主义(grounded theory)的案例研究便是基于阐释主义认识论,强调研究的核心在于“理解”,研究设计的基本方式是基于扎根式归纳(grounded induction)的编码或理论建构的分析过程(参见Charmaz, 2014)。

⑤概然论将因果性简化为数量问题,具体关注的是自变量(实验干预)Ti对于因变量(实验结果)Yi的效应大小,而决定论往往在总体层次上进行研究,通常与案例研究相关,并以充分性或必要性来描述因果关系的不同类型。同时,马洪尼(Mahoney, 2008)也强调,如果研究者对因果机制感兴趣,则需要采用决定论的因果性本体论;在分析单一个案及其机制时,使用因果性的概率论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单一个案中的特定结果发生的事后(客观)概率是1或0。这也使得该组合在个案研究设计的逻辑上是不可能的,而研究机制对于大样本研究也不可行。

⑥记住这一点尤为重要,这主要是因为,案例导向下的定性比较分析采用整体论视角看待研究中的案例,而每个案例往往在微观之上的层面“聚合”了诸多信息,从而在结构上形成若干前因条件组合。同时,定性比较分析尝试在理论建构的总体下进行跨案例比较分析,这一特征使得定性比较分析往往并不适合分析微观个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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