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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土改房屋分配及其变迁研究

————以山西省永济县为例

胡英泽 冯希

【内容提要】 土改时期的果实分配包括土地、房屋、牲畜、农具、粮食等,但对土改的研究多集中于土地问题,很少关注房屋分配及其变化。土改之前,农村房屋的占有不平等,经过土改,地主、富农的部分房屋分配给无房、少房的贫雇农,初始分配之后,有的贫雇农长期居住在所分配的房屋中,有的则被地主、富农通过合法买卖、合情合“礼”的习俗,甚至借助非法手段重新获得,其中糅合了乡村传统实践逻辑,革命话语下的“反攻倒算”等复杂因素,研究房屋初始分配及其变迁过程,对于深入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的传统,整体性把握土改对乡村社会的深远影响,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一、引言

  房屋是人们居住、生活的重要场所,不仅是家庭的物质载体、重要财富,也是祖先的记忆、家族的象征。①地处内陆的山西人“惟对于住所,却不惜巨费,建筑厦屋”。②在传统乡村社会,兴修房屋是家之大事,普通家庭甚至倾其一生之积蓄,富裕家庭则尽可能广置田宅、积累财富。房屋的规模、数量、建材等体现了家庭财富、社会地位等,同时,也可以反映家业兴旺或家道中落。作为一项重要财产,房屋可以买卖、出租、抵押、继承、转让。所以,除新建之外,购买、继承是获取房屋的主要途径,房屋拆除、重新分配亦多与此有关。

  土改以前,乡村的房屋分配并不平等。土改时期,地主的房屋与土地、牲畜、农具、多余的粮食这五大财产被没收,分配给广大农民,并颁发了土地证、房产证。经过土改,基本实现了房屋占有的平等化。

  目前学界对土改与房屋的专门研究还比较少见,相关成果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房屋与乡村社会分化,认为各家庭在房屋的数量、质量、形制上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与不平等性,是认识乡村社会的一个重要面向③,也是理解中共革命、土改的一个社会背景④;二是房屋占有与外来户入住权的研究⑤,土改时期的房屋分配,是外来户获得村庄入住权,提升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以及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⑥三是房屋分配、变迁与农民心态研究,土改之后农民的心态发生了激烈的变化;⑦四是土改后房屋纠纷、修建、交易等。土改分配房屋后,旧主与新主两家住在一起,经常磕磕碰碰,难以和睦相处,有些拆房另建,引发纠纷。⑧有的干部则利用特权,频繁地进行房屋交易,合法买卖背后是侵占集体财产。⑨由此可知,已有成果对土改房屋分配及变迁研究虽有涉及,但缺少专门性研究,忽视了土改房屋初始分配之后,乡村社会的居住状况,房屋的买卖、承继等方面所发生的变化。这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假定土改房屋分配后,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乡村住房的不平等,革命消解了乡村传统习俗;二是土改后不久,乡村新的社会分化仅仅体现在土地等生产资料方面。

  土改房屋分配在乡村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土改时期,贫下中农分得了房屋,甚至有些家户,至今仍然居住在土改时期分配的房屋。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阅读档案的过程中发现,土改时期所分配的房屋有相当一部分后来发生了较大变化,原主通过合法、合情、合“礼”,甚至是非法手段重新获得土改时被分配的房屋,形成“屋归原主”的局面。如果细读材料,可以明显看出其中的不少案例反映了乡村传统的实践逻辑,也可以切身感受到部分案例确实符合革命话语下地主、富农对土改胜利果实的“反攻倒算”,甚至糅合了两者的因素。考察土改房屋初始分配及其变迁,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中国乡村社会传统的韧性,整体性把握土改对乡村社会的影响。

  基于上述反思,本文利用村庄档案与访谈资料,探讨土改果实房屋的分配与变迁。研究发现,土改时期没收地主、富农的房屋作为斗争果实分配给贫下中农,土改以后至“四清”运动时期,作为房屋原主的地主、富农以合法买卖、合“礼”取得、合情还补、非法侵夺等形式重新获得被分配的房屋。其中,合法买卖是房屋获得者与原主基于双方平等自愿、共同商议的合法行为;合“礼”取得是房屋原主遵循乡村传统礼俗,并且受到村民广泛认可的合“礼”之举;合情还补是房屋获得者主动将房屋归还原主或是以其他形式补偿原主损失,体现情感,合乎情理;非法侵夺,即革命话语下的“反攻倒算”。无论是合法、合“礼”、合情的形式,还是非法侵夺的形式,“屋归原主”反映了土改以后乡村社会物质生活变迁的一个重要面向。然而,在政治形势发生变化,阶级斗争得到强调的时候,土改时地主、富农被没收的房屋重新回归,会被视为对土改成果的严重挑战,成为反映阶级斗争的重要议题。

二、合法买卖

  195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简称《土改法》)正式颁布,成为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据。政务院相继制定和公布实施相关的配套措施法规、政策。其中,《土改法》第二条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第二十一条规定:“地主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不合农民使用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充作公用”。这些没收的房屋分配给无房、缺房的贫苦农民所有,同时给地主也保留了一份房产。经过土改,被没收和分配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更。房屋分配是这场伟大的历史变革的重要内容。

  房屋买卖在乡村社会较为常见。土改之后,乡村的房屋交易不仅是传统的延续,而且具有法律依据。《土改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之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土地的权利”。⑩文件中虽未明确提出房屋的处理方式,但实际上土地证与房窑证归并在一起处理。11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社员出租或出卖房屋,可以经过中间人评议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价,由买卖或者租赁的双方订立契约”。12一系列的法规条例为农村土改分配房屋的正常买卖提供了合法依据。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各个地区先后进行了土地改革。通过土改,贫下中农分得了地主、富农多余的房屋。但是土改后不久,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房屋交易现象。例如,山西忻县就出现了引人注意的房屋买卖情况,“忻县143个村庄,农民共计42215户,自1949年起,已有8253户农民出卖房屋5162间,占总户数的19.5%。其中出卖房地户中雇贫农占61.7%,中农占37%,地主富农占1.3%”。13可见,作为土改分配果实的房屋,在土改之后就发生了买卖,贫雇农出卖房屋最多,其次为中农。

  山西省永济县也出现了土改分配果实房屋的交易。贫下中农分得了地主、富农多余的房屋,但是在天灾人祸、家庭条件、个人意愿等因素的影响下,一部分人出卖了所分配的房屋。永济县栲栳村卖出分配房屋的有12户,其中贫农有10户;卖房屋34间,其中贫农卖出29间。14风伯峪村合作化以后,有36户卖了65间房子,其中15户属于贫下中农,共卖出土改分得的房屋35间,超过被卖房屋总数的二分之一。15东坦朝村也有15户出现了买卖土地和房屋的现象。16碱庄村在土改后(1947年)的几年中间,全村有17户卖房卖地,共卖房屋5间,地45亩。17虽然这些被卖的房屋中有一部分是中农以及“翻身”的贫农所买,如孙常村的贫农张永昌,在1958年以前曾买过同队贫农社员孙友元的院基,18但也有一部分房屋是回到了房屋原有者的手中。

  由于缺乏全县范围的统计数据,档案资料记录的数据统计标准又不一致,我们只能分类统计贫苦农民所分配房屋被地主、富农收(买)回的情况。有的档案资料记录了被没收房屋的总户数、收回房屋的户数。土改时姚村被征收房屋的有8户,其中3户收回,占被征收房屋户数的37.5%;南梯村被征收房屋的有11户,收回户占45.45%;马铺头村土改时被征收房屋的有11户,房屋回到原主手中的有6户,占总被征收户数的54.54%;方池村被征收走房屋的有5户,3户的房屋回到了原主手中,比例达到60%。由此可见,永济县土改分配房屋回归原主的现象较为普遍,所占比例大体在30%—60%之间。19

  有的档案资料反映了贫困农民失去土改所分房屋的户数。例如,长杆村和孙常村各3户,栲栳村10户,风伯峪村15户,马铺头村33户,东坦朝村15户(该村有29户在土改中分房,失房户占到分房户的51.72%)。20

  有的档案资料只单纯记载了地主、富农收回房屋的数量。5间以下的有南郭村、碱庄村、南梯村(各有4间、5间、5间);长杆村与小朝村各有9间;小张村有13间;南湖村有15间。数量较多的有平壕村20.5间、栲栳村29间、风伯峪村35间。21

  地主、富农通过合法买卖、合“礼”取得、合情还补及非法侵夺等形式收回土改运动中被没收的这些房屋,具体情况较为复杂。

  (一)贫农出卖房屋

  传统时期,房屋作为农民的不动产之一,遇到灾荒等家庭危机,房屋经常被用来买卖或者典卖,以此换得钱粮渡过危机。土改时,贫下中农分得土改果实,大部分致力于发展生产,但也有些贫农由于种种原因而出卖土改分配果实,其中房屋占有很大一部分。贫农出卖分配果实房屋有以下几种情形:

  因病卖房。虽然土改后农民的经济状况有所改善,但其经济基础并不牢固,俗话说,“三场病,一场空”,一旦家中有人生病,医药费便可拖垮一个家庭。栲栳村贫农张二小,土改时分得了23亩土地和3间上房,一家人原本指望能过上好日子。不幸的是,张二小在土改后不久便得了重病,从此不能劳动,家中土地无法耕种,没有生活来源。更糟糕的是,为给他看病,家里还欠下不少外债。为还债,他卖掉了土改时分得的3间上房。22舜帝村贫农张百会的老婆病重,但家中无钱给老婆看病,无奈之下,他将土改时分得的2间房屋卖给地主姚立功。23

  因缺少生产资料,生活无法维持而卖房。土改之初,农业耕种仰赖于劳力与牲畜,若缺乏生产资料,则无法生产生活。东坦朝村有些贫农,因为缺少劳力、牲口,无法正常生产,以致家中没有生活来源,不得不出卖土改时分配到的土地、房屋以填补家用。例如贫农马福禄因缺少牲畜,有地不能种,为维持生活出卖了土改时分得的土地、房屋。富裕户薛登伦等则买回了土地、房屋。24

  因家庭破碎卖房。1950年,定远村贫农冯正全因为夫妻不和而离婚。他本身患有一些慢性病,不能干重活,前妻留下的女儿第二年也出嫁了,只剩下他一人,家庭破碎,生活无望。他将土改时分得的13亩地和3间房全部卖掉,独自到外地生活,下落不明。25

  因耕作不便卖房。土改初期,大部分农民徒步去田间耕种,耕作距离的远近影响到生产效率。风伯峪村的贫农樊喜信居于中条山的山麓地带,因为分得地主的房屋处于村庄中心地带,与自己所种土地相距较远,耕种不便,于是他将土改时分得的房子出卖,自己搬到中条山上一孔窑洞内居住。26

  因独立居住的意愿将房屋出典。土改时,一个院落的房屋可能会分配给多户人家,他们同居一院,难免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摩擦,甚至纠纷,有些贫农为了避免纠纷,会主动协调,以实现独居一院。例如,小朝村杨林娃在土改时分到没收地主薛亮的半座房院,杨林娃为了避免生活中与地主家庭的摩擦与纠纷,想要独住一院,但现金又不足,为此,1951年他将原来分到的3间厢房通过村长、党支部书记出典给薛亮,立写契约,典价为4石麦子,典期3年,用典来的款项支付房价。27

  因不习惯自己生产而卖房。土改前,一些单身贫农以扛长工为生,吃住全由地主、富农负责。无论庄稼收成好坏,他们只需安心干活,便可以赚得自己的报酬,且有吃有住,生活无忧。土改后贫农分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屋与土地,必须自己安排生产、操持生活。干樊村赵长客与其他三户贫农认为自己生产、自负盈亏,不如以前当长工时的生活自在,且存在一定的经济风险,遂于1950年将分得的土地、房屋卖掉,继续外出扛长工。28

  因外来户想回老家,卖掉分配房屋。土改时,有些外来户在永济本地落户安家,分得了土改果实。土改完成后,他们归家心切,便把分得的房屋卖出。如姚村农会主席杨起合,本是河南人,土改结束后,为回老家,卖掉了自己分得的所有果实。29还有一些扛长工的,他们在外漂泊已久,年岁渐长,想要落叶归根,便把自己所分得的房屋卖掉,回到老家安享晚年。30

  因不良爱好,无法生活而卖房。土改前,村中一部分村民有些不良爱好,如赌博、吸大烟等,这些不良爱好使得他们一贫如洗,成为贫农。土改分得果实后,他们有的恶习未改,所分果实则成了其不良爱好的资本。如1961年春节的一个夜晚,虞乡村贫农谢三存就将400元现金及卖出土改时分配房屋的所得款500元,共计900元全部输掉。事后家里生活无法维持,只得卖掉1辆小平车,就连他老婆手上的镯子也被他卖掉还债,致使老婆和他终日吵闹,家庭不和。31

  因灾卖房。新中国成立初期,生产力低下,极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例如土改没过几年,申家营村的农民经受不住自然灾害的袭击,穷得生活不下去而卖房卖地,村中的地主富农却是买房买地,日子红红火火。32三年困难时期,长宁村贫农师德福因子女众多且年幼,不具备劳动能力,家庭条件不好。全家吃了上顿没下顿,卖掉了过冬的棉衣也无法解决问题。后来,在富农师景春的介绍下将土改时分得的果实房屋卖给了一户富农。33

  在农村,房屋是家庭的重要财产,在急用时可通过买卖房屋来获取现金、粮食等以渡过危机,土改后同样如此。在这些被卖的房屋中,有一部分卖给了中农与贫农,也有一部分卖给了地主、富农。恩格斯曾指出,“一切殷实的人,当他的比较贫苦的邻人有急需时,需给予帮助。这种帮助,并不是施舍,而是较富有的同族人或氏族长理应给予较贫苦的同族人的。”34这些贫农遇到困难,生活无法继续,便会卖掉自己土改所分配的房屋,地主、富农往往是贫农出卖房屋的首选对象,困难时候地主对农民的传统义务,为地主、富农合法地收回自己被分配的果实提供了条件。

  此外,贫农出售土改分配房屋呈现出阶段性特点。在土改之初,生产资料缺乏,农民生存状况不稳,贫农卖房以解决生存危机,维持家庭生活为主;在20世纪50年代,农民生产生活有了一定进步,卖房以满足个人需求如耕种问题、独居一院问题为主,农民开始考虑个人需求与发展;到60年代,三年困难时期,贫农以出售房屋渡荒为主。

  (二)地主、富农买回房屋

  除了贫农自身因各种原因卖房外,地主、富农也会出于对祖屋的观念、房屋的感情或者其他需要,主动以合理的价格买回自己被分配出去的房屋。另外,《土改法》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35土改之后,地主、富农保存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为购买房屋提供了可能。地主、富农主动买回被分配出去的房屋有以下几种情形:

  出于祖屋不能丢的观念而买回房屋。在农村,有“再穷不能卖祖业”之语。在地主、富农看来,有的房屋是祖先遗产,不可随意丧失,否则会留下败家、不孝的骂名。例如土改后不久,小朝村地主李文昭家被分配出去的房屋为祖先所留,他不忍祖屋被分,觉得自己保不住祖业,百年之后无颜面对列祖列宗。他主动去找分到自己祖屋的贫农李玉昌,说明其买回祖屋的意愿,请求买回李玉昌分得的四间半房。李玉昌深知在农村丧失祖屋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打击,遂按当时房屋的价格,出价8石麦子,将分得的房屋又卖回给了李文昭。36

  对原有房屋有深厚感情而买回房屋。传统时期,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盖一座房屋有时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的准备。首先,木料有的需要自己栽种,盖房所用土砖需要自己制造。在山区,盖房则需要自己每天搬运石头。在永济,自己所制土砖称为“胡基”,有的贫农每天在崖边打胡基打得胳膊疼,甚至因为打胡基还被堆下来的土压断了腿。37这都是艰辛危险而富有生命体验的工作。待到盖房材料准备妥当,还得有一年的盖房时间,正如乡语所说:“一年不安宁是盖房”。除了这些准备工作外,盖房所需花费有的甚至是主人数十年的积蓄,可谓劳心劳力,因而寄托了村民们一辈子的期望,凝结着几代人的心血,这其中当然包括地主、富农。无论何种原因,对于农民来说,房屋不单是居住之所,更是家园梦忆。正因如此,一旦有合适的机会,部分地主、富农会设法主动买回自己的房屋。例如南湖村贫农焦来驹在土改时分下富农许成吉3间房子。1962年因村里建设规划要拆迁房屋,许成吉一家在拆房时嚎啕痛哭,并要求买回自己被分配出去的房屋。38

  因家庭需要买房。土改后虽然地主、富农也保留了一部分房屋,但他们有的人口众多,难免居住空间不够,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想到的是盖新房。土改前,木材为私营销售,私人可以买到。到了1954年,国家成立木材经销站,开始由国家统一经营,计划供应。39地主、富农成分敏感,一般难以买到木材,所以他们只能买旧房。如韩村一户富农,因家中人口众多,所住空间有限,想扩建一些房屋以备家用,于是买了一个贫农土改时分到他家的院基,盖新房供家人居住。40有些地主、富农买房,是出于对自己下一代的责任。1961年,姚村地主冯敬学,因其子结婚无房可住,便找贫农商量,买回当时贫农分到自己的一间小厢房,为其长子完婚所用。41

  同样,地主、富农买回房屋也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在土改之初,地主、富农认为房屋是祖产,不可丢失,向贫农求助买回房屋;到50年代,木材、砖瓦短缺,收归国营,地主、富农家庭修建新房,但难以买到材料,遂寻求买回原有房屋;到60年代,贫农卖房渡灾,地主、富农认为机会难得,便买下房屋,也有因家中急用而买下房屋的。

  在这些买卖中,有一部分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等价交易,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在贫农与地主、富农进行土改分配果实房屋的买卖中,有的是贫农为了维持生活将分配果实卖给地主、富农,有的是地主、富农为自身需要,主动找贫农买回。也就是说,土改时分配的果实房屋有一部分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回到了地主、富农的手中。不可否认,在买卖中也存在一些不合法的房屋买卖,此处不赘,下文详述。

三、合“礼”取得

  农村是重礼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42。所谓合“礼”,就是符合传统礼俗,或是说符合以往的习惯。在农村,一些合“礼”做法虽然不一定合法,却为村民普遍认可和接受。土改后,革命话语、阶级斗争一时成为村庄新的、明面的运行逻辑,占有压倒性地位,但是,在革命到来之后,村庄内在的传统礼俗并未斩断、革除,而是延续不绝。

  (一)财产观念与买卖逻辑

  在传统的小农经济模式中,村民生活主要来源于辛苦的耕种劳作。通过长期的辛勤耕作而积累下来的财产,对于村民而言弥足珍贵。村民对自己的财产极为看重,不仅体现在对自我与他人的财产界限认知异常清晰,在买卖财产时也会相当慎重,严格遵守礼俗规定。在传统时期,山西村民在选择买卖房屋的对象时,要“先尽亲族、后尽本甲”43。在买卖确定后,不仅要立约,而且“立约时,须邀请四至地邻,以证明契载界址之确否”44,以保证房屋买卖避免纠纷。

  在财产观念上,受乡村传统影响,村民对于自我财产与他人财产有着明确的界限认知。例如姚村贫农冯广瑞在土改中分得了富农的房子,随后,他退还了分得的房屋,他说,“要人家的干啥呢,都是人家辛辛苦苦攒下的,都不容易”45。在农民看来,通过勤劳发家致富、修房建屋,个人财产值得尊重。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所以,在土改中有一些贫农拒绝接受分配给自己的地主、富农的房屋,或是主动将地主、富农的果实还回,或者代为保管,寻求合适的时机退还。例如郭李村在分土改果实时,大家都不要。结果,农会只得采取了“只要你没房没地非给你不可”的办法,把果实摊派下去,最后不少人是明分暗还。46

  按照农村习俗,贫农卖房时会先找下家。贫农分得地主、富农的房屋大多是零碎几间,有的和地主、富农同居一院,这样就会首先询问房屋的原主。此外,村中还有一种传统的做法,当穷户过不下去需要卖房卖地来解决生存危机时,会寻求富户帮忙,请求富户购买房屋或是土地,这样可以很快获得钱粮,以解燃眉之急。所以,从乡村传统来看,贫农卖房总会先去找地主、富农买下分配房屋,如果他们实在无力购回,贫农才会去找其他人,这也为果实房屋回归原主创造了条件。

    (二)族亲观念

  血缘关系是乡村人际关系的基础,宗族观念根深蒂固。血缘关系“原则上是应当痛痒相关,有无互通的”。47除了先天的血亲关系,还有一些人为制造的亲缘关系,如承嗣、认干亲等,这些在乡村社会是合乎“礼制”,被家族成员接受认可的。这一认可也为土改果实房屋“回流”提供了契机。

  土改时,有的村庄以亲族为单位进行房屋分配。土改虽打破了宗族统治,但农村传统的血缘关系及村民对血缘的认同不可能立即消失,宗族成员互帮互助的传统不会改变。土改中,有一种以家族派别为原则的分配。有些村庄将地主、富农多余的房屋分配给本族人,待运动过后,分得房屋的族人又将房屋完璧归赵。例如,孙常村上中农侯老文分得属于本家地主的3间房屋;该村冯家祠堂15间房屋,全部分给姓冯的6户人家,其他任何人不能分;全村姚家户、侯家户、石家户、王家户,冯家户等五大户的财产均是按照家族派别而分,运动过后,分得房屋的人家则把房子还给了族人。48高市村地主、富农的房屋大部分都分给了自己家的亲兄弟,这样分配房屋有三个原因:一是如果政治形势发生转变,亲兄弟之间也不会出现激烈的报复;二是两户同住一院往往容易发生矛盾,血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这种共居一院的矛盾;三是亲兄弟,遇事好商量,买卖或者收回阻力很小。1962年,可以规划宅基地后,大部分分到房屋的人家都搬了出来,重新规划了院子,将院子留给了自家兄弟。49这种分配方式既体现了阶级斗争的原则,又兼顾了村民的传统亲族观念,也反映了村民的生存逻辑。如果政治形势一旦发生转变,通过亲族观念可以缓解尖锐的矛盾,避免激烈的冲突。

  承嗣是房屋“回流”的又一合“礼”手段,也为乡村观念普遍接受。在传统社会,承嗣甚至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级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50我国自古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农村,老人们对自己的养老及身后事尤为看重。贫农中有些孤寡老人,后继无人,担心自己年老无人奉养,身后无人送葬,所以有时会提前定好承嗣人,既保证了自己后继有人,家产有人继承,也保证了亲族之间不会因承嗣之事发生矛盾。例如,长宁村贫农吴德子1962去世后,因其无子,葬礼程序不能完整进行。富农分子吴克俭与其同属一族,便按村中规矩将其子承嗣到吴德子名下,让其儿子替吴德子顶盆送葬。葬礼结束后,吴克俭的儿子获得了继承权,继承了吴德子的所有家产,其中包括吴德子分走吴克俭家的3间房屋。51

  外来扛活的单身汉也是承嗣的主要对象,他们在土改时分得了划为地主、富农的东家的房屋,但在其年老时,会提前与东家协议好规矩。地主、富农负责扛长工伙计的活养死葬,最后以承嗣的形式获得扛长活贫农的财产,包括土改时分配的房屋,这在农村颇为常见,也受到村民的认可。例如小张村长工冯德山,在土改时分到了东家的房屋。老冯孤苦一人,生病后无人在旁,东家一家便照顾冯德山的日常起居直到其病逝。冯德山去世后,东家才让其子苗养才为冯德山承嗣,继承了冯德山分得他家的所有土改分配果实,包括一间半楼房。52孙常村贫农杜尚全分得了富农王元升的东房,杜尚全死后,房屋也是以承嗣的形式又回到了王元升的手里。53通过承嗣的方式,土改分配果实房屋以乡村合“礼”的方式回到了原主人手中。当然,这种方式的适用范围也是极其有限的,一般对象是单身长工,因其家贫,无力娶妻生子。承嗣的儿子一般为自己东家或是亲朋好友的儿子,一来有感情基础,二来地主、富农与单身长工提前有所协议,以承嗣获得长工的财产。

  也有通过乡村认干亲的“造亲”传统收回房屋的。“认亲是出于社会成员的各种需要,借助亲缘关系来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及承担的义务。”54所谓“造亲”,是指那些既无宗族关系,也无血缘关系的人群,通过认干亲的方式,人为制造亲缘关系。这种亲缘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和血缘、宗族关系相媲美,在人际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小朝村贫农薛四娃在土改时分到地主张祥林的两间半厢房。张祥林的儿子是薛四娃的干儿子,两人是干亲关系。薛四娃妻子死后,张祥林的儿子按照一般风俗披麻戴孝。薛四娃感念干亲恩德,又想自己百年之后让张祥林的儿子为自己送终,于是主动邀请干部见证,将自己分得张祥林的房屋回卖给了张祥林。55

  此外,还有通过领养、结亲来实现土改果实房屋的“回流”。在农村,若一个人没有后代,可通过领养的方式来使得自己获得继承人。领养需要签订契约,规定养子的继承权与赡养养父母的责任。56清华村的车家遗孤就是很好的例子,在土改时,车家被划为地主,因与贫农发生言语冲突,在当时严峻的形势下,激起了民愤,贫农说要将车家满门抄斩,斩草除根。最终车家一家五口,四口被杀,仅剩一个尚在襁褓中的小婴儿。事情过后,村民反思,觉得他们过于偏激,十分后悔。最后参与打死车家的两家贫农,其中一家把车家遗孤领养并将其抚养长大,另一家则把女儿嫁给了车家遗孤。这样,通过领养和结亲,车家遗孤继承了两户贫农分得的从原来车家分出的房屋。57高市村屈家堡子贫农根林子给地主扛长工,土改后分得了地主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后又入赘到地主家,娶了地主的女儿,照顾地主一家生活。两家合为一家后,地主的房屋也暂时回到了自己家中,也可以说是根林子继承了地主的房屋,拥有了一整个院子。58

  虽然土改过后,新生的阶级话语、实践逻辑在农村社会占据优势,但是乡村的亲族观念并没有完全取代,传统礼俗也不会从根本上斩断,按照村中原有的礼俗,通过承嗣、认干亲、婚姻关系而收回的土改果实房屋,在村民看来是合“礼”的,能够被认可与接受。

  (三)风水观念

  在农村,人们往往把家族的兴衰寄托在家宅风水上,认为风水的好坏关系到个人平顺以及家族兴衰。正如《宅经》所言:“宅者,乃是阴阳之枢纽,人伦之轨模……人以宅为家,居若安,即家代昌吉。若不安,即门族衰微。”59村民十分看重房屋的风水,建造房屋时要“处理好人与大自然的关系……同时还要与习俗信仰保持一致”,60不仅极其重视房屋选址,61而且在房屋的建造程序上也要遵守一定的风水原则。62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家道兴盛,子孙繁荣,否则就会家道衰颓,后代凋零,灾祸横生。

  土改后,有的农民即使分到了新的房屋,也不会立刻入住。在搬入新房前,会先请先生来看风水。若觉得风水好,便搬进新屋;若觉得风水不好,便不再居住。随后,房屋风水不好的消息便会村人皆知,无人敢住,房屋便会归还给地主、富农。例如,长宁村贫农胡宪斌的儿子患有心脏病,当时医疗条件不佳,他多次带儿子看病无果。后来听村中人说要请个神婆来看看。他便请神婆来家中给儿子看病。神婆说他家院角有一个黑脸汉,吓得胡宪斌当场面无人色,如临大敌,立刻动手搬房走人。此事传到村中后,也无人愿意来此居住,分配的房屋空置,后来由房屋原主搬回居住。63

  在农村,人们坚信家里停放非本家人的遗体是十分不吉利的,会影响房屋的风水,也会给家人带来霉运。郭李村富农侯生秀的母亲死后,他把母亲的尸体抬到了土改时分得他房子的贫农家中,为此贫农和他大吵一顿后,觉得不吉利,坏了房屋的风水,就搬出了该房。因觉得晦气,村中也无其他人居住,后由原主居住。64

  我国风水观念由来已久,且在农村人民心中,风水事关其自身的发展与家庭的兴衰,极其重要,所以村民的思想观念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扭转,导致一些贫农放弃所分配的果实。

  土改后,村民被划分为不同的阶级,革命话语占据人们生活的主导地位,村中格局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翻转。但是,传统礼俗使得革命的乡村与传统的乡村藕断丝连,受财产观念、族亲观念以及风水观念等乡村礼俗影响,分配房屋的变迁与回归原主被认为是合“礼”行为,受到村民的普遍认可与接受。

四、合情还补

  合情,即合乎情理,指人们从情感出发来解决事情的方式方法。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的社会,每个人、每一家之间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乡里乡情是乡村社会最朴实与真挚的感情。在农村社会,人们除了血缘关系的亲情外,极为看重的就是地缘关系的乡情,而乡情的维持“依赖于各分子间都互相拖欠的人情”。65也就是说人们办事最重要的出发点就是乡里乡亲的情谊,村民们生活在一个熟悉的社会,每个人都清楚对方的遭遇与境地,大家互相帮助,互相理解。在长期的居住与生活中,乡里乡情内化于每个人的心中,形成一种自我约束与保护、相互谅解与感恩的感情机制。这种乡情不会因外界的介入而消失。

  (一)生存之道

  村民有着自身的生存智慧,在当时情势不明的情况下,村民表面上是胆小害怕,不敢要分配的果实房屋,其实也是他们约束自己、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一种手段。譬如土改之初,情势不稳,永宁村大多数贫农不敢搬进分配地主、富农的房屋,房屋一直空着,无人居住,最后便让地主回到原来的房子住着。66除此之外,他们还会以种种合情的理由归还房屋。如李家窑土改运动从1947年3月份开始,到1949年底结束。在运动中仅斗争了一户富农,但群众提出,以他们对该家的了解,他是被误斗的,最后将分的东西退还给本人。但事实上,这户富农并未被误斗。67

  此外,村民对自己的地位阶层有着自身的认知,这种自我认知会成为其行为约束的主观意识。正如长宁村民所说,“天生下咱们是受罪人,就是到口的食你也是压不住。”68在他们看来,扛长工的、外来的都是村中的底层,每个阶层都有与之相匹配的财富与房屋。如果不是通过自己努力劳动而获得了超出自己阶层所应得到的财富,在他们看来就是不配,理有所亏。所以,他们分得地主、富农的房屋后会主动归还。如吴村贫农赵克强,长工出身,虽然受苦颇深,但认为自己就是个粗人,地主、富农的好房子自己用不惯,也不配拥有好房屋,所以,他将土改时分配的房屋归还给了地主马栋花,重新搬到自己原来的居处。69有此种想法的不止赵克强一个,姚村贫农尚学文,认为自己就是个外来的,在村里能有房子住就不错了,分得富农的好房子会让他觉得惶恐不安,他便把分得富农的房屋退回。70

  村民在长期的农村生活中,不仅积累了一套他们自己的生存保护逻辑,还在生活中建立了明确的自我认知观念。生存于固定空间的村民面对外来的一系列冲击,往往会采取保守抑制的手段来约束和保护自己。对于意外之财,他们往往坚持财必配位的观念,对自己在村中的身份地位认知异常明确,将他们认为不配自己的土改房屋归还。明确的自我认知在某种情况下也是属于他们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

??(二)理解之情

  在农村中,有的地主、富农的生活也并不宽裕,他们也需要精打细算来养活一家人。有些地主、富农为了减少损失,会有以小房换大房、以坏房换好房的现象。对此,大部分村民懂得盖房置产的艰辛,都很能理解他们。例如姚村1960年“民主补课”时,新划的富农分子冯国棋,被没收了三间门房。他求得当时的村支书冯正春的帮助,把原本折三间的三间门房换成了折一间半的三间厢房,村民对此事也都知晓,但并无人提出抗议。71南郭村土改时地主、富农的好房、好地家产都没动,穷人分到的都是烂房、坏地,不值钱的东西。72除了换房屋,有些地富还会换房屋的一些建材,如1953年韩村富农王连生给王德明修补房子时,换了两根椽。73

  在乡里乡情的感召下,有些贫农主动归还土改中分配给自己的房屋;一些地主、富农通过乡里乡间的情感,主动收回自己被分配的房屋。在运用感情来获得别人的同情与理解这方面,女性具有天生的性别优势。她们往往声泪俱下,苦苦哀求,让贫农无法拒绝她们的请求。例如焦芦村富农家的妻子,天天到分得她家房屋的贫农家哭诉,边哭边讲述自己家里创业致富的艰难,自己家打胡基、种树木、修盖房屋的艰辛,贫农听后觉得他们一家也十分不容易,乡里乡亲的,何必为难人家,遂将这户富农家的房屋归还。74

  村民虽然分得了地主、富农的房屋,但他们有时会给房屋原有者以一定补偿。如郭李村贫农郭贞运土改时分到其叔郭利洁的房子。郭贞运为了弥补叔叔的损失,为叔叔的儿子郭贞固在他原来的房基上盖了个猪圈。75田村富农王小伏土改时场院被分了,贫农王六科为了弥补他的损失,给他规划了两座院基。76姚村富农子弟冯希武在大同当军医,1964年回家后,不愿意在队里规划的地基上盖房子,而硬要在新中国成立前属于自己家的院基上盖房。最后经支书冯正春同意,在原属于他家的地基上盖起了新房。77

  除了贫农不戳穿地主、富农换房,贫农主动归还与补偿外,地主还会主动寻求贫农的理解,以乡村关系中的各种人情来取得贫农的同情与理解,将分配的果实房屋卖予他们。这些买卖都是受国家承认的,也是最稳妥的收回方式。有的是地主、富农自己找贫农说情,直接买回。例如小张村贫农张良连大娘,土改时分得了富农苗养才家三间好厢房,苗养才住在大娘的破房里。后来苗养才主动和大娘说和,最终用粮食换回了自己的房屋。78有的是碍于情面或者碍于当时的形势,会找干部或者中农帮忙,在中间说和或者帮忙买回。例如南郭村地主姚景旭,1962年下放回来,给干部侯志文送了一条云岗烟,请他从中说和,买回了贫农王同有土改时分得姚景旭的两间房子。79长杆村贫农高东亮、赵狗胜土改时分得了地主赵子高三间房屋,后来狗胜把房拆了,地基空了下来。后经赵子高的嫂子中农赵正气说情,1957年由赵正气帮忙买回地基,后来地基就为赵志高所用。80

  在乡村熟人社会,每家每户都知根知底。各家如何发家置业,有目共睹,加上乡情的作用,有些地主、富农便会通过寻求理解,将土改果实房屋收回。

  (三)感恩之情

  村民是知恩图报的。大多数村民在穷困的时候或多或少都受过地主、富农的恩惠,有的是在饥荒时期吃过地主、富农的粮食,保住了自己的生命;有的是在平时的小事上得到过地主、富农的帮助,对此,他们念念不忘,感怀心中。用村民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吃过人家的粮食,过意不去”。81如韩村王德明分得富农王连生的房子,他因受过王连生的恩,帮助其掩护,房屋是明分暗还。82姚村长工贾德奎在地主冯敬学家扛长工,名义上是长工,其实和家里人一视同仁,土改后,冯敬学被关进管制所,其妻病逝,家中年幼的孩子无人照顾,贾德奎把孩子接到自己分得的冯敬学的房屋里,两人相依为命度过了几年,直到贾德奎病逝。虽然贾德奎被分配的房屋没有明确说交还给冯敬学,但是房屋一直是其子与贾德奎一起居住,直到贾德奎病逝。房屋最后虽坍塌不能居住,但房屋的地基还给了冯敬学家。83这类事例并非个案,村民们在这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的感情推动下,使得土改分配的果实房屋最终仍然回到其原有者手中。

  在买卖房屋方面,有些贫农是因为以前受了地主诸多帮助,心怀感激自愿将房屋卖回原主。譬如前面提到的小朝村贫农薛四娃。1949年薛四娃生了对口疮,张祥林请医生诊治,并垫付药费一石五斗余小麦。1950年薛四娃的妻子染病在床,张祥林的妻子在旁伺候。薛四娃的妻子死后,张祥林的儿子按照一般风俗披麻戴孝,张祥林并于此前后借予薛四娃三石余麦子,解决薛四娃的妻子在病中花费。薛四娃感念恩德,便将土改时分得的房屋以合适的价格卖还给了张祥林。84高市村贫农彭林家中孩子众多,生活艰难无法维持,多次向富农屈运继借钱以维持生活。多年后,积攒数额过大,彭林无力偿还,又感恩屈运继多次借钱助自己渡过难关,便提出将房屋交予屈运继。85虽然最终屈运继并未收回彭林的房屋,也免除了彭林所借债务,但从此事看出,在当时的情形下,确实存在因感恩之情将房屋送回的情况。

  贫农在自我认知与保护、理解之情、感恩之情等乡情的影响下,通过替换、归还与补偿以及买卖等多种手段,以合乎情理的方式使得地主、富农在获得乡村认可的前提下重新收回自己被分配出去的房屋,也让我们体会到了农村脉脉的乡情。

五、非法侵夺

  房屋不仅是栖身之所,更是祖先记忆、家园精神寄托。土改后,地主富农对于自己被分配出去的果实,有甘愿认命者,有心有不甘者。他们除了用合法、合“礼”、合情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果实房屋外,也会使用一些不正当的小手段,甚至是“非法”手段千方百计地夺回自己在土改中被分配出去的房屋。例如马铺头村,地富分子有11人,在土改后曾进行“反攻倒算”的就有6人,还有“已摘帽子”的地主、富农2人。被倒算的贫下中农有33人,倒算果实共39件。其中倒算的有房屋、井桩、棺板、家具、衣服等。86

  地主、富农对土改果实的“反攻倒算”,显然是非法的,应该依法处置。针对这种现象,中共中央华北局指示,“已土改地区动了富农多余土地财产是对的,合法的。必须坚决保护农民已得的土地财产不受任何侵犯。如有地主和富农趁机夺地夺财者,就是侵犯地权,就是犯法行为,依法应加处分,并彻底粉碎任何地主和旧富农的反攻阴谋”87。

  (一)明要暗偷

  在土改后,地主、富农想要收回自己被分配出去的房屋,但在当时革命热情一片高涨的情况下,明目张胆地进行非法活动极易被镇压,所以他们会采取一些小手段,迫使贫农做出让步,以达到收回被分配出去的房屋或是减少自己损失的目的。这些小手段使得房屋归还的过程从表面上看,是贫农以合法或合情的方式归还,但其实贫农并非自愿的。基于非自愿的合法或合情上的房屋回流,仍然属于非法的。

  土改时期,有些地主、富农的房屋分配给了贫农,他们中的一些人则被赶到了贫农以前的房屋居住,虽然同样有了住所,但是地主、富农与贫农房屋差别较大。对此,这些地主、富农很不满意。有的威胁辱骂、直接追要,迫使农民退出分得的果实,如太峪口村富农王天泰把同娃分到的房子夺回去,让同娃住在庙里。88有的地主、富农不敢要回房屋,却经常对贫下中农进行言语攻击,例如南梯地主张文生气势汹汹威胁贫农张士英:“你们分了我的房子,你死了没人埋你,拉到‘南帮地’叫狗吃。”89

  有的地主、富农为了换回自己的房屋,会使用一些非常规手段,来迫使贫农换房,贫农不堪其扰,便会提出交换房屋以求得安宁生活。例如康蜀村贫农李三娃,在土改时分到了富农李安家的房子,李安家则住在李三娃以前住的马房里。李安家的老婆不服气,故意经常去偷李三娃的东西。李三娃不堪其扰,最终被迫提出交换房屋,自己又回到了原来住的马房,李安家则搬回自己原来的房子。90后来“四清”工作队在康蜀村组织民兵大揭大议时,他们揭露了李安家一家人的“反攻倒算”行为。

  有些地主、富农被没收房屋后,很不服气,但又惧怕当时的形势,为此,会借口“买卖”,用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收回被分配出去的房屋,这样既可以减少自己的损失,又可以“合法”地收回自己被分配出去的房屋。如舜帝村地主傅立位,土改后贫农黄银子分到没收傅立位的4间房屋。起初,傅立位先后三次向黄银子索要房屋,但未得逞。后来傅立位欺骗干部,向黄银子声称村干部准许其买回房屋,通过傅玉昌、樊宝庆二人,出了三石麦子买回自住,却向中间人村长王国璋、村支书王凤彩报告称出价七石麦子买回房屋。按照当时价格应出六石麦子,他少出了二分之一。可以说是通过变相买卖,骗回了自己被分配出去的房屋。后来,工作队在村里调查,村民傅立基等主动向工作队报告此事,认为应予严惩,村干部及党员也一致要求依法处理,并再三说明与合法买卖无关,认定了傅立位的反攻罪行。最后,除令其退出果实外,还判处徒刑,保障了农民的利益。91

  有些地主、富农也会因房屋被夺、财产受损,而主动以各种借口、各种形式去向贫农要回一定金额或粮食、物品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如小张村富农张锡禄,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将分给贫农场里的大库房强行拆卖了,款项据为己有;92舜帝村贫农陈高生拆了分得的地主陈克绍的房子,所拆材料还没来得及运走,就被陈克绍趁着夜黑人静偷走了四百多块砖93;有的地主直接去向贫农要钱,例如马铺头地主廉光兴,去找分得他家房屋的贫农理论,以土改后贫农住在他家房屋多年,导致其不能居住为由,向贫农索要房租,以此来弥补他的损失;941962年,王东村漏划地主芦三婆公开到油房要钱,并扬言不给钱就不让用水井,说油房的水井是她家打的。95

  (二)蚕食侵吞

  对于贫农来说,他们分得地主、富农的果实后,受乡村传统观念影响,往往自觉理亏。而有些地主、富农则坚信那些被分配出去的房屋仍然属于自己的财产,贫农的“自觉理亏”与地主、富农的“理直气壮”形成极大反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有些地主、富农拿回土改分配果实的嚣张气焰。他们往往采用侵占、夺取的手段收回自己被分配出去的房屋、地基、场院。

  在有些村庄,一些地主、富农会采取蚕食的方法一点点收回贫下中农分配到的果实,在此期间贫农大多也不会声张,使得地主、富农最终侵占回贫农所分得的房屋。除了房屋,院基一般空无一物,更好收回。地主、富农一般采取占用的方法。例如,孙常村富农贾武尧的老院分给了贫农贾正千,但贾武尧仍不甘心,逐步侵占被贫农分走的院基。他先是在原来的院基里栽树、盘磨子、造厕所,随后又把自己的羊群放在院内,最后把整个院子占为己有。96方池村漏网富农张仁杰,将自己被分配出去的地基打上墙围起来,并种上了果树。97

  有的地主、富农以响应政策为由,侵占贫农所分得的地基。例如,姚村贫农罗志峰在土改时分得了富农冯敬仁家的一个上房地基。在1961年时,冯景仁利用提倡养猪、打猪圈之机,将这个上房地基圈回了自己的院内。98

  有些地主、富农利用土改前他们在村中的权威,光明正大地夺取房屋。例如,1951年西下村富农曹自让、仝俊清明目张胆地跑到西大庙,夺取分配给贫下中农的斗争果实房屋。99孙常村富农孙恭影强行占了分给贫农李世德的一间房子,作为草房。100南梯村贫农张海生分到地主分子张家荣的一间房屋里居住,张家荣先夺走了这间房子,又把张海生赶到长不到六尺、宽不到四尺的过去家狗住的门洞里,阴冷、黑暗、潮湿、破烂,既没门,又没窗,只得用柴草挡住,门洞的两角又是厕所,床是一块不到四尺长的短门板,有一条十分破烂的被子,铺了没盖的,盖了没铺的,老人每天除了哭也别无他法。101方池村富农张仁杰夺回了分给贫农张庚年的3间房子。102

  (三)拉拢干部

  土改后,干部在农村有着极高的社会与政治地位,但是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小农思想根深蒂固,个人喜好以及乡情观念较重等局限性使得农村干部在工作中极易受到地主、富农的利用,成为地主、富农夺取土改时被分配房屋的帮手。

  一般地主、富农会先请村中干部吃饭,饭后提出自己的要求。长宁村书记师德福说:“人家喊头头,心里怪乐,又吃了人家的,不好推脱。”103干部们往往觉得“吃人嘴短”,一般会答应地主、富农要回房屋的请求。例如,田上村地主常子敬在1951年请村干部吃了顿饭,得到村干部同意后便大肆向农民要果实,借口借房住,实际是要房住。1041959年姚村干部冯志刚在富农冯克忠家喝了一次酒,喝酒后便叫冯克忠住了他家分得的房子,并且劳动中还照顾人家。1963年富农冯相欢请冯志刚喝了一次酒,喝酒后冯相欢提出给妹子冯果子规划院基,并还要规划到冯相欢土改时被分了的场上,冯克忠便答应了冯相欢的要求。105

  除了个人所占的分配果实房屋,集体也占了一部分。对于集体,地主、富农会有所收敛,他们也会寻求干部的帮助,让其以村中有威望的中间人身份去帮助他们收回集体所占房屋。如长宁村富农分子吴克功唆使干部吴兴子逼着三队立刻腾去土改时分得吴克功的马房。106张营村十一队富农姚清齐的一半院子在土改时被分出来归了集体,作为生产队的马房用地。后来姚清齐请队长等干部大吃一顿,并提出收回自己那半座院子的要求,队长干部们答应了,土改时的果实又回到了富农手中。107常里村“三朝红”贾化琪,在土改时纵容富农向贫农夺回果实,为地主、富农恢复了正厅大院。1081962年张营村地主姚相毕以分家为借口,宴请干部到家吃喝,在席间提出自己要收回土改时被分了的马房和场房的意愿,干部们已经吃了姚相毕的酒席,只得答应将房屋还给他。过后不久,姚相毕就将马房和场房拆走了。109

  总之,有些地主、富农采取强硬的手段,或利用农村中的一些原有的传统与观念,或利用自己的余威,或利用村干部的权力,在村中夺回已经被分配出去的果实房屋、地基等。不可否认,这种侵占夺取的手段明显属于革命话语中的“反攻倒算”。就我们所看到的档案资料而言,在地主、富农强行夺取的过程中,大部分的贫农除了哭、骂等感情上的发泄外,并未有实质性的反抗行为;有些地方的贫农则大胆地要求政府阻止这种侵犯行为,给地主、富农以坚决的反抗,维护自己土改时分配的房屋。地主、富农和干部的偏袒,低估了群众对土地运动成果的强烈感情。110

六、结语

  在土改研究中,土地问题受到较多关注,其实,房屋分配在土改中占有重要而独特的地位,对土改房屋及其变迁进行研究,可以整体性把握土改的内容和意义,深入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的传统。

  土改时期,永济县乡村的房屋初始分配之后,出现了房屋买卖和产权易主的现象,引人注意的是,不少地主、富农通过各种方式收回土改时被分配的房屋,这种局面从1947年土改到1964年“四清”运动前后绵延了十几年之久。房屋所有者的变化及其改变的方式,从横向来看,在地主、富农、贫农这些房屋旧主与新主以及新旧变易中所体现的种种社会关系值得深入研究。在革命话语的阶级关系之下,反映了乡村社会中东家与雇工、本族与外族、本地户与外来户、干部与群众等丰富的社会面向。从纵向来看,经历了土改、合作化、“四清”等阶段,各个时期具有不同特点,这应当和房屋方面的法律政策、更为宏大的社会背景相关。土改时期,房屋与土地、牲畜、农具等作为重要的财产在地主、富农与贫雇农之间分配,同时,财产私有、自由买卖又受法律保护,地富与贫雇农之间的房屋交易是合法的。并且,房屋初始分配后,普遍存在地主、富农与贫雇农同进一个门、共住一个院的状况,仇视心理、对立情绪或隐或显,言语冲突、行为失当在所难免,设法独居一院,寻求收回祖屋,当是房屋买卖发生的主要动机。农村实行合作化以后,有些地方采取了过于偏激的措施,私有房屋产权受到侵害,促使有些贫雇农卖掉分得的房屋。1961年人民公社制度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社员的房屋所有权,有买卖、租赁房屋的权利。111在一段时期内,地基、建材等资源不易获得,修建房屋较为困难,房屋买卖是改善家庭居住状况的重要途径。不论是地主、富农还是贫农,他们对房屋的得失都倾注了极为深厚的感情,经历了跌宕起伏的心路历程。

  因此,如果把地主、富农以购买、强夺等方式收回自己土改时期被分配的房屋简单视为革命话语中的“反攻倒算”,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情况,在当时严峻的革命形势之下,“反攻倒算”不可能持续十几年之久。档案资料显示,地主、富农收回的房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符合法律规定与乡村传统规范的,即使是非法手段的侵夺,也掺杂了一定的乡村传统因素,体现了革命逻辑与乡村传统逻辑的复杂纠葛。

  土改时期,果实房屋进行了分配,然而,房屋初始分配后的产权却不是固化的,也不是地主、富农的房屋被分与贫农分得这样一种简单的结果,而是产权很快又发生了重新易位,出现了“屋归原主”这样一种趋势。不论是采取合法、合理、合“礼”的形式,还是强夺、侵占的形式,在政治形势发生变化、阶级斗争得到强调的时候,土改时地主、富农被没收的房屋重新回归,会视为对土改成果的严重挑战,是对革命的“反攻倒算”。土改后不久,土地、牲畜、农具等农民私有,对土改成果的“反攻倒算”包括土地、牲畜、农具等。20世纪60年代,已经实行了集体所有制,土地、牲畜、农具等归公,而社员所有的房屋就成了“反攻倒算”的主要目标,就显得特别引人注意,成为判断农村社会阶级斗争形势的风向。

  《土改法》是房屋产权和变更的法律依据,具有初始分配的革命权威性。因析产、继承、交易、赠予等发生房屋产权变更,均无法改变土改初始分配的历史事实。宅基、房屋具有空间外形的独立性、完整性,具有财富、地位、阶级等物质外化的象征意义。革命到来之后,房屋作为物质财富阶级分化的表现被没收再分配,其独立的生活空间被分割、拆解。房屋除了财富、地位等象征意义,还关系到家庭生活场所、祖先记忆、情感体验等,这是房屋原主收(买)回被分配房屋的一个重要动机。房屋的没收与分配,是乡村社会生活空间秩序的一次重建,作为房屋原主的地主、富农以合法买卖、合“礼”取得、合情还补、非法侵夺等形式重新获得被分配的房屋,合法、合“礼”、合情的产权交易、继承等乡村实践是对革命逻辑的顺应、变通,非法侵夺则形成与革命的对抗。虽然有些地主、富农以实价、折价、承嗣等合法、合“礼”形式收回了房屋,但是从空间外观来看,被革命分割、拆解、分配的房屋又恢复原状,会视为对革命的挑战和反攻。作为回应,中国共产党高层密切关注乡村社会的阶级斗争形势,对之进行评估、判断并调整政策,对符合乡村传统的合法、合“礼”之举予以认可,对“反攻倒算”行为则予以严惩。由此可知,土改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


【注释】

①本文中的房屋,指土改时分配的地主、富农的房屋,包括房屋建筑与宅基地,及房屋的各种构成要素,如砖、门、窗等。本文所涉人名皆作化名处理。

②周宋康(编):《山西》,上海:中华书局1941年版,第77页。

③[美]卜凯:《中国土地利用》,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译,南京: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1947年版,第628—629页;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张雄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页。

④[美]韩丁:《翻身》,韩倞等译,北京出版社 1980年版,第19—20页;饶明奇:《论近代华北农村的居住状况》,载《史学月刊》1997年第4期;高默波:《高家村:共和国农村生活素描》,章少泉等译,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张磊:《土改后至高级社前家庭经济分配研究——以山西永济西坦朝为例》,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⑤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⑥胡英泽、张爱明:《外来户、土改与乡村社会——以山西省永济县东、西三原村为例》,载《开放时代》2017年第1期。

⑦卢晖临:《集体化与农民平均主义心态的形成——关于房屋的故事》,载《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6期;阎云翔:《从南北炕到“单元房”——黑龙江农村的住宅结构与私人空间的变化》,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72—185页。

⑧[美]韩丁:《深翻》,《深翻》译校组译,香港:中国国际文化出版社2008年版,第270页。

⑨[美]韩丁:《深翻》,第267—268页。

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36页。

11韩清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8页。

12《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1年6月),载《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选编》下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486—487页。

13中共山西忻县地委:《关于农村阶级分化情况的调查报告》(1952年7月16日),载史敬棠等:《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57年版,第485—486页。

14栲栳工作队:《栲栳社史》,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874-2。

15风伯峪大队:《三史资料》(1966年),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228。

16东坦朝工作队:《东坦朝社史》(1966年3月15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31-2。

17碱庄四清工作队:《历任干部名册:村史,家史,富农罪恶史》(1966年6月),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53-2。

18孙常四清工作队:《孙常四清工作队关于孙常大队匿名社员致地委信件的复信》(1965年12月28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38-11。

19本段数据分别参考:永济县青渠屯公社姚村大队:《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年7月),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藏;姚村四清工作队:《有问题干部思想反映》(1965年11月2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438-1;张志刚、张西艾:《南梯大队革命斗争史》(1966年5月22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273-1;马铺头工作队:《关于大揭阶级斗争的情况》(1965年11月11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29-1;方池工作队:《三干会单行上报材料初稿》(1965年11月15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988-7。

20本段数据分别参考:长杆工作队:《为何搞不好当前生产》,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828;孙常四清工作队:《千万不可忘记阶级斗争——孙常大队阶级斗争情况》(1965年11月11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33-6;栲栳工作队:《栲栳社史》;风伯峪大队:《三史资料》(1966年;马铺头工作队:《马铺头大队阶级斗争的表现》(1966年5月13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29-8;东坦朝工作队:《东坦朝社史》(1966年3月15日)。

21本段数据分别参考:南郭沟工作队:《土改时的基本情况》(1966年2月21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94-9;碱庄四清工作队:《历任干部名册:村史,家史,富农罪恶史》(1966年6月;张志刚、张西艾:《南梯大队革命斗争史》(1966年5月22日;长杆工作队:《为何搞不好当前生产》;《关于扣捕三个地主的调查报告》(1951年5月10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01-6-03;小张四清工作队:《小张村史》(1966年6月10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55-1;南湖工作队:《南湖村村史》(1966年6月10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892-1;孙常工作团:《关于平壕大队检查情况报告》(1966年5月25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4-4;栲栳工作队:《栲栳社史》;风伯峪大队:《三史资料》(1966年)。

22同注14。

23舜帝工作队:《舜帝村史材料》(1966年7月),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665。

24同注16。

25百户大队:《百户大队定远村社史简述》(1966年6月16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79-2。

26同注15。

27《关于扣捕三个地主的调查报告》(1951年5月10日)。

28干樊工作队:《五十年的变迁——干樊村史》(1966年5月29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200-1。

29山西省永济市栲栳镇姚村访谈资料。访谈时间:2019年2月6日,访谈对象:冯国德。(本文所涉及的访谈资料均由冯希提供)

30山西省永济市栲栳镇姚村访谈资料。访谈时间:2019年2月6日,访谈对象:冯国德。

31虞乡大队:《关于地主分子张士彦的罪恶事实定案结论和处理决定》(1966年6月),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290。

32百户工作队:《申家营的变迁》(1966年6月1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79-1。

33长宁四清工作队:《简报、个人材料、工作安排、三同情况》(1964年5月25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445。

3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选》第2卷,莫斯科:外国文书籍出版局1955年版,第284页。

3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336页。

36《关于扣捕三个地主的调查报告》(1951年5月10日)。

37山西省永济县栲栳镇姚村访谈资料。访谈时间:2018年6月3日,访谈对象:尚学贤。

38南湖工作队:《关于十月上旬工作汇报》(1965年10月11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877-3。

39永济县志委员会:《永济县志》,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6页。

40韩村工作队:《三史原始材料》(1964年),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51。

41山西省永济市栲栳镇姚村访谈资料,访谈时间:2018年6月2日,访谈对象:冯国坚(冯敬学之子)。

42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页。

43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卷,胡旭晟等点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页。

44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卷,胡旭晟等点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6页。

45山西省永济市栲栳镇姚村访谈资料。访谈时间:2018年6月1日,访谈对象:冯国德。

46孙常工作团:《孙常公社各大队的主要问题》(1965年11月25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9-1。

47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第72页。

48同注46。

49山西省永济市高市村访谈资料。访谈时间:2019年2月12日,访谈对象:屈德友。

50伊桑阿等(篡修):《大清会典 康熙朝》,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第5610页。

51长宁工作队:《百队调查资料》(1966年5月),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446。

52小张四清工作队:《罪恶累累剥削史》(1966年6月10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55-4。

53孙常四清工作队:《千万不可忘记阶级斗争——孙常大队阶级斗争情况》(1965年11月11日)。

54乔志强:《中国近代社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39页。

55《关于扣捕三个地主的调查报告》(1951年5月10日)。

56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第74页。

57山西省永济市清华村访谈资料。访谈时间:2019年2月9日,访谈对象:李普选。

58山西省永济市高市村访谈资料。访谈时间:2019年2月12日,访谈对象:屈郭才。

59王学典(编著):《风水百科2000问》,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9年版,第147页。

60乔润令:《山西民俗与山西人》,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5年版,第177页。

61林耀华:《金翼:一个中国家族的史记》,北京:生活书店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版。

62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第114页。

63长宁工作队:《百队调查资料》(1966年5月),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446。

64同注46。

65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第73页。

66舜帝工作队:《永宁村土地改革时的情况》(1965年11月),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651-1。

67同注46。

68长宁工作队:《长宁村村史》(1966年5月15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462-1。

69吴村工作队:《吴村大队土改初步调查情况》(1966年2月24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228。

70山西省永济市栲栳镇姚村访谈资料。访谈时间:2018年6月3日,访谈对象:尚学文。

71姚村四清工作队:《有问题干部思想反映》(1965年11月2日)。

72同注46。

73同注40。

74《地富活动情况报告》(1951年6月8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01-06-13。

75郭李工作队:《永济县孙常公社郭李大队四清委员会关于郭贞秀反革命罪恶事实的定案结论和处分决定》(1966年4月18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0-1。

76田村工作队:《栲栳公社田村大队村史简述》(1966年6月),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918-1。

77姚村四清工作队:《有问题干部思想反映》(1965年11月2日)。

78同注52。

79南郭工作队:《重点斗争对象侯志文的材料报告》(1966年1月8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21-22。

80长杆工作队:《为何搞不好当前生产》。

81小樊工作队:《小樊、南陶、北陶三村村史》(1966年6月15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640-1。

82韩村工作队:《三史原始材料》(1964年),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51。

83山西省永济市栲栳镇姚村访谈资料。访谈时间:2018年6月2日,访谈对象:冯国坚。

84《关于扣捕三个地主的调查报告》(1951年5月10日)。

85山西省永济市高市村访谈资料。访谈时间:2019年2月12日,访谈对象:屈德友。

86马铺头工作队:《马铺头大队阶级斗争的表现》(1966年5月13日)。

87《华北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法与保护过去土改成果的指示》(1950年6月24日),载《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现代经济史组(编):《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42页。

88《地富活动情况报告》(1951年6月8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01-06-13。

89张志刚、张西艾:《南梯大队革命斗争史》(1966年5月22日)。

90康蜀工作队:《工作队形成文件底稿》(1965年11月),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697。

91同注27。

92同注52。

93舜帝工作队:《四清工作总结》(1966年7月),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664。

94马铺头工作队:《马铺头大队阶级斗争的表现》(1966年5月13日)。

95王东工作队:《我们对王东土改的估价》(1965年12月18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959-3。

96孙常四清工作队:《千万不可忘记阶级斗争——孙常大队阶级斗争情况》(1965年11月11日)。

97方池工作队:《关于类型初步意见》(1965年10月10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988-8。

98姚村四清工作队:《有问题干部思想反映》(1965年11月2日)。

99西下工作队:《西下村村史》(1966年5月),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09-1。

98孙常四清工作队:《千万不可忘记阶级斗争——孙常大队阶级斗争情况》(1965年11月11日)。

101张志刚、张西艾:《南梯大队革命斗争史》(1966年5月22日)。

102同注97。

103同注63。

104同注74。

105姚村工作队:《冯志刚个人档案》(1965年12月23日),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藏,档案号:33-12。

106同注51。

107张营工作队:《村史、家史、地富剥削史》(1966年5月),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628-1。

108常里工作队:《常里村村史》(1966年7月1日),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777。

109张营工作队:《地富恶霸心如狼,劳动人民受遭殃》(1966年5月),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628-3。

110韩丁:《深翻》,第274页。

111《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1年6月),载《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选编》下册,第486—487页。


责任编辑: 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