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在线阅览 >> 2019年第3期 >> 正文

干涸的机井:资本下乡与水资源攫取*

————以宁夏南部黄高县蔬菜产业为例

陈航英

【内容提要】 以宁夏南部地区黄高县蔬菜产业为例,本文考察了资本下乡带来的“人水关系”变迁问题。研究发现,在基层政府推动资本下乡发展蔬菜规模经营过程中已经出现水资源攫取现象。这一现象导源于基层政府、资本和本地农户三方相互作用的合力机制。其导致的结果是村庄社区的生态基底和社会文化基底遭到破坏,进而造成村庄社区不可避免的衰落。以此为鉴,政策制定者应该在重新思考“为谁发展”和“怎样发展”两个问题的基础上,探寻一条另类发展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在过去数十年里,吕大叔家一直在河村①的土地上辛勤劳作,以农为生。尽管河村地处水资源缺乏的西北半干旱地区,但依靠机井抽取的地下水,吕大叔家的承包地一般能获得较为充足的灌溉用水和不错的收成。然而,随着近几年地方政府推动资本到河村流转土地,建立蔬菜基地之后,吕大叔发现自家机井的出水量正不断减少,已接近干涸。由于灌溉用水的不足,农业收成不断下降。吕大叔多次向村委会和地方政府反映机井干涸情况,但都渺无音讯。像吕大叔家这样,农业生产受到灌溉用水不足影响的农民家庭,在当地倾力打造的蔬菜产业项目区附近正不断增加。显然,吕大叔家以及与之类似的农民家庭已经被裹挟进资本下乡的潮流并承受其所带来的社会和环境风险。

  自2000年以来,伴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外出和农业老龄化、妇女化现象的出现,政府开始大力推动资本进入农村流转土地,展开农业规模经营,这种现象被学界称为“资本下乡”。作为一种新现象,资本下乡对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社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因而也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现有研究大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资本下乡对农业生产的影响。部分学者认为资本下乡可以给农业生产带来稀缺的资金和技术要素,实现农业生产规模经营,带动小农生产的发展,最终促进中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孔祥智,2017;刘守英,2013;黄祖辉、俞宁,2010)。但是,另一部分学者发现资本下乡并未带动小农生产的发展(熊万胜、石梅静,2011;黄宗智,2010),反而出现了“公司吃农户”现象(仝志辉、温铁军,2009),从而削弱了小农生产(严海蓉、陈义媛,2015;陈航英,2015),并且因为土地的“非粮化”而危及国家粮食安全(贺雪峰,2015)。此外,面对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资本规模经营农业还被视为一种有效解决途径(杨肃昌、范国华,2018;曾鸣、谢淑娟,2007)。但是,不少研究发现工商资本往往会为了追求土地的最大产出而投入大量的农药和化肥对土地开展掠夺式经营,从而导致耕地质量下降和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田欧南,2012;张慧鹏,2016)。第二,资本下乡对农民生活的影响。部分学者认为,工商资本下乡可以使土地资源转变为资产或资本,从而有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周其仁,2009)。然而,持否定态度的学者指出,工商资本下乡非但不会给小农户提供就业机会,反而会依靠自身强势地位不断排挤和盘剥弱势的小农户,从而使其陷入无产或半无产的境地(陈锡文,2010;陈航英,2015;冯小,2015)。第三,资本下乡对农村社会的影响。有学者认为,资本下乡给乡村带来了村级组织的重塑、治理议题的更新等机遇(孙运宏、宋林飞,2016),还有助于再造乡村精英,从而能够激发乡村内源发展动力,实现乡村振兴(李云新、阮郜雅,2018)。更多的学者则认为,资本下乡流转土地,进入农业会消解村庄内生力量(赵祥云、赵晓峰,2016),并且使乡村治理面临各种挑战,包括资本利益吸纳村庄治理(安永军,2018),村庄治理依附化(黄增付,2018),村庄社区功能失调和农民社会关系疏离(马流辉,2016),以及妇女基本权益缺失等问题(钟涨宝、狄金华,2005)。

  通过对相关研究的梳理可以看到,学界对资本下乡影响问题的讨论主要立足于土地关系的变动以及由这一变动所引发的农业、农民和农村原有结构关系和制度安排等方面的转变。无疑,土地问题极为重要,但同样重要且不可忽视的还有“水的问题”。事实上,“在中国这样一个以农为主的国度,在一个水旱灾害频仍的国度,无论丰水区,还是缺水区,水都牵涉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何利用水、分配水、使用水、管理水、治理水,自古至今都是中国社会面临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行龙,2018:2)。然而,资本下乡进入农业后,改变的不只是村庄的土地关系,随之改变的还有当地的人水关系。

  就资本下乡带来的人水关系变迁这一问题,国外已有诸多研究。一些研究指出,在非洲等缺水地区,资本攫取和租赁土地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水资源(Woodhouse, 2012; Rulli, Saviori, & D’Odorico, 2013),并呼吁关注日益显著的水资源攫取(water grabbing)现象(Mehta, Veldwisch, & Franco, 2012)。另一些研究则探究了导致水资源攫取的原因,主要包括国家和地区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缺陷和腐败(van Eeden, Mehta, & van Koppen, 2016; Tetreault & McCulligh, 2018),农业企业的攫取(de Bont et al., 2015; Komakech & de Bont, 2018),以及国家农业发展和治理战略的影响(Clarke-Sather, 2012)等。还有研究则力图展现和分析水资源攫取的过程和机制(Hoogesteger & Wester, 2015)。相较于国外,国内相关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李华和叶敬忠是国内率先关注这一问题的学者。通过对农村工业发展以及农业资本下乡过程的考察,他们发现,随着外来资本的进入,村庄既有的用水格局发生了变动:为了自身利益,外来资本通过各种手段挤压当地农户的用水权益,进而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农民生计以及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李华、叶敬忠,2014;李华、汪淳玉、叶敬忠,2018)。尽管其研究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开创性,但问题是他们对水资源攫取的具体生成机制,特别是对政府扮演的角色,本地农户的应对以及政府、资本和农户的互动分析仍不充分。基于国内研究的不足,本文一方面试图深化资本下乡带来的“水的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在呈现基层政府农业发展政策带来的影响的基础上,将重点从基层政府②、资本以及农户三方的互动分析中探究水资源攫取的具体生成机制及其带来的影响。

  本文将以宁夏南部黄高县的蔬菜产业为例来探究资本下乡所伴随的水资源攫取现象,其生成机制以及对当地农业、农民和农村造成的影响。黄高县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南部,属西海固地区,东部为黄土丘陵,西南部为六盘山山地,中部为河谷川道平原。全县耕地面积约为147万亩,其中水浇地面积约为20万亩且绝大部分位于河谷川道平原区的A、B、C三镇。黄高县属于半干旱地区,年降水量约为300毫米—550毫米,年蒸发量约为1443毫米,降水利用率较低,主要靠汲取地下水作为生活和生产用水。为缓解旱灾影响以及更好地利用自然降水,黄高县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压夏增秋”政策以调整种植结构,也即降低夏粮(小麦)的种植面积,增加秋粮(玉米和马铃薯)的种植面积。进入21世纪,为响应国家提出的“发展以特色种植为主要内容的设施农业和旱作节水农业”的号召,黄高县再次调整种植结构,提出“稳粮扩菜”的口号,即在稳定玉米种植面积,降低小麦种植面积的基础上,大力推动节水型蔬菜产业的发展。当地政府推动发展蔬菜产业的原因有二:一是相比先前发展的马铃薯和小杂粮产业③,黄高县因其地理气候优势,有发展冷凉蔬菜的优势,市场效益明显;二是因为相较于周边其他县区,黄高县所属的A、B、C三镇有扬黄水和较为丰富的地下水资源可以开采利用(桂杰,黄高县县长,2018年8月14日)。在政府的推动下,各类资本纷纷下乡流转土地,开展蔬菜规模经营。当地蔬菜种植面积从2004年的3696公顷快速增加到2016年的1.8万公顷,并且已在水浇地最为集中的A、B、C三镇建成一条蔬菜产业带,包括3个万亩蔬菜基地和12个千亩蔬菜基地,全年蔬菜产量达10.7亿公斤,总产值为15亿元。本文的经验材料主要来自2018年8月在当地展开的实地调研。调研围绕蔬菜产业重点访谈了县乡农口、水务等部门的干部,蔬菜公司老板、大户和蔬菜基地的工人,以及村干部和本地农户。此外,还从政府部门收集了蔬菜产业发展的相关文献和数据资料。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调研地点有其特殊性且不一定能代表全国其他地区的实际状况,然而案例背后所呈现出来的资本下乡的内在逻辑及其带来的影响有相通之处。

二、蔬菜经营模式的转变:从家庭经营到资本经营

  黄高县目前的蔬菜产业规模经营格局并非从一开始就是如此,而是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接下来,本文将从当地蔬菜产业发展的两个阶段展开论述,来呈现资本如何进入蔬菜生产环节,进而影响当地的人水关系。

  (一)家庭经营的兴起及其式微

  黄高县的蔬菜种植可追溯到1996年。当地农技人员自行设计了第一代日光温室,并在县城周边村庄开展示范应用。日光温室的采用使得反季节蔬菜的生产得以可能,打破了黄高县冬季市场没有新鲜蔬菜的局面。看到反季节蔬菜带来的利润,县城附近村庄的农户纷纷跟进,仅一年时间,县城周边村庄就冒出三百多栋日光温室。虽然黄高县蔬菜产业的兴起不是政府有意培育的结果,但其后的发展壮大是基层政府引领推动的结果。2002年,“中国蔬菜之乡”山东省寿光市援建黄高县三百栋节能日光温室。“寿光模式”的进入,让黄高县政府意识到发展蔬菜产业不仅有助于促进当地产业和经济的发展,还有助于完成当地脱贫攻坚的任务。2003年,借助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闽宁援建等项目,黄高县开始大力发展蔬菜产业。由此,黄高县蔬菜产业发展进入第一个阶段(2003年—2010年)。

  在该阶段,黄高县的蔬菜产业主要分布在河谷川道区的A、B、C三镇,且以农户家庭经营本地蔬菜品种④为主。“由于这里昼夜温差大,夏季凉爽,这样的气候条件使得我们这里种出来的蔬菜品质比银川、中卫等其他地方都好,很受市场欢迎”(林华,C镇副镇长,2018年8月16日)。在市场刺激和政府推动下,当地农户纷纷跟进种植蔬菜,特别是B镇的孙村和C镇的姚村基本上全村耕地都种上了蔬菜,成为远近闻名的蔬菜种植名村。在这一发展阶段,A镇农户种植蔬菜的用水主要依靠扬黄水,B镇农户主要依靠水库水,而C镇农户主要依靠原先的私人井和新建的私人井。在一段时间内,蔬菜产业确实给农户带来了丰厚经济效益。“你看C镇姚村,有些小户,一年收入三十万。”(桂杰,黄高县县长,2018年8月14日)但是,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首先是政府“替民致富”(古学斌、张和清、杨锡聪,2004)引发的问题。2008年,黄高县在A、B、C三镇推广种植甜椒,并向农户保证石嘴山市的蔬菜公司会大量收购。既然销路不成问题,农户也就响应政府号召,开始大面积种植甜椒。当年,甜椒种植确实给农户带来了利益。在之后的2009年,农户继续大面积种植甜椒。然而,在甜椒即将上市之际,蔬菜公司由于资金问题拒绝收购甜椒。走投无路的农户纷纷把甜椒堆到镇政府大院,要求解决销路问题,但是基层政府无计可施,农户最终血本无归。其次是“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凸显。2011年之前,西芹在当地蔬菜产业中占据重要位置,全县种植规模一度达到5万亩。虽然畅销的时候,西芹能卖到2元/斤,但遇到市场饱和的时候,只能卖到1角/斤—2角/斤。遇到滞销的时候,农户一般都会直接放弃采收。“你想一毛两毛的,不够工价。你雇个农户收,一天还要一百块钱呢。”(桂杰,黄高县县长,2018年8月14日)在市场销路成问题的同时,生产成本则是不断增加。蔬菜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雇用大量劳动力。然而,人工成本已经从2003年的约30元/天—40元/天上涨到今天的100元/天—120元/天。在销路成问题,成本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不少农户逐渐退出蔬菜种植。第三,由于长时间种植蔬菜,土壤连作障碍开始出现。当地农技人员介绍,种植蔬菜的地块一般三年左右就会出现连作障碍,即便可以用农药抑制,也会因蔬菜品相不好而销售困难(冯尧,黄高县农技推广中心主任,2018年8月3日)。比如,B镇蔬菜名村孙村,就因为土地病害,大部分农户现在已不再种植蔬菜,转而种植玉米。C镇的姚村,即便仍旧有不少小农户在种植蔬菜,也因为连作障碍和农药投入成本的增加而导致收益下滑。

  有学者欣喜地将小农家庭经营蔬菜视为“中国‘小而精’农业模式”的代表(黄宗智,2014)和“小农农业内生发展路径”(高原,2012),但黄高县的蔬菜产业发展历程呈现的结果并非如此。由于基层政府的不当推动、市场销售问题、土壤连作障碍和生产成本增加等原因,农户家庭的小规模蔬菜经营开始出现徘徊不前、倒退,甚至破产的情况。面对这一情况,黄高县政府开始转变蔬菜产业发展策略。

  (二)资本经营的兴起

  为了促进蔬菜产业转型升级,从2011年开始,黄高县开始将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集中投放实施,在原有蔬菜产业带基础上构建蔬菜产业项目区,并且大力支持各类资本进入项目区流转土地展开规模经营。由此,黄高县蔬菜产业发展进入第二个阶段(2011年至今)。

  为吸引各类资本进入项目区,黄高县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扶持和激励政策。首先,通过各级地方政府和村级组织对农户展开土地流转动员工作,为蔬菜项目区建设腾出土地。其次,通过各类国家涉农项目开展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土地平整、配套的机井和沟渠路网的建设,以此为资本进入项目区展开经营打下“硬件”基础。第三,直接给予资金补贴和信贷扶持。黄高县对于进入项目区展开规模经营的蔬菜公司和大户提供各类资金补贴,例如,对于项目区内集中连片规模超过200亩的露天蔬菜种植者提供每年每亩400元的种植补贴;政府还成立了黄高县产业扶贫投融资集团,通过整合各类涉农、扶贫资金为蔬菜规模经营者提供信贷支持;此外,通过整合涉农资金,政府每年都会投入近1亿元用于扶持企业和合作社发展蔬菜产业(杜名,黄高县农牧局副局长,2018年8月7日)。在政府的扶持和激励下,资本和大户大举进入蔬菜产业,以蔬菜公司为主的大规模经营开始兴起,并取代农户家庭经营成为当地蔬菜产业的主导者。

  2011年,时任姚村村党支部记林华率先以合作社的名义在C镇的姚村和严村流转土地1000亩开展规模经营,拉开了黄高县蔬菜规模经营的序幕。随后,县农牧局退休干部张义也以合作社的名义于2013年在C镇的丰村、严村和彭村流转土地共约1500亩开展规模经营。广东商人王峰于2014年在C镇的赵村流转土地约1500亩。煤炭商人孙磊2015年在C镇的河村流转土地3000亩。2015年,林华在C镇的曹村再次流转土地8200亩(见表1)。正因为林华在土地流转、蔬菜规模经营等方面做出的成绩,他于2016年被提拔为C镇主管农业的副镇长。

  随着资本和大户在当地大规模流转土地种植蔬菜,C镇逐渐发展成为黄高县最大的蔬菜产业基地,囊括了全部3个万亩蔬菜基地和5个千亩蔬菜基地,种植总面积达到4万亩,占全镇耕地总面积的30%。“(政府项目)C镇这几年多,A镇和B镇这几年都少点,现在(蔬菜产业)最核心的就在我们这个地方了。”(林华,C镇副镇长,2018年8月16日)C镇之所以能在第二阶段脱颖而出,超越A、B两镇成为黄高县蔬菜产业核心之地,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首先是当地相较于A、B两镇更为优越的水资源条件。A、B两镇地处黄高县北端,在灌溉用水上,A镇主要依靠扬黄水,B镇主要依靠水库水。近几年由于扬黄水总量的控制和气候干旱导致水库水量锐减,A、B两镇的农业受到极大影响。然而,地处黄高县中部河谷地区的C镇拥有较为丰富的地下水可以确保蔬菜灌溉用水。其次是C镇成功打造出了“亮点工程”。C镇于2013年开始在姚村打造了一个占地100亩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包括60亩蔬菜新品种展示区、20亩试验示范区和20亩机械化起垄移栽示范区。这个现代农业示范园一经建立就不断得到各级领导人,甚至包括国家领导人的视察和参观。由此,该亮点工程也就使各类政府涉农项目不断落地C镇。当前C镇的蔬菜基地基本上已经由资本和大户展开规模经营。尽管在姚村和严村仍有农户家庭的小规模经营,例如在姚村仍有约2000亩左右的土地是小农户在种植蔬菜,但农户家庭经营的蔬菜种苗、销售渠道以及生产用水⑤已经被林华和张义两家合作社掌控。

  蔬菜经营模式从以家庭经营为主转向以资本规模经营为主后,当地种植的蔬菜品种开始从以本地蔬菜品种为主转向以外地蔬菜品种为主,本地蔬菜品种为辅的状况。事实上,林华、张义这两位本地蔬菜规模经营者在初期也是种植本地蔬菜品种,但是,和小农户一样,他们也遭遇了市场销售问题。在2011年流转土地后,林华种植了1000亩本地的西芹、西兰花和娃娃菜,但上市之际由于市场行情低迷,当年就亏损70万元。除市场销售问题外,导致蔬菜品种转变的另一个原因是其生产周期长。在黄高县,本地蔬菜一年只能种植一茬。过长的生产周期一方面使得生产者所需承担的风险增加,另一方面减缓了资金的循环速度。所以,C镇的蔬菜规模经营者也只能是不断引进新的蔬菜品种以期获得好的收益。直到2014年,广东商人王峰将广州菜心这一蔬菜品种引入黄高县后,蔬菜规模经营者纷纷跟进,当地的蔬菜种植格局最终确定下来。广州菜心之所以受到蔬菜规模经营者的青睐。首先是因为其市场销售顺畅。如果说西芹、娃娃菜等本地蔬菜品种还需要跟山东、河南、河北等地的蔬菜种植者竞争市场的话,那么黄高县出产的广州菜心可以说基本垄断了市场,特别是广东市场。“广东和湖南也种这个菜心,但宁夏的气候比南方凉一点,所以菜心的口感好……到广东最流行的就是宁夏菜心,宁夏菜心到广州比别地的菜心多卖一块钱。”(桂杰,黄高县县长,2018年8月14日)“现在一件(30斤)菜心是卖170—180元,利润就在100元左右。”(林华,C镇副镇长,2018年8月16日)其次是因为广州菜心的生长周期较短,一年可以出4茬,这就加快了蔬菜公司的资金循环速度。“菜心有什么好处呢?就是(生长)周期比较短,资金循环比较快。”(孙磊,F蔬菜公司老板,2018年8月17日)此外,广州菜心也较本地蔬菜品种容易储存。

  总之,随着资本的进入,以C镇为代表的黄高县蔬菜产业发生了一个显著的转型。这一方面体现在经营模式从农户家庭经营转向资本规模经营;另一方面体现在蔬菜品种从本地蔬菜品种转向外地蔬菜品种。然而,随着蔬菜生产模式和种植品种的转变,C镇的人水关系也随之发生转变。

三、肥水外流:水资源攫取及其生成机制

  随着蔬菜公司和大户开展蔬菜规模经营,当地的地下水使用权益也随之发生变动。本部分将以重点调查的C镇为例来探讨资本流转土地,开展蔬菜规模经营之后,地下水使用权利是如何从本地农户手中转移到蔬菜公司和大户手中以及这一使用格局是如何被维持的。

??(一)水资源攫取

  黄高县整体上属于水资源缺乏的地区,但相对于该县其他乡镇, C镇地处河谷川道区,所以是水土条件较好的一块区域。近些年因为气温上升,地表水锐减,C镇居民的生活和生产用水更多依赖地下水。C镇的地下水共有两层,第一层为浅水层,深度约为60米—100米;第二层为深水层,深度超过180米。当地主要依靠电力机井抽取地下水满足农户生活和生产的用水需求。

  对于C镇农户来说,地下水和土地一样是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否可以得到地下水的灌溉直接关系到土地的收成。研究显示,地下水开采有其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减贫方面(Hoogesteger & Wester, 2015:118)。这在C镇也不例外。调查显示,农村改革之初地下水开采有效地促进了当地温饱问题的解决。“原先这个地方一亩地就打30斤粮食。(1986年)打井之后,小麦从20斤/亩—30斤/亩增长到400斤/亩—500斤/亩,不到两年时间,我们的温饱问题就解决了。”(吕贵,机井主人,2018年8月5日)现今,地下水依旧关系到当地农户家庭的收入和发展问题。在C镇,水浇地的小麦亩产一般能达到600斤—700斤,而旱地只有300斤;水浇地的玉米亩产能达到1500斤,而旱地只有900斤—1000斤。当地农户素有种地养牛的习惯,所以土地收成(主要是玉米)的一部分会出售,剩下的都会当作饲料喂牛。如果自家土地的收成好,能提供的饲料就多,那么农户就无须购买饲料,养牛的成本就会降低,收益也就会提高;反之,成本提高,收益下降。近年来牛价稳定,除去饲养成本后,每头牛可获利约5000元—6000元。对于当地农户来说,这是一笔不菲的收入。

  尽管地下水如此重要,抽取地下水的机井在当地却显得那么不足。从调查来看,当地村庄平均有1.5万亩耕地,但机井数量多的不过21眼,一般为十多眼。所以,村庄的水浇地数量不过3000亩—4000亩,多的也就6000多亩。也就是说,村庄的大部分耕地依旧是旱地。那么为何不多建造一些机井来抽取地下水呢?这一方面是因为水务部门的限制,以防机井过多导致地下水超采;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机井本身的建造成本昂贵,难以为一般农户所承担。吕大叔家的机井是1986年建造的,在电线、水泵等设备都由水电局提供的情况下,他仍花费了三千多元人工费。然而,现今建造一眼机井(180米深)所需费用更是高达10万元。正因为如此,在土地流转之前,当地农户家庭主要从“私人井”买水浇灌土地。私人井为农户私人所有,其中一些是农村改革之后由集体井拍卖转变而来,另一些则是由私人出钱为卖水而建造的。这些机井使用年份大都超过15年,最长的已达40年之久。由于建造较早且当时地下水位较高,所以私人井的深度一般为80米—120米,抽取的多为浅层地下水。私人井配置的是15千瓦的水泵,设计出水量为50立方米/小时,但因年份已长,实际出水量一般为32立方米/小时。从先前情况来看,一眼机井大致可以灌溉周边两百亩左右的土地。前面提到,为防止地下水超采,农户建造机井首先需要从县水务部门获得取水许可证,并且由后者核定机井的位置、深度和相应的许可取水量,比如,所建新井与原有机井之间的直线距离不能少于300米。然而,即便有许可取水量上的限制,由于私人井是分散在各个村庄且为个人所掌控,水务部门实际上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也无法监测私人井的实际取水量。

  除农业生产用水外,C镇农户和大牲畜的饮水也有赖于地下水。因为关涉到饮水问题,所以那些专供饮水的机井在选址、深度、水质、管理等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它们都是由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并由水务部门专门管理和维护。为了保证水质和水源,这些饮水机井抽取的都是深层地下水,井深一般为两百米左右。每个村庄一般会拥有1眼—2眼这样的饮水机井,如果本村不适合打井,就会与其他村庄共享饮水机井。例如,地处河村七组的一眼饮水机井,就为河村、严村、彭村和蒋村的2040户共9386人和约800头大牲畜供给饮用水。

  总之,在地表水资源严重缺乏的C镇,地下水对于当地农户家庭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农业生产、家庭收入等发展问题,更关系到人畜饮水的生存问题。然而,随着土地流转和蔬菜公司的进入,本地农户家庭正在不断失去用水权益。

  伴随蔬菜项目区的建设,“项目井”开始出现。不同于私人井,项目井是由政府部门依托各类涉农项目在蔬菜产业项目区内投资建造的机井,属于项目区的配套基础设施。这也是当地政府为吸引各类资本和大户进入蔬菜项目区而提供的一项扶持措施。因为项目井都建造在村集体的土地上,所以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这些项目井的产权属于当地村集体,但在土地流转期限内其使用权属于流转土地的公司和大户,而后者只需支付相应的抽水电费即可。此外,由于由不同政府部门(包括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综办”]、水务部门、国土部门)所建,所以没有在县水务局登记的项目井,也就谈不上被监管,所以这些项目井的取水量并没有被限制。尽管水务部门没有统计项目井的数量,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项目井的数量不在少数。《黄高县水务局2018年脱贫攻坚项目计划表》中显示,仅2018年县水务局就计划在A、C等乡镇新建项目井45眼。其中C镇新建项目井14眼,具体包括蒋村5眼、姚村4眼和申村5眼。随着土地流转的推进,一些村庄项目井的数量已经超过私人井。例如,C镇彭村共有私人井13眼,但现在项目井已经达到16眼:2010年,县国土局建造7眼机井;2014年,县农综办建造6眼;2017年,县农综办又建造3眼。在隔壁的河村,2014年县水务局为配套灌溉2400亩蔬菜共建造机井16眼;随着2019年即将开展的土地流转工作,该村项目井的数量也将超过私人井。

  由于项目井多为新近建造,井深大都为180米,最深的超过200米,所以其抽取的多为深层地下水。与私人井类似,项目井配备的是18.5千瓦的水泵,设计的出水量也为50立方米/小时,但大的能达到80立方米/小时,配套的灌溉面积也为200亩左右。与私人井不同,项目井的建造是根据项目规划设计而定的。“基本上都是项目规划设计好的,就是哪个地方、多少面积、需要多少水量,然后我们就给他规划多少水井。”(刘东,黄高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2018年8月6日)尽管在选址上项目井之间的距离仍旧不低于300米,但项目井与周边私人井的距离不一定能确保这一最低距离。例如,前文提到的吕大叔家的私人井与河村蔬菜基地的项目井之间的直线距离就不到300米。这导致的结果就是,一旦蔬菜基地项目井开始抽水,吕大叔的私人井就会断水。

  与本地农户种植主粮作物不同,蔬菜公司和大户种植的都是蔬菜,而两者有着完全不同的用水逻辑。具体而言,本地农户主要种植的是小麦和玉米,遵循的是季节性用水逻辑。小麦是在立冬以后、翌年的谷雨前和立夏前灌溉三次;玉米则是在立夏-小满、芒种-小暑、大暑前后灌溉三次。农户生产用水的使用高峰期主要集中在4月—7月这四个月中,是一种季节性的用水需求。“我们主要是在(玉米)春播之后,灌三次水,到农历9月份就结束了……我们灌水也就是一段时间。”(赵军,赵村村会计,2018年8月9日)然而,蔬菜公司种植蔬菜遵循的是常年性用水逻辑。以蔬菜公司大量种植的广州菜心为例,其生长周期为45天,需要每天浇灌。“(这种菜)水是少不了的,像刚刚播种下去,一天三次。到半个月后,就是一天要放一次。”(吴云,F蔬菜公司工人组长,2018年8月2日)因为蔬菜种植是一茬接着一茬,所以从每年3月到11月的9个月时间中,蔬菜公司每天都有用水需求,是一种常时性的用水需求。“不是有句话嘛,叫‘菜水菜水’,菜离不了水。咱们这边天干旱,种上菜之后就一直要洒水。”(郭虎,彭村村委会主任,2018年8月10日)尽管使用了各种节水灌溉技术,但公司和大户种植的露天蔬菜一个生产周期用水量仍需约478立方米/亩,高于农户家庭一季主粮400立方米/亩的用水量,因而加大了对地下水的开采力度。

  总之,土地流转之前,尽管C镇只有私人井开采地下水,但因为监管不到位,当地或许已经存在地下水超采的情况;土地流转之后,比私人井更深,汲水能力更强的项目井开始出现,并且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其数量正不断增加。但是吊诡的是,当地水务部门对于项目井基本上没有任何监管措施。这就导致原本可能存在的地下水超采情况会因为项目井大量抽取地下水而变得更为糟糕。此外,地下水的总量是有限的,这就决定了各个用水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零和博弈关系,即一方用水量的增加势必导致另一方用水量的减少。蔬菜公司和大户凭借汲水能力更强的项目井在大量抽取地下水满足自身生产需求时,也在剥夺本地农户的水权。“没有那个蔬菜基地的时候,管子都是满水的,从蔬菜基地打井之后,水一下子就下降了。本来60米都是有水的,现在都没有了,那蔬菜基地的井影响大得很。”(李光,私人井主,2018年8月4日) “从土地流转之后,我的井就没水了……从冬天到第二年的二三月份,流转地(蔬菜公司)那边不干了,我这个井就有水;那边一浇地,我这个井就没水了。”(吕贵,私人井主,2018年8月5日)就此而言,蔬菜公司为自身资本积累而大量使用有限的地下水已经成为一种隐性的“水资源攫取”(Mehta, Veldwisch, & Franco, 2012)。

  (二)水资源攫取的生成机制

  霍格斯特格尔和韦斯特(Hoogesteger & Wester, 2015:121)认为,仅将地下水获取视为一个有关水泵、电力或柴油机和土地所有权等的权利问题,是极具误导性的;相反,应当通过对其结构性、关系性机制的探寻来理解这个问题。基于此,接下来要探究的问题就是水资源攫取的生成机制,也即是哪些因素导致并继续维持着这种现象?本部分将主要从基层政府、资本和本地农户三方展开讨论。

  1. 偏颇的基层政府

  在地下水总量有限的情况下,不同主体会在用水问题上形成竞争。在此过程中,作为水资源管理者的基层政府的站位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这直接涉及不同主体的用水权益问题。事实上,基层政府在用水权益的保障过程中是有失偏颇的,其确保的更多是蔬菜公司和大户的用水权益,而对本地农户的用水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排斥。

  那基层政府为何会有如此偏向呢?这个中原因或可在一份政府调研报告中探究一二。该调研报告就农户和公司、大户的生产用水量进行了比较。首先是对同类作物用水状况的比较。结论是,农户采用传统灌溉技术(漫灌、管灌),一亩地的灌水量为500立方米—600立方米,而公司、大户采用现代节水灌溉技术(滴灌、喷灌),一亩地的灌水量为300立方米左右。两相比较,后者比前者“每亩节水200立方米—300立方米,节水率在50%,水分利用率为40%以上”(黄高县农技推广中心,2018)。其次是对不同作物用水状况的比较。结论是,农户大多种植的小麦,一般一亩地用水量为400立方米,用水成本按0.7元/立方米计算,每亩小麦的用水成本为280元;按亩产400公斤,每公斤小麦价格为2.8元计算,小麦每亩毛收益为1120元;扣除全部成本,每亩净收益为470元。相比较而言,公司和大户种植的蔬菜一亩地一个生产周期用水量约为478立方米。虽然用水量大些,但平均每亩蔬菜的产量为8000公斤,每公斤蔬菜按2.4元计算,产值为19200元,扣除所有生产成本,每亩净产值为10000元以上。这一结论也为政府官员所认同,“蔬菜虽然要用480方水/亩,但它的经济效益在呢,一亩地产值都2—3万,效益在那里”。(刘东,黄高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2018年8月6日)这些话语叙述背后实际上是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蔬菜种植虽然用水量大一点,但是每亩的经济效益高;小麦、玉米等主粮作物不但经济效益远低于蔬菜,而且用水量还不见得少。以此来推论,任何一个理性经济人都应该会偏向蔬菜种植,抑制主粮作物种植;自然在用水许可上也应该是偏向蔬菜公司而排斥本地农户。显然,这一成本-收益分析话语为基层政府限制农户打井取水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基于上述理由,基层政府开始通过一些手段排斥本地农户的用水权益。首先是政策排斥。前文提到,农户建造机井之前,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县水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然而实际上,黄高县水务部门已经停止对农户取水许可的审批。水务局干部明确指出,“打机井还是在项目区这块,井都是跟着项目走的……现在单独一般是不让打井的”。(刘东,黄高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2018年8月6日)这实际上就是通过对合理政策的不合理使用来阻碍农户获得取水许可证。与之相反,项目井则获得政府的大力支持。蔬菜公司并不需要担心流转土地而没有机井供水,因为政府会通过各类项目帮他们打造好机井,铺设好灌溉管网。“农发办做项目的时候,自治区水利部门管理得很严格,水利部门不批准,农发办还打不了井……但我还是跑人家环保部门、水利部门,争取要求人家出证明,给我们可以打井的许可证。”(刘珍,黄高县农综办主任,2018年8月14日)一边是不审批,一边是想办法帮扶,这就导致了用水格局的转变。其次是强力排斥。尽管目标是用水权益,但政府并没有直接涉及这一目标,而是针对与水资源有紧密关系的土地。因为根据国家“以水随地的原则”(祁建民,2018:137),推动土地流转不仅可以实现人土分离,还可以实现人水分离。就此而言,土地流转恰恰是“圈水的前奏”(李华、叶敬忠,2014:145)。虽然中央政策要求以农户“自愿”来推动土地流转,但实际上基层政府更多的是强制性推动,C镇也不例外。在2014年推动赵村土地整治和流转时,县农综办就遇到了农户的集体抗争,最后基层政府动用警力强力推进。更有基层干部直言,“政策是政策,执行是执行,两码子事情。上面说是自愿的,它的意思是要底下把农户动员到自愿为止。农户不自愿。那(基层)政府是做啥的?必须要把农户动员到自愿……不愿意续签合同,我就动员到愿意为止”。(叶勇,C镇农经站干事,2018年8月13日)正是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C镇的土地流转规模逐年扩大,从2014年的3000多亩快速增加到2018年的4万亩,且全部流转给公司和大户种植蔬菜。伴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和蔬菜公司规模经营的展开,水资源攫取现象随之发生。就此而言,基层政府推动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实际上就成为蔬菜公司圈占地下水的重要前提条件。

  总结而言,在基层政府官员眼中,本地农户是非理性的用水主体,他们使用落后的灌溉技术种植主粮作物,不仅经济效益低下,更重要的是浪费了宝贵的地下水;与之相反,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蔬菜公司和大户则是更为经济、理性的用水主体,他们使用先进的灌溉技术种植蔬菜,使得有限的地下水产生出了更大的经济效益。这是一种典型的“管理者”(governor)思维(Li, 2007:4)。正是在这种思维的支配下,基层政府自认为有责任将有限的地下水优先分配给蔬菜公司使用,以确保有限的资源能够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其结果是本地农户合理的用水权益被忽视(Veldwisch, Beekman, & Bolding, 2013; van Eeden, Mehta, & van Koppen, 2016)。

  2. 强势的蔬菜资本

  通常,地下水都被视为一种“公平的资源”(horizontal resource),即任何人都可以挖井取水(Kemper, 2007:156)。然而事实情况并非如此,因为地下水的获取不仅关涉具体的地理位置,更关涉一系列社会关系,包括法律法规、资本、技术等(Komakech & de Bont, 2018:624),所以不同主体获取地下水的能力其实是不一样的。相较于本地农户,外来蔬菜资本在地下水获取上显然拥有更多的优势。这些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资金和技术的优势。“地下水的获取权直接取决于土地控制者是否有能力打井、支付抽水设备及其使用成本。”(李华、汪淳玉、叶敬忠,2018:190)前文提到,本地农户灌溉使用的是私人井,而蔬菜公司和大户使用的是项目井。由于投资主体不同,私人井在深度和配备的设施上远不如项目井,因而在地下水的汲取能力上项目井明显优于私人井。另外,项目井的使用成本低于私人井。作为一种谋利的商品,C镇农业用水的价格从20世纪80年代的1元/小时—2元/小时,一直涨到现在的16元/小时—20元/小时,而一亩地一年的水费从十几元钱涨到现在的150元左右。因为处于产业项目区,蔬菜公司在用电上享有政策优惠。“因为我们这边是农业项目区,所以电费是按照扶持项目走的,电费是两毛九一度。很便宜,比生活用电还便宜。”(曾进,F蔬菜公司生产经理,2018年8月1日)因此,蔬菜公司就可以低成本抽取大量的地下水以满足自身生产需要,农户则不能。此外,为了确保干旱时节的用水,除政府配套修建的蓄水池外,蔬菜公司还会自行修建能蓄水几千立方米的蓄水池。蓄水池的使用使蔬菜公司和大户可以圈占更多的地下水,而农户则缺乏相应的资金。

  其次,与基层政府关系的优势。前文已述,尽管基层政府并非直接的地下水使用者,但其在地下水使用格局的变化上无疑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相较于本地农户,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蔬菜公司和大户,无论是在土地资源、地下水使用,还是在资金、信贷和政策等方面,都得到基层政府的大力扶持。更不用说,一些蔬菜公司老板和大户本身就和基层政府官员、村干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然而,本地农户处于基层政府视野的边缘位置,他们不仅得不到政府的扶持,很多时候还被政府视为落后的、需要淘汰或改造的农业生产者。因此,本地农户的地下水使用权益也就得不到基层政府的保障。

  总之,相较于本地农户,蔬菜公司和大户不仅有着资金和技术上的优势,而且还获得了基层政府的大力支持。凭借这些优势,他们可以占用更多的地下水来实现自身的积累,而对本地农户的用水权益产生排斥效应。

??3. 分化的本地农户

  面对基层政府的排斥和蔬菜公司的水资源攫取,作为原先用水主体的本地农户会如何应对呢?是激烈抗争,还是调适妥协?显然,本地农户的态度对地下水使用格局的变化会产生重要影响。当然,本地农户并非铁板一块,因为他们各自的利益和需求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就不同农户群体对水资源攫取现象的反应做出对比分析。

  首先是利益受损的私人井主。按理他们应该会采取激烈的抗争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从调查情况来看,除了抱怨之外,私人井主并没有采取激烈的抗争手段。比如,本文开头就提到的吕大叔,面对自家机井的干涸,他开始逐级向上反映。“到每年3月份我们种庄稼的时候,一看水就没有了……我找村上,村上(干部)也不管;我就去找我们乡的党委书记,他说这个事情不归他管,就骂了他一顿。”(吕贵,私人井主,2018年8月5日)但是,除了臭骂干部外,吕大叔也别无他法,只能是无奈地面对机井干涸的现实。私人井主之所以没有采取激烈的抗争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重要的原因或许是其家庭收入模式的转变。在二十年前,卖水的收入还是这些私人井主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靠种地、卖水,把家里两个孩子给养大的。”(李龙,私人井主,2018年8月4日)但是,城市非农就业机会的出现以及非农收入的吸引,使得当地村民纷纷开始外出务工。私人井主也不例外,他们将机井安排给妇女或老人,自己则外出务工。随着打工收入的增加,其家庭收入模式开始发生转变:打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加,而卖水收入的比重不断减小。到现在,卖水收入在家庭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很小,所以一些私人井主对于机井干涸也就没有那么强烈的反应。“这个井能用,就用上,那就给家里补几个钱。能成,你就成;不成,你就放着去嘛。”(赵满,私人井主,2018年8月4日)那么,私人井主是否可以再自行打井与蔬菜公司争夺地下水呢?这个可能性很小。原因有二:第一,私人井主缺乏资金。对于当地农户来说,打井所需资金不是一笔小钱。“现在再让我打井,我也打不起了,没钱打。”(李龙,私人井主,2018年8月4日) “村支书说让我再打井,我说水泵五千多,电缆线七千多,我说我有钱吗?”(吕贵,私人井主,2018年8月5日)第二,打井没有经济效益。在二十年前,根本不需要考虑是否有人买水的问题,因为那时种地农户多,有很大的用水需求。但是现在必须慎重考虑了,因为随着种地农户数不断减少,用水需求也随之减少。“现在打井之前,人家也算账的,打一眼井划不来。以前这边都是种地的,都需要水。现在有些人的地都流转了,有些人不种地了,再打一口井,没那个需求了。”(赵军,赵村村会计,2018年8月9日)

  其次是农业生产受到影响的本地农户。水资源攫取显然会影响本地农户的农业生产。但是在调查中,笔者并没有发现本地农户与蔬菜公司之间因为水资源攫取而产生过纠纷,更多的只是私底下的抱怨。为何会如此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在农户的认知中,蔬菜公司背后有基层政府的支持,而基层政府的权力又是自己“扛不过去”的。“这个东西你没办法冲突……政府带的是法嘛,随便给你找一个罪名都有法呢,你根本就扛不过去。没必要嘛。你可以上访,但是别人(政府部门)就会踢皮球,那你没办法对不对?”(张德,河村七组组长,2018年8月12日)第二,水资源攫取还未直接影响当地人畜饮水这一生存性问题。之前提到,当地人畜饮水的机井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和维护的,其井深二百多米,抽取的都是深层地下水。从调查来看,这些饮水机井还没有受到影响。“政府专门投资打了眼机井供水……吃水这块没影响。”(郭虎,彭村村委会主任,2018年8月10日)第三,“发展的期许”的影响。所谓“发展的期许”就是农户希望当地的生产生活条件能够得到改善,从而自家的经济条件也能随之得到改善。在C镇,苦于农业用水缺乏的本地农户一直希望能有机井抽取地下水使村庄的旱地变成水浇地,从而增加产量和收入。但是因为打井费用昂贵,农户期盼政府出资来打井。吊诡的是,正是这一期盼使得本地农户将政府部门建造的项目井视为改善村庄农业生产条件的配套设施。然而,蔬菜公司流转的土地多为村庄旱地的现实也更加坚定了本地农户的期盼。“我想的是如果以后这个地不流转了,那这个井还是我们队的。我们也没有掏钱,没干什么,只是占了我们队的地。这个井打了以后……搬不走的,那这样的话,圈子湾的500亩地的用水就有保障了。”(马卫国,河村三组组长,2018年8月15日)

  除上述两类农户外,还有另外两类农户——村干部和在蔬菜公司工作的本地农户——的态度也需注意到。尽管作为村庄代理人的村干部本应维护村民的用水权益,但实际上其更多的是被上级政府要求配合落实好服务蔬菜公司和大户的各项政策。此外,作为外来者的蔬菜公司和大户在进入村庄之后,为避免遭到“乡土性的排斥”,也会积极拉拢村干部作为其在当地的代理人。“我跟村上的关系都处得特别好,还有镇上的关系。因为出来做事情都得靠大家,一起吃饭啊,喝酒啊,都是好朋友。”(孙磊,F蔬菜公司老板,2018年8月17日)所以,产生的结果就是村干部更多的是强调土地流转和蔬菜项目区建设产生的经济效益,而非其对于村民用水权益的影响。“项目整治(土地)之后,反而是水地增加了。”(郭虎,彭村村委会主任,2018年8月10日)对于那部分得以进入蔬菜公司工作的本地农户,即便他们也受到水资源攫取的影响,但为了自己的工作,他们更多会选择沉默。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到,本地农户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即私人井主和农业生产受到影响的本地农户,以及村干部和在蔬菜公司工作的本地农户。前一类农户最有可能就水资源攫取产生抗争,但从调查来看,他们各自因不同的原因并没有采取抗争的手段。后一类农户因为与蔬菜公司的各种利益联系,而不会提出反对意见。如此,分化的本地农户基于不同原因做出了同样的选择,即都选择接受机井逐渐干涸的现实,而这也就促成了新的村庄地下水使用格局。

  冯德尔等学者(Funder et al., 2012)指出,水资源的竞争并非是静态的,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且水资源攫取也并非是“一次性事件”(one-time event),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de Bont et al., 2015)。在这个过程中,各方力量相互作用,共同型构出水资源权益转移的格局。C镇案例显示,基层政府和蔬菜产业资本之间已经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前者需要后者来推动当地蔬菜产业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后者则需要前者确保自己的生产用水以满足资本积累的需要。基层政府的政策执行和宣传为蔬菜资本攫取地下水提供了一个“优越”的环境;蔬菜资本则凭借自身的资金、技术优势和基层政府的支持大量攫取地下水。产生的结果就是村庄的地下水使用格局受到冲击,地下水使用权益开始从本地农户手中转移到蔬菜资本手中。作为原先地下水使用主体的本地农户,则因为自身的分化而无力对村庄地下水使用格局的改变做出有效回应,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政府和资本改变村庄地下水的使用格局。由此,各方力量在村庄地方上重构出一个新的地下水使用格局:作为外来者的资本占据主导地位,而作为本地人的农户处于从属地位。

四、谁的发展:水资源攫取的影响

  政府和资本的进入已经重构了村庄社区的人水关系,原本属于村庄的地下水已经主要为蔬菜公司使用。蔬菜公司支付给农户的只有土地流转的费用,却不包括地下水的使用费。那么,蔬菜公司对地下水的这种无偿攫取又会给村庄社区带来什么影响呢?从调查来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影响:

  首先,水资源攫取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并开始破坏当地的地下水循环系统。黄高县属于水资源缺乏和生态脆弱的地区,按理应该发展节水和生态友好型的产业,但从实际来看,蔬菜产业并非这样一个产业。尽管蔬菜公司号称在生产中采用了大量节水技术和设施,但实际上蔬菜种植在用水总量上并不节水。事实上,一些政府官员也已注意到这点。“我们说是节水,但实际上蔬菜又不节水……算下10个月就要480方水。”(刘东,黄高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2018年8月6日) “我们这边本身就是缺水的地方,但我们现在做的一些节水灌溉工程,其实并不是节水的,反倒是破坏水资源的。”(刘珍,黄高县农综办主任,2018年8月14日)但是因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期望以及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要求,耗水的蔬菜产业仍旧在一个缺水的区域发展起来了。前文已述,本地农户的主粮生产用水是季节性的需求,主要集中在4月—7月;而蔬菜公司用水是常年性的需求,在3月—11月之间每天都需要抽取地下水。在前一种情况下,地下水循环系统尚且有8个月时间可以自我修复。然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地下水循环系统只剩下3个月时间自我修复,而且主要是干旱的冬季。如果浅层地下水还能通过降雨实现补给和恢复,那么现在对原本循环就缓慢的深层地下水进行长时段、不停歇地过度开采导致的结果只能是地下水位的下降和水循环系统的破坏。这也已为当地村民感受到,“蔬菜基地没建立起来的时候,水多少还可以;现在蔬菜基地建立起来之后,基本上60米深的那层水直接就没有了”。(张德,河村七组组长,2018年8月12日)所以,尽管打着节水生态的旗号,但实际上以利润为导向的蔬菜公司对地下水掠夺式的利用方式已经严重威胁当地原本就脆弱的生态环境。

  其次,水资源攫取加剧了本地农户家庭生计的脆弱化。在C镇,大部分农户家庭采取的是“打工 + 种植/养殖”的生计模式,但现在水资源攫取已经影响当地的农业生产和养殖。这一方面体现在水资源攫取导致私人井出水量减少,延长了灌溉时间,增加了用水成本。“以前基本上一个小时就可以浇一亩地,现在要三四个小时,这还是最快的。有些人的地还要放四五个、五六个小时。”(赵满,私人井主,2018年8月4日)灌溉时间的延长直接增加了农户的生产成本。从调查来看,现在农户种植一季小麦或玉米的水费已经从2010年左右的30元/亩,增加到了现今的150元/亩。在主粮作物收购价格未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水费的增加使得本地农户的种植收入显著缩水。另一方面,私人井出水量减少导致农户经营的水浇地面积下降,进而影响农业收成。“我这井,刚开始的时候是灌200亩地……现在就是比刚开始的时候少一半地了,就100亩左右了,另一半地都灌不上了。”(李光,私人井主,2018年8月4日)“水地转旱地,几年不得见产量……产量肯定受很大影响,这个一定的。”(赵满,私人井主,2018年8月4日)由于无法得到有效灌溉,本地农户的农业生产已经有退回靠天吃饭的可能。2017年,C镇遭遇大旱,因为私人井出水不足,农户种植的玉米大都颗粒无收,而蔬菜公司因为有项目井供水,生产未受多大影响。如果说在农村改革之初,地下水开采还有助于本地农户生活水平的提高,那么现在资本进入村庄后则是攫取了当地的地下水,挤压了本地农户的用水权益。在生产用水紧缺的情况下,本地农户的生产成本增加,收益减少,使本地农户家庭生计日益脆弱。

  第三,水资源攫取加剧了村庄社区的“虚空化”(严海蓉,2005)。自从土地流转之后,C镇本地村庄就出现一批“剩余人口”(Li, 2010),其中一部分是土地流转后没有土地耕种的劳动力,另一部分是水资源被攫取后土地无法耕种的劳动力。这批剩余人口大都是年龄超过五十岁的男性劳动力。尽管在土地流转之初政府许诺蔬菜公司会给当地村民提供就业机会,然而实际上,蔬菜公司雇用的大多是来自云南、四川和贵州的外地农业雇工,在本地只是雇用了少量的女性劳动力。例如,在河村和赵村的万亩蔬菜基地,蔬菜公司总共才在周边村庄雇用了约三十个女性劳动力。也就是说,因土地流转和水资源攫取而被排挤出来的本地劳动力并未获得许诺的就业机会。这实际上也并不奇怪,毕竟作为趋利者的蔬菜公司需要的只是村庄中可控的土地资源和水资源,而非不可控的劳动力资源。许诺的就业机会没有得到,而原本的农业经营现在因缺水或缺地而变得艰难。所以,原本在村庄务农的,年龄超过五十岁的男性劳动力不得不进城务工;没有被蔬菜公司雇用的中年妇女,则因为年龄原因无法外出务工,只能待在家里成为“留守妇女”。原本村庄就已经因为年轻人大量外出而变得“虚空化”,现在这一现象非但没有好转,反而再次因为中年男性劳动力的大量外出而变得更为严峻。

  不可否认,除了自身政绩和晋升上的考虑,基层政府官员在施行某个发展项目时或多或少总会带有些“改善的意愿”(the will to improve)(Li, 2007)。正如一位政府官员所言,黄高县发展蔬菜产业“刚开始的出发点,还是想请广东那边南方人进来引领……慢慢地让他做上两三年,然后我们本地老百姓逐渐进来,慢慢做成一个模式”。(刘珍,黄高县农综办主任,2018年8月14日)初衷或许是好的,但问题是,在实践过程中被委以发展重任的总是市场和资本,村庄社区的土地、水等自然资源也总是基于使用效率和效益原则被转移到资本手中。需要明确的是,“水资源攫取在本质上更是一个关乎水资源分配的政治问题,关系着被攫取方的生计和生存利益”。(李华、叶敬忠,2014:144)当发展话语和发展实践分离之后,产生的普遍结果就是资本享受了发展的果实,而村庄社区和民众承受了发展的代价。

五、结论及讨论

  以黄高县蔬菜产业为例,本文考察了资本下乡带来的“人水关系”变迁问题。尽管土地问题依旧重要,但在像黄高县这样一个半干旱地区(包括其他地区),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文分析发现,在地方政府大力推动资本下乡发展蔬菜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了水资源攫取的现象,即作为外来者的蔬菜资本为了自身的积累而攫取了本地农户用于生存和发展的水资源。这一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基层政府的政策偏向,另一方面则导源于蔬菜资本自身积累的需求。两者的合力对当地地下水使用格局产生了冲击。然而,在基层政府和资本的冲击之下,原本就分化的本地农户并没有形成抗争的合力,反而是在各种因素和自身期许的作用下形成了无奈妥协的态度。这就进一步强化了村庄社区人水关系的变动。显然,这一现象的出现,非但不利于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反而会因为资源被无限度地攫取而破坏村庄社区的生态基底和社会文化基底,进而造成村庄社区不可避免的衰落。

  案例显示,黄高县蔬菜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基层政府的大力推动。调查中,大多数基层干部认为基于干旱缺水的自然禀赋,黄高县应该大力发展现代高效节水特色农业以替代高耗水且低效益的传统小农农业。但是,基层干部几乎就没有考虑过本地小农农业所处的社会、经济和自然困境。基于“管理者”思维,基层干部更多考虑的是如何遴选合格的资源使用者从而使有限的自然资源能够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但是需要追问的是,这种竭泽而渔式的发展能够持续多久?这种方式取得的发展成果又有多少能够真正回馈给当地民众?事实上,当地一些基层干部也意识到了上述问题,但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不外乎两种主流路径:一种是技术层面的,即引入更先进的生产和节水技术(例如,智能化温室大棚控制系统)来做到精准用水;另一种则是制度层面的,即以地下水有偿使用制度来减少无节制用水的情况。然而,前一种路径很可能导致“杰文斯悖论”的出现,即“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只能增加而不是减少这种资源的需求”。(福斯特,2006:88)这是因为在资本量一定的情况下,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提升反而会促使蔬菜资本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以实现更大的积累。所以,技术路径的结果很有可能是进一步加大资本对村庄水资源的攫取力度。后一种路径看似非常公平,但“实质上也是一种以货币定价自然、将自然环境纳入国家治理和市场交易的形式”(叶敬忠,2015:260),是一种将自然资源资本化的方式。制度路径产生的意料外后果就是“对攫取关系的强化,并为强势资本的资源攫取过程提供了合法性空间”。(李华、叶敬忠,2014:151)如此,资本将没有顾虑,甚至“依法”攫取村庄水资源。

  在当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资本下乡过程中产生的水资源攫取现象及其对村庄社区的影响应当引起政府和学界的重视。如果从一个积极的角度来看待的话,水资源攫取现象及其影响的出现也提供了一个机会,即重新思考“为谁发展”和“怎样发展”两个问题的机会。在实现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在重新思考上述两个问题的基础上探寻一条另类发展路径,或许是政策制定者应该深思的问题。引导这条另类发展路径的力量或目标不是对利润、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单纯追逐,而是始终将村庄社区和众多小农户视为发展主体和受益主体以及实现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本项研究得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8年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项目“农业转型过程中环境风险的社会学研究”(项目编号:Z1092180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7年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中国农业转型研究”(项目编号:Z109021711),国务院参事室重点课题“中国社会变迁跟踪研究”的支持。

 

参考文献:

安永军,2018,《政权“悬浮”、小农经营体系解体与资本下乡——兼论资本下乡对村庄治理的影响》,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第33—40页。

陈航英,2015,《新型农业主体的兴起与“小农经济”处境的再思考——以皖南河镇为例》,载《开放时代》第5期,第70—87页。

陈锡文,2010,《工商资本下乡后农民从业主蜕变成雇工》,载《共产党员》第17期,第33页。

冯小,201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农业治理转型——基于皖南平镇农业经营制度变迁的分析》,载《中国农村观察》第2期,第23—32页。

[美]约翰·福斯特,2006,《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耿建新、宋兴无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高原,2012,《小农农业的内生发展路径——以山东省聊城市耿店村为例》,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9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第172—194页。

古学斌、张和清、杨锡聪,2004,《地方国家、经济干预和农村贫困:一个中国西南村落的个案分析》,载《社会学研究》第2期,第79—88页。

黄高县农技推广中心,2018,《黄高县设施农业节水灌溉效益调研报告》。

黄宗智,2014,《“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的发展出路吗?》,载《开放时代》第2期,第176—194页。

黄宗智,2010,《中国的新时代小农场及其纵向一体化:龙头企业还是合作组织?》,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8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第11—30页。

黄增付,2018,《脱嵌与重嵌:村落秩序中的农业经营及治理》,载《中国农村观察》第3期,第1—13页。

黄祖辉、俞宁,201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载《中国农村经济》第10期,第16—26页。

贺雪峰,2015,《为谁的农业现代化》,载《开放时代》第5期,第36—48页。

孔祥智,2017,《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载《农业经济与管理》第5期,第20—22页。

李华、叶敬忠,2014,《谁的水,谁的发展:农村工业中的水资源攫取现象反思——基于对河北省宋村的研究》,载《开放时代》第3期,第143—152页。

李华、汪淳玉、叶敬忠,2018,《资本下乡与隐蔽的水权流动——以广西大规模甘蔗种植为例》,载《开放时代》第4期,第185—196页。

李云新、阮皓雅,2018,《资本下乡与乡村精英再造》,载《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期,第117—125页。

刘守英,2013,《中国的农业转型与政策选择》,载《行政管理改革》第12期,第27—31页。

马流辉,2016,《“脱嵌”的土地流转——实现机制与社会效应》,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第5期,第159—165页。

祁建民,2018,《从水权看国家与村落社会的关系》,载行龙(主编):《以水为中心的山西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第133—147页。

孙运宏、宋林飞,201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与乡村治理创新》,载《南京社会科学》第12期,第59—64页。

仝志辉、温铁军,2009,《资本和部门下乡与小农户经济的组织化道路——兼对专业合作社道路提出质疑》,载《开放时代》第4期,第5—26页。

田欧南,2012,《工商企业介入农地经营的风险研究——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载《社会科学战线》第9期,第245—247页。

熊万胜、石梅静,2011,《企业“带动”农户的可能与限度》,载《开放时代》第4期,第85—101页。

行龙,2018,《水利社会史研究大有可为(代序)》,载行龙(主编):《以水为中心的山西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第1—12页。

严海蓉,2005,《虚空的农村与空虚的主体》,载《读书》第7期,第74—83页。

严海蓉、陈义媛,2015,《中国农业资本化的特征和方向: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资本化动力》,载《开放时代》第5期,第49—69页。

杨肃昌、范国华,2018,《农户兼业化对农村生态环境影响的效应分析》,载《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期,第52—63页。

叶敬忠,2015,《发展的故事:幻象的形成与破灭》,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张慧鹏,2016,《中国农业是如何走上石油化工道路的?——农业生产方式转型的体制机制动力》,载《开放时代》第3期,第176—189页。

赵祥云、赵晓峰,2016,《资本下乡真的能促进“三农”发展吗?》,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第17—22页。

周其仁,2009,《还权赋能——成都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载《经济观察报》6月29日,第41版。

曾鸣、谢淑娟,2007,《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制度成因探析》,载《广东社会科学》第4期,第59—64页。

钟涨宝、狄金华,2005,《土地流转中女性的地位与权益》,载《妇女研究论丛》第1期,第14—18页。

Boone, Sarah & Stephen Fragaszy, 2018, “Emerging Scarcity and Emerging Commons: Water Management Groups and Groundwater Governance in Aotearoa New Zealand,” Water Alternatives, Vol. 11, No. 3, pp. 795-823.

Clarke-Sather, Afton, 2012, “State Development and the Rescaling of Agricultural Hydrosocial Governance in Semi-Arid Northwest China,”Water Alternatives, Vol. 5, No. 1, pp. 98-118.

de Bont, Chris., Gert Jan Veldwisch, Hans Charles Komakech, & Jeroen Vos, 2016, “The Fluid Nature of Water Grabbing: The On-Going Contestation of Water Distribution between Peasants and Agribusinesses in Nduruma, Tanzania,” Agriculture and Human Values, Vol. 33, Iss. 3, pp. 641-654.

Funder, Mikkel, Rocio Bustamante, Vladimir Cossio, & P. T. M. Huong, 2012, “Strategies of the Poorest in Local Water Conflict and Cooperation: Evidence from Vietnam, Bolivia and Zambia, ”Water Alternative, Vol. 5, No. 1, pp. 20-36.

Gasteyer, S., J. Isaac, J. Hillal, & S. Walsh, 2012, “Water Grabbing in Colonial Perspective: Land and Water in Israel/Palestine,” Water Alternatives, Vol. 5, No. 2, pp.  450-468.

Houdret, Annabelle, 2012, “The Water Connection: Irrigation, Water Grabbing and Politics in Southern Morocco,” Water Alternatives, Vol. 5, No. 2, pp. 304-321.

Hoogesteger, Jaime & Philippus Wester, 2015, “Intensive Groundwater Use and (In)Equity: Processes and Governance Challenges,” Environmental Science & Policy, Vol. 51, pp. 117-124.

Kemper, Karin Erika, 2007, “Instruments and Institutions for Groundwater Management,”in Mark Giordano & Karen G. Villholth (eds.), The Agricultural Groundwater Revolution: Opportunities and Threats to Development (Vol. 3), CABI, pp. 153-172.

Komakech, Hans & Chris de Bont, 2018, “Differentiated access: Challenges of Equitable and Sustainable Groundwater Exploitation in Tanzania,” Water Alternatives, Vol. 11, No. 3, pp. 623-637.

Li, Tania Murray, 2010, “To Make Live or Let Die? Rural Dispossess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Surplus Populations,” Antipode, Vol. 41, No. S1, pp. 66-93.

Li, Tania Murray, 2007, The Will to Improve: Governmentality, Development, and the Practice of Politics, Durham & London: Duke University Press.

Mehta, Lyla, Gert Jan Veldwisch, & Jennifer C. Franco, 2012, “Introduction to the Special Issue: Water Grabbing? Focus on the (Re)Appropriation of Finite Water Resources,” Water Alternatives, Vol. 5, No. 2, pp. 193-207.

Rulli, Maria Cristina, Antonio Saviori, & Paolo D’Odorico, 2013, “Global Land and Water Grabbing,”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Vol. 110, No. 3, pp. 892-897.

Darcy Tetreault and Cindy McCulligh, 2018, “Water Grabbing via Institutionalised Corruption in Zacatecas, Mexico,” Water Alternatives, Vol. 11, No. 3, pp. 572-591.

Van Eeden, Aurelia, Lyla Mehta, & Barbara van Koppen, 2016, “Whose Waters? Large-Scal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Water Grabbing in the Wami-Ruvuriver Basin, Tanzania,” Water Alternatives, Vol. 9, No. 3, pp. 608-626.

Veldwisch, Gert Jan, Wouter Beekman, & Alex Bolding, 2013, “Smallholder Irrigators, Water Rights and Investments in Agriculture: Three Cases from Rural Mozambique,” Water Alternatives, Vol. 6, No. 1, pp. 125-141.

Woodhouse, Philip, 2012, “New Investment, Old Challenges: Land Deals and the Water Constraint in African Agriculture,” The Journal of Peasant Studies, Vol. 39, No. 3-4, pp. 777-794.


【注释】

①按照学术惯例,本文所涉及的人名和地名都已做匿名处理。

②在本文,基层政府主要指与农户直接接触的县政府和乡镇政府,还包括同级别的党组织。

③从对县长的访谈中得知,当地发展特色种植业也有一个过程,并非一开始就发展蔬菜产业。当地首先发展的特色种植品种是马铃薯,其次是小杂粮(包括燕麦、荞麦、小米等)。但是在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市场竞争中,黄高县在这两个产业上并没有优势,经常陷入销售难的困境,所以,最终转向发展节水型蔬菜产业。

④本地蔬菜品种包括西芹、甜椒、西红柿、娃娃菜、大白菜等。

⑤当前,这些种植蔬菜的小农户的生产用水主要是依靠项目井(后续会介绍)。然而,作为政府建设的项目井,其使用权被赋予蔬菜公司和合作社,而非单个农户家庭,所以种植蔬菜的小农户在生产用水上已经对蔬菜公司和合作社形成依赖。


责任编辑: 皮莉莉